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之額驸等。
照伊等品級。
着加恩賜。
一、滿漢孝子順孫義夫節婦。
該管官細加咨訪。
确具事實奏聞。
禮部據實以憑旌表。
一、貢生監生。
在監肄業者。
免坐監一月。
一、各省要路橋梁。
間有損壞。
行人勞苦。
交與地方官。
查明驗看。
該督撫奏明。
随時修理。
一、各省民人。
有孤貧殘疾。
無人養贍者。
該地方官。
加意撫恤。
如無室廬栖處。
該地方官。
酌設栖流所。
以便栖處。
于戲。
寶牒揚庥。
奕葉被春晖之照。
瑤階志忭。
寰區沾闿澤之施。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江南道監察禦史郭石渠奏、粵東鹽務、辦理不公。
得旨、禦史郭石渠。
摺奏廣東鹽務一案。
查廣東鹽觔。
先系水客辦運。
後因課饷不清。
于康熙年間。
改為官收官運。
遵行已久。
今水客之子孫。
吳湘、張嵩等、希冀複業。
赴京控告。
郭石渠不察其情事之真僞。
即接受呈詞。
代為陳奏、已屬不合。
且并不奏請、敕下該督撫、詳察颠末。
與本地情形。
并水客之有無資本。
力能辦課與否。
遽稱繼楊琳之後者。
因仍貪利。
久假不歸。
是偏聽細人一面之訴。
而輙加曆任督撫以貪污之名。
甚屬悖理。
着将郭石渠交部議處。
以為假公濟私者之戒。
○丙申。
借給甘肅張掖縣、抛荒複業地畝。
籽種口糧、一萬五千石。
牛具人工銀、三千兩。
從甘肅巡撫元展成請也。
○以刑部尚書尹繼善。
孫嘉淦。
刑部右侍郎陳德華。
理藩院侍郎班第。
内閣學士吳金。
張照。
詹事府少詹事福十寶。
俱充經筵講官。
○原任漕運總督補熙。
奏請給假、往沈陽搬父柩歸葬。
得旨、補熙此奏。
甚屬取巧。
伊父鄂倫岱。
乃從前獲罪正法之人。
伊即欲搬柩歸葬。
理應據實懇恩。
何得含糊奏請。
似此居心。
豈為大臣之道。
此奏本不應準行。
但念伊系皇祖母族人。
着照所請行。
○丁酉。
上幸瀛台。
○谕理藩院。
科爾沁額驸達爾瑪達都。
系皇太後祖母之族。
在内廷行走多年。
軍前亦屬效力。
着加恩封為鎮國公。
○命籌常平倉出粜買補之法。
谕直省督撫。
各省常平倉。
原為濟民而設。
每年青黃不接之時。
存七粜三。
以給民食。
秋成之後。
照數買補。
出陳易新。
不緻紅朽。
以備歉歲赈恤之用。
法至善也。
但有司奉行不善。
其弊遂有不可勝言者。
當其出粜之時。
惟附近居民。
就近赴買。
而鄉民則往返守候。
不能遍及。
且城中衿戶、役戶、牙戶、囤戶、與倉書聲氣相通。
捏名報買。
而州縣之内丁随役。
亦乘機暗竊。
通同盜賣。
雖倉額有虧。
總期秋熟買補還倉時。
于鬥秤溢額浮收。
填補遮蓋。
此平粜時之弊也。
至于買補之際。
往往擇縣中富戶。
發給銀兩。
令其交谷。
有照時價短發十之一二者。
有銀色低潮者。
或令自運還倉。
腳價無出。
又或用鬥則以大易小。
用秤則以重易輕。
且交倉折耗、盤倉供應之費。
皆出之小民。
此富民受累也。
乃更有照糧派買之弊。
每處派一買頭。
總斂各戶。
照數交倉。
此等窮黎。
二月新絲。
五月新谷。
尚然不敷。
豈能堪此擾累也。
朕思谷貴則出粜。
谷賤則買補。
自然之理。
然天時豐歉靡常。
而價值低昂難定。
倘或買補之時。
不能無賠累之左。
則官吏不能不問之闾閻。
而不肖者。
更欲藉此獲利。
則其害益不可問矣。
其中弊端種種。
朕知之甚悉。
即臣工參奏者亦甚多。
但再三思維。
若明降谕旨。
又恐啟奸民阻撓公事之漸。
可密寄各省督撫。
将如何籌畫辦理。
使官吏無累、而蓋藏常足之處。
悉心定議具奏。
○以江南副總河德爾敏、為詹事府詹事。
○命喀爾喀和碩親王。
丹津多爾濟之子三達克多爾濟。
在乾清門行走。
○巴林紮薩克貝子巴特嗎病故。
遣官緻祭。
○戊戌。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示錄呈經史翰詹科道諸臣。
勿拘忌諱。
谕内閣。
朕命翰林詹事科道諸臣。
錄呈經史。
本欲以明義理之指歸。
審設施之體要。
所望切實敷陳。
昌言不諱。
如大易否泰剝複之幾。
尚書危微治忽之旨。
風雅正變美剌之殊。
春秋褒貶是非之實。
與夫曆朝史鑒。
興衰理亂所由。
人材之進退。
民生之疾苦。
鹽往古以儆無虞。
善為法而惡為戒。
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