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之。
○大學士管浙江總督事務稽曾筠疏報、孝豐、鄞、慈溪、象山、定海、會稽、餘姚、嵊、蘭溪、麗水、等十縣。
開墾田地山蕩三十二頃八十八畝有奇。
諸暨、嵊縣、改墾田地二頃九十八畝有奇。
○是月。
協辦吏部尚書事務顧琮奏言、奉旨會同督臣李衛、履勘永定河工。
查畿輔諸河。
俱彙津歸海。
漳、衛、二水。
來自西南。
合為南運河。
潮、白二水。
來自東北。
合為北運河。
桑乾、洋河、二水。
自西北合萬山之水。
入水關為永定河。
釜陽經南北二泊。
會滹沱為子牙河。
唐、沙、磁、諸水。
俱入西澱。
拒馬、琉璃、等河。
會于龍門口、為白溝河。
亦入西澱。
西澱之水。
由玉帶河達東澱。
而牤牛入于中亭。
中亭乃玉帶之支流。
分而複合。
永定、子牙、亦入東澱。
俱由澱達津。
至西沽與北運河會。
抵三汊口。
會南運河。
合流東南入海。
是天津乃九河之下遊。
澱泊系衆水之交彙。
所關最要也。
永定渾河。
原無堤岸。
祗有河身。
達于玉帶。
清流汛漲出槽。
澱外數百裡之地。
任其遊漾。
水歸于澱中。
泥沉于澱外。
民田雖有淹沒。
所謂一水一麥。
亦不為苦。
自築堤束水以來。
下口愈近潮汐。
其淤愈速。
堤日增而河日淤。
河底已高于平地。
近年河患。
所以尤甚。
大凡治水之法。
莫善于行所無事。
故築堤防水則可。
若以堤束水。
是與水争地。
而贻後患也。
臣現在制中。
承命謝恩。
未便素服從事。
可否令原任副總河徐湛恩、暫行代理印務。
合行繕摺陳奏。
得旨。
直隸河工。
甚有宜經營者。
因一時無人。
故特命汝署理。
至國家大典。
即朕亦勉強行之。
何況于汝。
仍遵前旨行。
所奏徐湛恩之處。
大謬。
○侍衛五十七、奏為會同總督李衛、将截留天津漕米。
分發被水州縣平粜。
業于霸州分設鄉城兩廠。
減價開粜。
但緣該處新糧、日漸登場。
又有鄰邑文安等縣、雜糧流通。
米價不甚昂貴。
是以籴者無幾。
請每石再減百文。
以制錢九百為度。
得旨。
若籴者寥寥。
則應暫停。
以為冬月赈濟之用。
其商之督臣李衛、并各處平粜者。
○直隸總督李衛、奏覆減價分粜事。
前于天津北倉。
奉旨截留漕米五十萬石。
原為備赈之用。
此次平粜後。
仍須采買補足。
若減價太賤。
則于原數短少。
應照各處原粜米石之價量減。
以每石千文為度。
比于豐年米價。
已屬大為平減。
現在秋成不遠。
價值自必日平。
如赴籴者少。
請暫為停止。
俟冬春米少價昂之時。
再行請旨平粜。
其分設各廠。
務在就近便民。
以及收放稽查。
業與侍衛新住等、加意料理。
因地制宜。
不使百姓有守候壅塞之患。
得旨。
知道了。
着照卿等所議行。
務期災黎均受實惠。
方惬朕懷。
○兩江總督慶複奏言、江西南昌等府屬之南昌、新建、豐城、進賢、上高、清江、鄱陽、餘幹、星子、建昌、德化、信豐、等沿江十二縣。
舊有堤岸以禦江水。
獨豐城尤當水勢迅激之沖。
是以雍正十一年。
令民捐歲修銀一千五百餘兩。
交官随時修築。
嗣經督臣議建石岸。
歲修銀兩不敷。
前撫臣請動用鹽規六千兩。
工竣之後。
年年仍有續坍。
是地方官不無冒銷情弊。
今于六月十二等日。
各堤沖決六百餘丈。
據撫臣嶽浚覆稱、從前承辦各員。
修不如法。
緻有此患。
現勘估修築。
此次工竣後。
照例責成保固。
以期一勞永逸。
并可否不必派累民間。
以蘇民力。
得旨。
知道了。
此皆前任巡撫不職之由。
嶽浚若能與卿和衷共濟。
一二年後。
自必改觀矣。
○又奏覆遵旨查勘江南砀山縣。
段家莊、大壩以外、一帶河灘。
自徐家口、姜家套起。
至東青華觀止。
約長四十餘裡。
南北兩岸。
約寬五六裡、十裡不等。
秋禾民廬。
被水沖塌。
現給資修葺。
其窮民乏食者。
動項赈恤。
并附近之徐州、銅山、豐等各州縣衛。
堤外田畝。
亦有漫溢處。
即饬蘇州藩司。
委員查勘赈恤。
得旨。
知道了。
被災之民。
所當加意撫恤。
即雲偏災。
彼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