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言、黎城縣原墾荒地二頃有奇。
積年被水沖塌。
請豁除額徵。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山東巡撫法敏疏稱、青州添設駐防滿兵二千餘名。
應支粟米、酌給一半。
餘照每鬥一錢之例。
折給銀兩。
從之。
○兵部議覆、大學士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疏言、雍正十三年十一月。
延綏鎮臣米國正、奏請設立團練鄉兵一案。
經奉旨議行。
伏查延綏、榆林、一帶。
地廣人稀。
或數十家為一堡。
或兩三戶為一村。
相去數裡、數十裡不等。
沿邊民戶、俱于邊外耕種夷地。
春夏則出邊耕作。
秋成以後。
又須采割柴草。
豫人畜禦冬之需。
欲行團練之法。
必按期教習。
徵發期會。
仆仆道途。
公私交廢。
況延綏鎮額兵九千三百五十七名。
分布三十六營堡。
聲勢相聯。
情形既非單弱。
邊陲已足敉甯。
請将米國正奏請設立團練之法。
仍行停止。
應如所請。
從之。
○廣西巡撫楊超曾疏報、桂林等府。
并郁林州等各屬。
開墾屯田地畝、二十一頃有奇。
○己卯。
世宗憲皇帝再周忌辰。
上詣壽皇殿、雍和宮、行禮。
○遣官祭泰陵。
○詣皇太後宮問安。
○庚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兵部等部議覆、甯古塔将軍吉黨阿奏言恩賞生息銀兩。
原以協濟兵丁婚喪之用。
查船廠、白都讷、二處。
借放本銀稍多。
一年息銀。
賞給有餘。
甯古塔、渾春、阿爾楚喀地方。
生息僅足一年賞給。
至三姓地方。
生息本銀一萬兩零。
原系賞給三姓兵丁一千名。
後添設八姓兵丁一千名。
未添本銀。
生息不敷賞給。
應将船廠、白都讷、二處。
撥本銀四千兩。
餘剩息銀六千兩。
給三姓地方、與原本共二萬兩零。
收息給賞。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奏、原任郎中宏通、承辦泰陵工程。
浮冒銀五百五十兩有零。
宏通應枷号鞭責。
其銀兩着落宏通、及毫無覺察之尚書憲德、分賠。
得旨。
尚書憲德、系總理工程之人。
并不實心稽查。
以緻宏通有浮冒之弊。
辦理糊塗。
其罪實在憲德。
工部查出浮給銀兩。
不必令宏通分賠。
着于憲德名下、十倍賠出。
餘依議。
○福建巡撫郝玉麟疏報、福清縣海口、牛田、二場。
墾複鹽地八十一頃有奇。
○辛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兵部議覆、黑龍江将軍額爾圖疏言、呼蘭駐兵五百名。
伊等喜喪之事。
亦應照例賞給。
前因各處息銀不敷。
是以停止。
今齊齊哈爾、墨爾根、二城。
所收利銀。
已足賞給。
請于本年秋季為始。
在齊齊哈爾借放銀内。
酌扣三千兩。
墨爾根借放銀内。
酌扣二千兩。
共五千兩。
給呼蘭借放賞給。
又黑龍江尚有未給人等。
請候齊齊哈爾等處。
再有羨餘。
補行賞給。
其前任将軍卓爾海奏請、移用存貯辦公銀二萬兩。
應俟黑龍江未給人等賞完之日。
分季扣補。
至原賞生息銀八萬兩。
請借放齊齊哈爾三萬五千兩。
黑龍江二萬五千兩。
墨爾根一萬五千兩。
呼蘭五千兩。
每年所獲利銀。
照例賞給。
有餘、給與不敷地方。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工部侍郎柏修、為鑲藍旗護軍統領。
○以通政使趙之垣、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壬午。
兵部等部、議覆貴州總督張廣泗疏言、威甯一州。
界連滇蜀。
原設總兵官駐防。
嗣于雍正六年。
改鎮為營。
又于九年。
改營為協。
然額兵終覺單弱。
應仍改設威甯鎮總兵官一員。
分左右二營。
設遊擊二員。
其原設左營都司一員。
右營守備一員。
即将左營都司。
改為左營遊擊。
兼管中軍事。
外添設右營遊擊一員。
左營守備一員。
原額兵一千五百名。
應添兵五百名。
又威甯州城西六十裡、地名得勝坡。
系夷目阿底地方。
坡下即烏蒙箐、綿延二百餘裡。
為昭通、威甯、通聯奧區。
應将原設雄所營之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
外委二員。
兵丁二百名。
移得勝坡駐守。
又州城西北角之天生橋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