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弼贊襄。
期臻上理。
何得援例懇辭。
但覽王大臣所奏、情辭懇切。
請各歸本職辦公。
仍是靖共佐理之忱悃。
朕祗得勉從所請。
此二十七月之内。
王大臣等匡贊朕躬。
一切典禮。
敬慎周備。
凡所交政務。
莫不悉心辦理。
甚屬勤勞。
總理事務莊親王、果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着交宗人府、吏部、從優議叙。
協辦總理事務平郡王、大學士徐本、公讷親、尚書海望、亦着議叙。
○免山西興縣臨縣、永甯州、臨晉縣、本年旱災丁銀。
○辛巳。
谕内閣、昨莊親王等、奏辭總理事務、情辭懇切。
朕勉從所請。
但目前兩路軍務、尚未全竣。
且朕日理萬幾。
亦間有特召交出之事。
仍須就近承辦。
皇考當日、原派有辦理軍機大臣。
今仍着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公讷親、尚書海望、侍郎納延泰、班第、辦理。
○莊親王允祿、奏辭内務府總管。
并請停給恩賞雙俸。
得旨。
不必辭。
○戶部議覆、山東巡撫法敏疏稱、商河縣官莊、<?土兼>鹵不毛下地、二百一十頃五十五畝六分零。
荒地、七頃七十九畝六分零。
共應徵銀、五百一十二兩七錢三分零。
米、一百六十四石一鬥六升零。
并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共未完銀、一千二十五兩四錢七分零。
米、三百一十三石六鬥八升零。
一并請豁。
應如所請。
準其豁除。
從之。
○禮部等部議覆、陝西學政周<?雨澍>疏稱、延安府前經裁減學額。
撥給直隸葭州屬、文武童生各一名。
今葭州、并所屬之府谷、神木、二縣。
複改隸榆林府管轄。
而榆林府屬之靖邊定邊二縣。
又複改歸延安府管轄。
則于延安府學額内、撥給葭州之文武童生各一名。
應仍歸延安府學。
應如所請。
從之。
○免奉天甯遠州、被水旗地、本年額賦。
除沙壓地畝額徵。
○免吳喇忒三旗人等應完倉谷二千三百二十三石有奇。
○壬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曰。
大學士鄂爾泰、奏辭總理兵部事務。
大學士張廷玉、奏辭兼管吏部戶部事務。
情詞懇切。
至于再三。
即數年來。
亦屢有人陳奏。
大學士不應兼管部務者。
此乃就常例而論。
不知國家委用大臣。
随時變通。
祗期有裨政治。
難以拘執成規。
亦多有與例不符。
而出于不得已者。
諸臣未能盡知也。
皇考當日。
命鄂爾泰、張廷玉、兼理部務。
迄今多年。
朕禦極以來。
亦知兼攝為難。
二臣亦屢以為請。
而其中實有難于更易之情勢。
蓋兵部尚書讷親。
雖年力精壯。
實心任事。
而莅任未久。
諸事尚未谙練。
吏部職總铨衡。
關系甚钜。
非謹慎練達者。
未易勝任。
此二臣者。
實為朕心之所倚賴。
今乃辭解部務。
将來之繼二臣辦理者。
其事事妥協與否。
朕尚未能豫知。
豈肯遽從所請。
在二臣受國家厚恩。
當視公事如己事。
亦不當以任事簡少。
易于盡職。
而恝視部務。
往複渎陳也。
俟數年之後。
朕酌量再降谕旨。
大學士鄂爾泰、仍着兼管兵部。
大學士張廷玉、兼管兩部。
事務實多。
難于兼顧。
準其解退戶部。
仍兼管吏部。
其他兼管部務之大學士邁柱、徐本、不必兼管工部、刑部。
○谕吏部、翰林開坊缺出。
着仍照舊例。
翰林院将俸深人員。
開列二十員。
爾部帶領引見。
○吏部議覆、署廣東巡撫王謩疏請廣東沿海煙瘴、對品調補人員。
照調繁之例、無庸送部引見。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等部、議準漕運總督補熙疏稱、江南蘇州、太倉、二府州屬。
原運白糧船、因船多丁衆。
題請分前後兩幫。
添設千總二員。
随幫一員。
今遵旨白糧減徵。
所需船、較原額已少。
将該幫船、仍歸一幫出運。
所有添設千總随幫。
均請裁汰。
從之。
○禮部等部、議覆山西學政沈文鎬疏稱、山西朔平、甯武、二府。
自雍正三年、新設府縣各學、經部議、照縣學例。
額設廪增各二十名。
兩年一貢。
神池、五寨、二縣學。
取進文武童生各六名。
同甯武縣學。
俱未設有廪增歲貢。
俟十年後人文充盛。
具題到日再議。
至今十有餘年。
各學生員人數已充。
請将朔平、甯武、二府學。
照州學例、添設廪增各十名、共足三十名。
三年兩貢。
神池、五寨、二縣學額。
各添二名。
額數與甯武縣學均。
額設廪增各二十名。
兩年一貢。
應如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