、禦史周紹儒疏言、直省遞解人犯。
雖有沿途給口糧之例。
但均系州縣捐給。
沖途解犯絡繹。
捐墊維艱。
給發難遍。
或緻餓斃堪憫請嗣後發遣軍流、及一切遞解人犯。
照支給囚糧例。
在存公銀内動支。
應如所請。
從之。
○甲子。
遣官祭關帝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目今因修理奉先殿。
恭請列祖列後神主。
暫安奉太廟中殿。
今八月初九日。
太宗文皇帝忌辰。
十一日。
太祖高皇帝忌辰。
此二日。
朕欲親詣太廟中殿行禮。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禮部。
查明禮儀具奏。
尋奏、向來恭遇列祖列後忌辰。
皇上親詣奉先殿行禮。
俱用素服。
至于四時享祭。
及太廟告祭。
皇上親詣行禮。
俱用朝服。
并無素服入廟之制。
再查禮部前奏。
謹議奉先殿列祖列後神主。
請暫安奉太廟中殿。
其興工以至告成之間。
朔望一切祭祀。
暫行停止。
俱系遵照康熙十八年。
修理奉先殿舊例。
彼時每遇忌辰。
聖祖仁皇帝。
亦未親詣太廟中殿行禮。
此次太祖太宗忌辰。
未便于太廟素服行禮。
應請停止親詣。
至八月二十三日。
世宗憲皇帝再周之期。
皇上親詣雍和宮行禮。
于太廟行禮之處。
亦應請停止親詣。
得旨。
允行。
○又谕、數年以來。
各省督撫、往往奏稱某道某府。
不勝外任。
請調京改補。
朕欲驗其人才。
常允所請。
令送部引見。
酌量補用。
今馬宏琦奏稱、黜陟本有恒規。
内外無容偏重。
微特衰廢者不宜複玷曹司。
即平常者亦不應數行改補等語。
朕思内外原屬并重。
部曹亦為要職。
督撫等于所屬道府内。
有不能勝繁劇之任者。
即當奏請調簡。
若并不能勝事簡之任。
即應勒令休緻。
何得輕視京職。
而為苟且姑容之計。
以便其私耶。
人君日理萬幾。
所降谕旨。
豈能必其盡當。
司言責者。
果能據理直陳。
于政務自有禆益。
殊非托之空言。
而無濟于實用者可比。
馬宏琦所奏可嘉。
着交部議叙。
并将伊原奏。
發各督撫知之。
○乙醜。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吏部等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粵西梧州。
為通省運鹽總彙。
前經奏準、添設運同一員。
查廣東潮嘉汀贛運同所屬。
有知事一員。
應請廣西照例添設駐劄梧郡并建衙署。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署河南巡撫尹會一疏言、豫省漕運。
前經原任巡撫富德、以杞縣等四十州縣。
遠離水次。
請将額徵米豆。
改徵折色。
但今昔情形不同。
請将祥符等三十一州縣。
離水次在四百裡以内者。
增給腳價。
仍徵本色。
其永城等十九州縣。
離水次較遠者。
既難徵收本色。
應照采買之例。
折徵銀兩。
饬令該州縣、前赴水次采買。
遴選通判數員。
專司其事。
其價查豫省向來、每米一石。
徵銀八錢。
所有從前節省銀一錢五分。
留為地方官添補米價之用。
免其解部充饷。
如果歲歉價昂。
仍于臨時酌辦。
應如所請。
從之。
○丙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江南砀山縣段家莊大壩以外。
一帶河灘。
因黃河水勢漫溢。
約長四十餘裡。
寬五六裡十裡不等。
居民廬舍被淹。
田禾受傷不能收獲。
祇因該縣秋成豐稔。
不過一隅被災。
又系堤外河灘。
是以地方官未經申報。
朕愛養黎元。
惟恐一夫不獲其所。
今此被水人民。
栖身無所。
糊口無資。
深可轸念。
着該督撫、即饬地方有司。
迅速查明。
撫綏赈恤。
務使登之衽席。
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