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覽之下。
近之有助于正心誠意。
推之有益于國是民生。
涑水通鑒之編。
西山衍義之輯。
政治所資。
前規具在。
若有避諱之心。
言得不言失。
言治不言亂。
則非所謂竭忱納誨之道矣。
朕于六經諸史。
誦覽研窮。
再三熟複。
義理之精妙。
固樂于探求。
怠荒之覆轍。
亦時凜于炯鑒。
諸臣各就意見所及。
毋專取吉祥頌美之語。
論理必極其周詳。
論事必極其切當。
務禆實用。
勿尚膚詞。
朕虛心采納。
于諸臣章奏。
尚屢降谕旨。
令勿拘忌諱。
況經傳之舊文。
載籍之往事。
更複何所避忌。
若以避忌為恭敬。
是大謬古人獻替之義。
亦且不知朕兼聽并觀之虛懷矣。
○又谕、從前世宗憲皇帝轸念八旗。
滿洲、蒙古漢軍、前鋒護軍。
另戶領催披甲閑散内。
有能繙譯、及繕寫清書之人。
例不準考。
無有進身之階。
承特降恩旨。
考試一次。
着交吏部。
照從前将八旗前鋒護軍。
另戶領催披甲閑散内。
有情願考試繙譯、及繕寫清書之人。
查明數目具奏。
考試一次。
内有最優者。
揀選具奏請旨。
○又谕、前據陝西巡撫崔紀奏稱。
行令民間鑿井。
以為灌田之用。
此亦有益于稼穑之事。
朕已允行。
今聞崔紀辦理未善。
自隴州至潼關一帶。
井面圍圓。
祗合抱有餘。
深者不過二三丈。
淺者僅有丈餘。
即有深處。
又多系淤滞之土。
甫能及泉。
旋即壅塞。
潼關一帶如此。
則他處可知。
秦中地勢本高。
積土深厚。
今開挖若此。
倘遇天時亢旱。
禾苗未見焦枯。
而各井己先涸矣。
且以十畝之地。
勒開三井。
所起土塊。
即堆積田中。
是今歲方萌之秋麥。
已損傷一二。
又嚴限四十日告成。
小民奔走不遑。
甚苦竭蹶。
凡民間開井砌磚者。
非數十金不可。
即土井亦須數金。
今磚井發價七兩。
土井發價三兩。
實不敷用。
民有怨言。
是崔紀欲求速效。
草率從事。
而不知其無益有損也。
朕所聞如此。
可速傳谕崔紀。
令其悉心體察。
詳加籌畫。
務收鑿井之益而去闾閻之擾。
倘有地勢不能開挖者。
亦即聽從民便。
毋拂輿情。
○吏部等衙門、遵旨會議。
京察一等人員。
應酌量加恩。
請将京察之年。
除四五品京堂。
并内閣侍讀學士。
及開坊翰詹官。
俱系蒙恩特簡之員。
雖列為一等。
毋庸複行優叙加級外。
其餘考察帶領引見。
奉旨準為一等人員。
準其加一級注冊。
以示獎勵。
至盛京五部等衙門所屬、一等官員。
俟期滿調回。
帶領引見。
準其加一級。
以上各衙門、考察一等人員。
遇有奉旨保舉之時。
該堂官即于此項人員内。
揀選薦舉。
從之。
○又議準、浙江按察使胡瀛疏稱。
内外大小官員。
出繼為人後者。
遇本生父母亡故。
概令回籍治喪。
一年服滿赴補。
從之。
○戶部等部、議準陝西布政使帥念祖條奏内稱、各省州縣積貯常平倉糧。
除百姓情願借領。
仍照例出借外。
其不願借領者。
一概聽從民便。
不得按地勒借。
請将勒借之弊。
嚴行饬禁。
又稱、陝西興安、商、鄜、三州。
自理刑名命盜案件。
照直隸州相去該管道員衙門甚遠者。
徑行解司之例。
毋庸解赴該管道員審轉。
從之。
○又議準、浙閩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
疏請台民墾種番界地畝。
各定界限。
設立印冊。
永杜侵占滋擾之弊。
從之。
○又議覆、郝玉麟疏稱。
福建福甯府。
兵民輻辏。
生齒浩繁。
又兼崇山峻嶺。
米販不通。
全藉本處米糧接濟。
請買谷三萬石。
積貯府倉備用。
應如所請。
從之。
○考察銮儀衛等衙門。
及各直省軍政。
卓異官二十九員。
貪官一員。
不謹官三員。
罷軟官七員。
年老官二員。
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十一員。
浮躁官五員。
分别升賞、提問、處分、如例。
○免江西南昌衛前幫。
暫停并追康熙五十一等年分。
挂欠米。
共六千六百五十三石有奇。
從原任漕運總督補熙請也。
○追封皇後之父。
原任一等男、加一等雲騎尉、兼察哈爾總管李榮保。
為一等公。
妻為公妻一品夫人。
以富文承襲一等侯。
○翁牛特杜楞郡王羅蔔藏病故。
遣官祭奠。
并賞銀一千兩治喪。
○給還原任左都禦史能泰。
三等侍衛覺羅查克散。
罰台未經變價家産。
卷之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