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六道口以上。
盡至北岸。
堅築坦坡大堤。
至入六道口内。
則以七分接築南岸堤。
以三分作北岸洩潮埝。
如此則河澱攸分。
下口無阻。
而後于上遊河身、自半截河以上、逐段挑挖。
務俾深通。
再于南北兩岸、分建滾水石壩四座。
各開引河一道。
一、于北岸張客水口建壩二十丈。
即以所沖水道為引河。
東會于鳳河。
于高各莊、截引涼水河、以為恒流。
東南各建一閘。
蓄涼水河之水。
常注鳳河。
一、于南岸寺台建壩十二丈。
以民間洩水舊渠。
入小清河者、為引河。
一、于南岸金門閘建壩八十丈。
以渾河故道接牤牛河者、為引河。
一、于南岸郭家務建壩四十丈。
即以舊河身為引河。
四壩四引河。
頭緒雖紛。
脈絡交貫。
合清隔濁。
條理自明。
縱遇異漲。
或仍不免盈溢。
而力分勢殺。
補救無難。
其引河所挖之土。
俱于兩岸作拉沙壩。
壩口之上、俱作石柱闆橋。
以便防汛人等、往來行走。
并請于工竣後。
饬令河員、分認工段。
專其責成。
汛過之後。
查有淤墊處所。
立即報勘。
随時挑挖。
毋緻淺阻。
倘有贻誤。
照疎防例議處。
均應如所奏。
交署河臣顧琮等。
遵照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大學士鄂爾泰等奏、查南運河全納漳流。
今年汛水異漲。
滄州青縣。
賴有減水壩。
得以分消。
惟靜海地居下遊。
坍岸頹堤。
所在皆是。
縣北之獨流地方。
尤為工程最險之處。
下逮楊柳青一帶。
運澱通連。
南岸殘堤如縷。
倘有疎失。
且恐殃及天津。
應請于獨流東岸。
建滾水壩。
開引河一道。
注之中塘窪。
壩面寬二十丈。
引河稱是。
挖河之土。
距兩岸各十丈。
築為坦坡。
大堤及窪而止。
壩脊高下。
以滄州捷地壩為準。
其壩口石柱闆橋。
以哨馬營壩為式。
此壩一成。
則正流濟運而外。
餘波異漲。
悉滾而出之。
不惟靜海河道。
全無羨溢之虞。
即天津之三汊口。
亦半減争流之勢。
應如所奏。
交署河臣顧琮等、遵照辦理。
從之。
○戶部議覆、署陝西巡撫崔紀疏報、安塞、保安、安定、等三縣。
被雹成災。
動支倉谷赈濟。
并請照例分别緩徵。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廣西巡撫楊超曾疏請、新改鎮安協、所轄之歸順、奉議、二州。
分為左營汛地。
鎮安府小鎮安、分為右營汛地。
鎮安府城、應添撥外委一員。
兵四十九名。
奉議州、應添撥經制把總一員。
兵十名。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疏稱、江南砀山縣、黃河南岸、毛城鋪減水壩。
為南工第一緊要關鍵。
該督将毛城鋪上遊各工。
會同河東總督白鐘山、題請先行修築。
應如所請。
交該督等、動支庫項興修。
其徐州府屬、王家山、請添設通判一員。
并請将原設銅、蕭砀黃河南岸河營守備。
改為豐、蕭砀、河營守備。
與新設通判。
協同修守。
原設銅、豐、砀、黃河北岸河營守備。
改為銅山河營守備。
與徐屬同知。
協同修守。
以專責成。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庚辰。
谕禮部、修理陵寝工程告竣。
朕已降旨于十月初四日起程、親往展谒。
所有一切祭祀典禮。
着敬謹詳議具奏。
○又谕。
陵寝風水以内地方。
原不修理道路。
今年恭谒泰陵時。
道路曾經修理。
于例不合。
嗣後風水以内地方。
仍照舊例。
道路不必修理。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今年陝西西安一帶地方。
收成歉薄。
糧豆價貴。
而草價更屬高昂。
将軍标下兵丁、額領之銀。
不敷喂馬之用。
已降谕旨。
将明春三個月草價、加增一倍賞給。
并令督撫等、将本标牧馬草價、應否酌添之處。
妥議具奏。
今思陝省駐城八旗三标、官兵馬匹。
所有米豆二項。
俱領折支之價。
自行采買。
今年價值昂貴。
兵丁購買。
未免艱難。
除從前已經支給者。
無庸加增外。
着将現有應折未支之米豆、照原定每石一兩之價、加添銀五錢。
俾兵丁等、力量寬餘。
不緻有添價采辦之苦。
此朕格外加恩。
後不為例。
○戶部議覆、湖北巡撫楊永斌疏報、黃陂、黃岡、麻城、等三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