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水沖壓田畝、一百三十五頃有奇。
額徵銀米。
請于乾隆二年為始。
永行豁除。
從之。
○工部等部會議、署湖廣總督史贻直等條奏、洞庭湖舵杆洲石台工程、善後事宜。
一、台之北面。
宜增築護堤。
以緩水勢。
一、存剩帑銀。
宜交商生息。
以資歲修。
一、歲修石料。
宜豫為貯備。
一、每年歲修、宜委嶽州府同知、就近經管。
仍令嶽常澧道稽查。
一、舵杆洲等處。
宜添設救生船隻。
均應如該督所請辦理。
從之。
○辛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
諴親王允秘、和親王弘晝、邸第落成。
上親臨閱視。
○準噶爾部人達什、來降。
賞給安插如例。
○壬午。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騎射技勇。
賜一甲一名哈攀龍、二名張淩霞、三名馮哲、武進士及第。
二甲、馬瑞圖等、十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焦騰漢等、十五人。
同武進士出身。
○戶部議覆、奉天将軍博第疏報、小清河驿。
被水沖塌民房。
沙壓站丁地畝。
請加赈恤。
并另行丈給兵丁荒甸。
俾資久遠耕作。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癸未。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查勘水道之戶部侍郎趙殿最等奏、查天津一帶運河。
河工乏員管轄。
請于張家灣、添設漕運通判一員。
專司疏浚。
并添設把總二員。
外委把總四員。
以資差遣。
又通州所屬普濟等閘。
大興縣所屬慶豐等閘。
原設閘官二員。
但司啟閉。
不能兼顧堤岸。
請于通州所屬、添設吏目一員。
大興縣所屬、添設主簿一員。
專司河務。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甲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從前雲南布政使陳宏謀摺奏、廣西借墾報捐一事。
與金鉷所奏互異。
朕已谕令督臣鄂彌達、撫臣楊超曾秉公查究。
毋得偏徇。
目今尚未覆奏。
而陳宏謀又複具摺、哓哓渎陳。
陳宏謀身為滇省藩司。
此并非伊任内之事。
其始初之奏。
猶雲據已知而直陳以備采擇。
既降旨與他人查議。
則伊事已畢。
惟有靜候、無再言之理。
乃伊不待督撫諸臣議覆。
而又為是渎奏。
竟俨然似以為不如伊所奏不止者。
是誠何心。
且伊為粵人。
即所言盡是而從之。
猶啟鄉紳挾制朝廷之漸。
況未必盡實乎。
殊屬冒昧之至。
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為将來之戒。
○是月。
署直隸河道總督顧琮、直隸總督李衛、議覆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查牤牛河、舊由任村西南入大清河。
每遇伏秋山漲。
漫溢奔突。
良、涿、固、霸、之間。
累被其害。
後于任村南、開挖新河。
導入中亭河。
但循用渾河故道。
開渠僅三丈。
深不過三尺。
遇永定河潰。
河不能容。
民田遂被淹沒。
侍衛嵩福奏、将牤牛河開寬浚深。
自屬可行。
第查中亭河、為牤牛河之下流。
似宜并浚中亭河、以資宣洩。
又查積潦之水。
無路歸河。
原有開堤放入之例。
而各堤兩岸。
更宜酌建鬥門涵洞。
以洩内水。
清河堤外。
地勢既高。
自應于内、外雨水交接之處。
修建閘座。
如嵩福所奏辦理。
仍請交臣等妥議具奏。
臣等查牤牛河、本非恒流。
春夏往往乾涸。
所行渾河故道。
地多沙礫易淤。
縱一律挑深。
不過年餘。
淤填如故。
牤牛河、與永定河、僅隔一堤。
前曾酌議引清刷渾。
改入黃家河。
不入中亭。
此時未便遽議。
俟大學士鄂爾泰、查永定河酌定規模之後。
再行妥議具奏。
至清河之身。
寬不過十數丈。
伏秋汛發。
或遭漫溢。
緻民田積潦。
須俟霜降後、澱水退落。
方敢開放堤口疏消。
若汛期之中。
即内水高于外水。
亦未敢開堤疏洩。
恐汛水驟至。
一發難收。
不止有淹沒民田之患也。
況積潦無定。
三裡五裡。
即建一閘。
築一壩。
既不勝其繁。
且建閘一座。
約費數千餘金。
水過淤墊均成棄物。
不但糜費國帑。
亦且于民無補。
至所議酌建鬥門涵洞。
乃民間引河灌田之計。
一片汪洋之水。
豈能賴此宣洩。
嗣後惟有一到汛發之際。
即委員分路查勘。
凡有堤外積水。
淹沒民田。
會同該地方官、一俟水退。
立即開堤疏消。
務使民間早種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