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
不得一刻稍遲。
緻妨農業。
奏入。
得旨。
知道了。
止可如此辦理者。
○兩江總督慶複、奏報砀山、興化、二縣。
被水較重。
已給赈一月。
請各加赈四個月。
又高淳、句容、金壇、溧陽、鹽城、安東、蕭縣、銅山、等八縣。
被水稍重。
請普赈三個月。
又上元、江甯、江浦、溧水、陽湖、無錫、宜興、荊溪、江陰、丹陽、泰州、高郵、寶應、豐縣、海州、等一十五州縣。
被水稍輕。
請普赈兩個月。
倉谷不足者。
于就近州縣撥給。
其貧民年力強壯者。
各令前赴河工就食。
得旨。
知道了。
如此實心辦理。
庶災黎得以稍蘇矣。
○又奏、提臣南天祥、以窮民無力營葬。
動支餘息銀兩。
契買婁縣民地二十六畝。
作為義冢。
其應完銀三兩八錢九分九厘。
漕米四石四鬥一升八合。
均應奏請豁免。
得旨。
着照卿所議行。
○安慶巡撫趙國麟奏查鳳陽一府。
民俗卑污。
每歲收獲之後。
即挈妻孥遊行四出。
沿門覓食。
習為固然。
究厥根由。
皆因耕織不勤之故。
請嚴饬地方官時加勸課務令勤于耕織。
衣食足、則廉恥生。
并以遊民出境之有無。
為州縣考課之功過。
奏入。
得旨。
此事殊應緩緩為之。
而不可遽繩以法制禁令者也。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報、閩省之诏安、漳浦、海澄、被旱情形。
請備平粜。
得旨。
應赈恤者。
亟應赈恤。
當如已饑已溺方可。
○湖北布政使安圖奏、查雍正十一年。
議将墾荒銀兩。
攤抵重丁一項案内。
積有江陵、監利、二縣民戶、溢完銀一千二百七十餘兩。
原令領回。
迄今數載。
無人請領。
未便久貯縣庫。
應令該縣買谷貯各鄉社倉。
聽民借放。
得旨。
如此辦理甚好。
○又奏、荊州駐防官兵、應需俸饷米折、馬匹料草等項銀兩。
向由司庫、按月委員解交荊州道庫。
由道發府。
就近供支。
查逐月解送。
員役以及防護弁兵、跋涉之勞。
均所不免。
應請改為四季解送以示體恤。
得旨。
好。
照所請行。
○又奏、制器利用。
原貴樸素渾堅。
近來非競尚新奇。
即從事苟且。
器不經久。
徒耗民财。
又如布帛綢緞。
有關衣服之用。
市肆貨賣。
大率粗薄。
不及尺度。
應請敕部通行查禁。
得旨。
此奏固是。
但可姑緩之。
○四川巡撫碩色、彙奏官員賢否。
又另摺奏川省公用耗羨銀兩。
例應分别題銷咨銷。
查自雍正十二年後。
均未具報。
現經饬查。
據該司冊報到院。
臣思附餘錢糧。
收支皆應報銷。
從前私留公用。
或亦有不得已之情節。
可否免究已往。
嗣後臣俱咨奏。
年底彙冊報銷。
至公捐養廉四千餘兩。
可否仍聽公捐。
容臣核銷。
毋庸報部。
得旨。
知道了。
止可如此而已。
官員賢否一摺、留覽。
○又奏、川省連歲薄收。
糧價不甚平減。
請當秋收甫畢時、于各府州縣分貯銀兩内。
酌動四五萬兩。
令其或在本地。
或赴鄰境。
買米存貯。
以備來春設廠平粜。
即将所粜之銀。
清還原項。
得旨。
如此辦理、甚是。
○署理廣東巡撫王謩奏、粵東地廣人稠。
山多田少。
倉儲最為急務。
現應買還倉谷。
為數繁多。
須于粵西産米之區。
委員購買。
但收買官谷若咨明該省。
恐聞風昂價。
不若責成幹員。
照商購買。
較為妥便。
又如湖南之衡州、湘潭等處。
皆稱産米之鄉。
亦經委員購買。
至潮州一府。
山路崎岖。
挽運不易。
惟與閩省之台灣、航海數日可至。
彼處産谷甚多。
拟将潮屬應買之谷。
委員赴台采買。
謹将辦理緣由。
繕摺奏明。
得旨。
如此辦理。
具見留心地方。
嘉悅覽焉。
○貴州總督張廣泗、奏報安順府、并所轄郎岱廳、暨普定、安平、二縣界内村寨。
于九月初六日、間被冰雹損傷田谷。
現已委員查勘赈恤。
并開倉平粜。
目下足資接濟。
應籌明春赈粜之需。
湖南地方。
今歲豐熟。
委員動帑前赴該省、采買米二三萬石。
轉運至安順府以資備用。
得旨。
知道了。
買米湖南。
即再倍此數、亦佳。
在卿酌量耳。
卷之五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