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饒州。
二府所屬之落地稅銀。
南昌等縣茶引、及茶課銀兩。
俱如數豁除減免。
得旨允行。
○丙子。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淳郡王弘暻、護軍統領柏修奏、修理陵寝工程告竣。
朕于十月初四日。
起程前往。
展谒行禮。
可傳谕各該衙門知之。
○大學士鄂爾泰等、奏請随往。
景陵。
得旨。
大學士徐本、随去。
果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留京辦事。
○谕内閣、據尚書尹繼善奏稱、前經兵部議覆雲南提督蔡成貴與永順鎮總兵官蘇應選、結親一案。
奉旨。
劉永貴、調補永順鎮總兵官。
所遺員缺。
着蘇應選調補。
臣查貴州鎮遠一鎮。
甫經改設控制台拱等處。
俱系新疆要地。
劉永貴老成慎重。
熟悉苗地情形。
且能文武和衷于鎮遠新改之鎮。
正為合宜。
似應将劉永貴、仍留原任。
令其一手辦理。
實為有益。
其永順鎮缺。
接連外域。
亦屬緊要。
查有四川重慶鎮總兵張士俊辦事勤慎。
前任江南遊擊。
臣所素知。
可否就近與蘇應選調換等語。
着照尹繼善所奏、劉永貴、仍留鎮遠鎮之任。
張士俊調補永順鎮總兵官。
蘇應選、調補重慶鎮總兵官。
○策試天下中式武舉一百七人于太和殿前。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加山東河工料價。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豫東兩省河工、所用歲修搶修之柴薪。
俱系州縣領銀采辦。
交工應用。
每觔價值、搶修給銀九毫。
歲修給銀六毫零。
此十餘年來之例也。
昨戶部侍郎趙殿最、奉差豫省。
條奏歲修六毫之價、不敷采辦。
請概給九毫。
以裕民力。
朕已允行。
但思東省與豫省、河道毗連。
壤地相接。
所需料物價值。
大率相同。
豫省既已加增。
則東省歲修之價。
亦應照豫省之例。
給與九毫。
俾運工車價敷足。
小民益可踴躍趨事。
該部即遵谕行。
○戶部議覆、兩淮鹽政三保疏請、淮分司所屬劉莊、五佑、新興廟灣、四場。
改隸泰分司管轄。
泰分司所屬拼茶、角斜、二場。
改隸通分司管轄。
所有原定養廉。
淮分司三千二百兩。
泰分司二千七百兩。
通分司二千二百兩。
多寡不同。
原因缺有繁簡。
今既改隸。
事務适均。
請将淮分司養廉内、裁減五百兩。
撥給通分司各養廉二千七百兩。
又闆浦一場。
因徐渎場裁并。
養廉六百兩。
莞渎一場。
養廉四百兩。
今莞渎、徐渎、闆浦、三場。
分為闆浦、中正、二場事務适均。
請将二場各給養廉五百兩。
又白駒場裁并草偃。
馬塘場裁并石港。
餘中場裁并餘西。
事務增繁。
請各增給養廉一百兩。
從之。
○戊寅。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己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免雲南軍丁銀。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前因各省軍屯額糧過重。
密谕各省督撫确查。
今據尹繼善奏稱滇省軍丁一項。
從前未曾攤入地畝。
原議俟查有欺隐軍屯田地。
陸續抵補。
每丁自二錢八分、至六錢二分、不等。
共應納銀一萬五千三百八十兩。
内除自雍正四年、至十一年。
抵去銀三千餘兩外。
尚有應徵丁銀一萬二千二百七十餘兩。
曆年惟按冊載老丁名字徵收。
或已無寸土、而追比無休。
或已絕後嗣、而波及同伍等語。
滇省軍丁一項。
從前既未曾攤入地畝。
而現在完納丁銀之人。
又系無田之戶。
邊地屯民。
未免輸納維艱。
深可憫恤。
着将應徵軍丁銀一萬二千二百七十餘兩。
自乾隆三年為始。
概予豁免。
俾無業屯民。
永釋苦累。
該督撫等。
即通行曉谕。
務使均沾實惠。
以副朕加惠邊氓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
九卿會議、大學士鄂爾泰等奏稱、查永定河水性水勢。
俱非黃河可比。
署河臣顧琮、請仿照黃河修築遙堤之議。
萬不可行。
今就現在之河形。
順南下之水性。
拟于半截河堤北。
改挖新河。
即以北堤為南堤。
沿之東下。
恐潮汐迎蕩。
水緩停淤。
應作洩潮埝數段。
潮長、從缺口散流。
潮落、從缺口收入。
即河水出漕、亦如之。
則沙停埝外。
水歸河中。
不緻淤墊。
其挖河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