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醜。
命加山西驿站料草銀兩。
谕曰。
前侍讀學士世臣。
從山西祭告回京。
奏稱晉省驿站養馬銀兩。
有不敷之處。
未免賠累。
朕發交廷議。
旋據議稱、直省驿站工料。
向因浮冒裁減。
今若再議加增。
恐複開浮冒之端。
應無庸議。
今朕查得各省料草銀兩。
每馬一匹。
河南、湖南、俱系五分。
浙江、江南、俱系六分。
山西則四分五分不等。
晉省地狹民稠。
人多服賈。
不若江浙等省之舟楫往來。
到處可通商販。
是以糧草價值。
平時昂貴。
而又當秦蜀之沖。
差使絡繹。
所有額支銀兩。
除去鞍屜各項雜用外。
每馬一匹。
實支銀不過二三四分不等。
以緻各州縣。
俱藉口價值不足。
派民采辦。
甚或從中漁利。
弊窦叢生。
闾閻受其擾累。
所當酌量變通者。
着将晉省驿站料草銀兩。
比照浙江江南之例。
每馬加足六分。
至鞍屜各費。
仍照常例。
毋庸議加。
巡撫石麟。
布政使許容。
可悉心辦理。
嗣後養馬料草。
悉照時價采買。
如有絲毫派累小民者。
嚴參治罪。
朕因晉省情形如此。
特降谕旨。
他省不得援以為例。
○兵部議、違例不候部覆。
即随本進京之甯夏、天津、軍政卓異官。
請暫留守候。
俟核題後引見。
得旨、着遇便即行帶領引見。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
绛州所屬河津縣。
被水侵坍沙鹵地、二百八十七頃八十四畝六分零。
應免本色谷、一十二石一鬥零。
折色糧、八百七十二石六鬥一升零。
折銀并租銀、共一千五十九兩六錢五分零。
應如所請準其豁免。
從之。
○丙寅。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理藩院。
乾清門行走科爾沁四等台吉衮齊紮蔔。
效力年久。
軍前亦着有勞績。
今聞溘逝。
甚為憫恻。
加恩追封為二等台吉。
賞銀二百兩。
○準噶爾部人策零、回民古爾巴勒、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蠲赈安徽太平、合肥、舒城、廬江、巢縣、和州、含山、石埭、懷遠、六安、新安、十一州縣衛、被水災民。
○丁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
公法爾善奏。
守護陵寝兵丁。
請照張家口等處、添設骁騎校之例于每馬甲四十名。
添設骁騎校一員。
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戶部等衙門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條奏。
内稱、州縣牧令。
熟谙農功者少。
請定十則規條。
一曰、筋力勤健。
二曰、婦子協力。
三曰、耕牛肥壯。
四曰、農器充銳。
五曰、籽種精良。
六曰、相土植宜。
七曰、灌溉深透。
八曰、耘耨以時。
九曰、糞壅寬裕。
十曰、場圃潔治。
以十得八九者為上農。
即于上農内。
選老成謹厚之人。
專司教導。
又稱、獎賞老農之例。
于每歲秋成後。
州縣查所管鄉村。
如果地辟民勤。
谷豐物阜。
觞以酒醴。
給以花紅。
導以鼓樂。
以示獎勸。
又稱、播種時。
或有籽粒缺乏。
工本艱難。
請于常平倉谷、存七數内。
酌借籽種。
應如所奏。
通行直省。
從之。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稱。
福建永春。
改縣為州。
将提标左營遊擊。
移駐州治。
原防把總一員。
仍留州汛。
再撥外委一員協防。
提标左營額兵内。
抽調兵丁一百五十六名。
同原兵一百名。
以二百名駐防州治。
其餘分防各塘汛。
大田縣于延平協右營内。
抽調管隊兵丁五名。
同原兵五名。
防禦龍背嶺。
德化縣屬、提标後營分防。
大田縣屬、延協右營分防。
并聽左營遊擊調遣。
其新設屏南縣。
于福協左軍内。
選拔經制把總一員。
另增經制外委二員。
于内地陸師三十七營内。
抽撥兵丁一百六十名。
以把總帶兵九十二名。
駐劄縣治。
将四名為随丁。
五名為公糧。
以外委二員。
帶兵六十六名。
分駐嶺頭、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