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同管理米局都統等。
奏請裁汰八旗官米局。
嚴行禁止鋪戶囤積米石。
不得過五十石以上等語。
着照所奏。
嚴行禁止。
不準囤積米石。
至米局可否裁汰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
會同提督鄂善、八旗都統等。
詳悉妥議具奏。
尋議。
應如所奏。
概行停止。
○兵部議覆、大學士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疏稱。
欽奉谕旨。
各省營伍。
離提鎮遼遠。
不能親身稽查。
着各省督撫。
酌量地方營制。
應如何令提鎮等。
隔數年一次巡閱之處。
妥協詳議具奏。
查陝西提督所屬之延綏鎮。
緣邊一路。
巡查易周。
仍照原議、每年出巡二次。
其河州一鎮。
前因改鎮伊始。
尚未議定分巡。
應于每年二三月間。
由積石等二十四關。
西曆口外之奇台、循化、保安、歸德、等營。
九十月間。
則自東北之臨洮、蘭州、紅城、苦水、至于東南之洮岷、階文、秦鞏、西固、岷州、舊洮、等營。
分季巡查。
甘肅提督所屬之肅州一鎮。
應于每年或春或秋。
出巡一次。
其餘各鎮仍照原議、每年分季巡閱。
又陝西興漢一鎮。
除漢中城守等營。
俱令鎮臣每年巡查一次。
其漢鳳等五營。
即令漢中城守副将、就近每年巡查一次。
統俟三年之後。
仍令鎮臣遍曆巡查。
陝西提督所攝固原一鎮。
仍照舊議、于西協副參遊擊内。
互相稽查。
又稱提督為統轄通省之員。
陝西提督、應五年普巡一次。
甘肅提督、于二年之中。
或秋或冬。
巡查肅州、安西、二鎮。
仍不時悉心訪察。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準噶爾回民薩特奇。
率親屬五人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先是、額驸策淩。
令台吉額默根等。
持答噶爾丹策零書一通、至準夷界。
有達什、敦多蔔等、接見。
同至卓索圖和碩。
見台吉德齊特。
宰桑孟克博羅特。
告以來意。
德齊特等。
即撥三十餘人。
送往伊犁。
額默根告以奉命隻令緻書。
不便前往。
會噶爾丹策零。
已先期遣博巴來迎。
遂于九月初七日。
至伊犁。
初九日。
見噶爾丹策零緻書。
閏九月初四日。
噶爾丹策零。
告額默根雲。
有奏大皇帝一書。
又與車臣汗一書。
我遣宰桑達什、博吉爾、二人為使。
二十四人為從。
與爾同行。
遂于初五日起程。
十月二十日。
至布拉罕之察罕托輝。
額默根馳驿先至軍營。
額驸策淩以聞。
且奏言、前者與噶爾丹策零書。
原有如難于遣使。
當為代奏。
令爾使入京之語。
觀此次遣大宰桑前來。
定有求和之意。
可否令夷使進京。
又臣以年例當入觐。
夷使到時。
可否告以臣已奉旨赴京。
即令使者來京。
如蒙俞允。
軍營印信。
應暫令何人署理。
得旨、着額驸策淩。
率台吉額默根。
馳驿來京。
副将軍印務。
暫令海蘭護理。
夷使達什等。
勿令窺伺軍營。
及蒙古遊牧處。
導彼從口外行走。
并護送來京。
○旌表守正被戕之山西高平縣民李海妻範氏。
○癸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理藩院。
厄魯特散秩大臣策零。
于太仆寺總管任内。
降一級調用。
此散秩大臣之職。
系因伊父格雷固正。
歸附之功賞給者。
今因伊總管任内降一級。
若并将伊散秩大臣降調。
殊屬可憫。
特行加恩、策零仍留伊散秩大臣。
其總管亦從寬留任。
○赈恤貴州郎岱廳。
及普定、安平、二縣。
雹傷災民。
緩徵本年額賦。
○予故散秩大臣覺羅諾爾遜。
湖廣襄陽鎮總兵官李椅。
祭葬如例。
○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疏報奉化、甯海、二縣。
開墾額田、八千五十一畝。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商邱縣民許純妻、高氏。
湖南衡陽縣民胡次孔妻、彭氏。
○甲子。
遣官祭先醫之神。
○禮部議覆、四川學政陳象樞條奏。
停止川省寄籍生員、改歸原籍之例。
應如所請。
從之。
○赈貸陝西朝邑縣、被水災民。
除水沖地畝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