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匪類。
以正人心。
以厚風俗之聖谕。
而彼時督撫。
敬謹遵奉。
亦時有以查獲匪類上聞者。
蓋以此等不法奸民。
實為國家之蠹。
不時稽察懲治。
所以為防微杜漸之計者。
至深遠也。
朕即位以來。
外省督撫。
未見有留心查拏匪類之奏。
如果人心丕變。
風俗醇良。
竟無此等作奸犯科之輩。
乃朕所樂聞。
豈不甚善。
但恐地方大吏。
苟且姑容。
妄意朕崇尚寬大。
于一切匪類等事。
平時漫不經心。
寬縱疎忽。
而偶有發覺者。
又複草率完結。
希圖省事。
不行奏報。
夫稂莠不翦。
無以植嘉禾。
頑梗不除。
無以安良善。
似此姑息養奸。
其罪實與科細煩擾者等。
從來法久廢弛之說。
乃為微末官吏、裡巷編氓而言。
彼其志慮卑庸。
識見短淺。
谕旨嚴切。
則勉強奉行。
稍閱歲時。
仍複怠玩。
在伊等固不足深責。
若為封疆大臣者。
膺朝廷股肱之重寄。
豈可蹈法久廢弛之陋習。
如果立法之初。
稍有未當。
即當據理直陳。
不應存陽奉陰違之意。
若系有裨官方。
有益民生之事。
則當永遠遵行。
久而不替。
方将期于世法世則。
豈可以數年之間。
即先後異轍乎。
至于稽查匪類。
乃地方要務。
既不必苛意搜尋。
滋擾累之端。
亦不得有心隐諱。
啟養癰之漸。
可将此旨、傳谕各省督撫知之。
○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
奏報鄂爾坤等處。
秋成收糧。
共五千四百四十五石有奇。
下部知之。
○己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撥通倉稄米六萬石。
充近京東北州縣冬赈。
從直隸總督李衛請也。
○禮部先期疏請。
皇太後聖壽節。
應行慶賀禮。
得旨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今年停止筵宴。
○轉戶部右侍郎呂耀曾。
為戶部左侍郎。
調刑部右侍郎王鈞。
為戶部右侍郎。
以詹事府詹事陳德華。
為刑部右侍郎。
○以廣東副将管左翼鎮總兵官黃錫申。
為福建南澳鎮總兵官。
○以陝西西鳳協副将王廷極。
為延綏鎮總兵官。
○庚申。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署蘇州巡撫慶複疏稱。
乾隆二年四月。
恩诏内開。
蘇松浮糧。
前已蒙世宗憲皇帝。
特降谕旨。
裁免四十五萬兩。
以纾民力。
但江省糧額。
尚有浮多之處。
着再加恩免額徵銀二十萬兩。
欽此。
欽遵。
相應均勻攤蠲。
每兩應減銀一錢三分三厘。
計蘇州府屬。
減免銀八萬六千九百九兩一錢七分零。
松江府屬。
減免銀六萬九千五百一十兩四錢七分八厘。
太倉州屬。
減免銀四萬三千三百八十七兩二錢一分零。
崇明縣歸通沙地。
減免銀一百五十七兩四錢一分四厘零。
昭文縣歸通沙地。
減免銀三十五兩七錢二分一厘零。
共符二十萬兩之數。
應如所請。
從之。
○科爾沁輔國公噶爾畢病故。
遣官緻祭。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定襄縣民蘭桂才妻、張氏。
○辛酉。
詹事府詹事陳德華。
奏辭刑部侍郎任。
得旨。
不必辭。
着赴部辦事。
遇有餘暇。
仍到阿哥書房行走。
○安慶巡撫趙國麟。
疏報鳳陽府屬臨淮、靈璧、二縣。
開墾旱地四頃三畝七分一毫。
颍州府屬阜陽縣。
開墾縣衛旱地七頃九十八畝七厘。
○壬戌。
定京察優叙。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三載考績。
大典攸關。
在外則為大計。
在内則為京察。
所以昭黜陟而示勸懲也。
但向來直省大計。
經督撫薦舉卓異之員。
俱送部引見。
準其注冊者。
例得升用。
其有幹八法等官。
分别議處。
至于京察各官。
才守兼優者。
列為一等。
祇與二等三等人員。
均以應留注冊。
而無優叙之例。
惟列在四等者。
照八法例處分。
未免有懲無勸。
不足以示鼓勵。
朕意京察列在一等人員。
亦應酌量加恩。
但京官與外省。
職任不同。
體制亦異。
其應如何分别定例之處。
着九卿詳悉定議具奏。
○又谕、據提督鄂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