歉薄。
今歲青黃不接之候。
更與往歲不同。
所有應行事宜。
或借貸倉谷。
或減價平粜。
凡可以利益民生者。
亟宜多方籌畫。
先事綢缪。
向來祈求雨澤。
皆在立夏以後。
但此時正當望雨。
該督撫等、各宜虔誠修省。
感召天和。
庶甘雨應時。
麥秋有望。
朕因直隸歉收。
去歲曾降谕旨。
欲遣侍衛官員。
分路平粜。
後據總督李衛奏稱、可以遲至正二月間。
昨因李衛未曾奏請。
特降谕旨詢問。
今據李衛奏到。
現交原議之大臣、會同該部速議。
夫食乃民天。
所關至重。
無刻不系朕懷。
各該督撫、宜共體此心。
加意撫綏。
豫為經理。
以無負愛養黎元之寄。
勉之。
○吏部題、大學士福敏、應授殿閣、及尚書兼銜。
得旨、福敏着為武英殿大學士、兼工部尚書。
○移山東蘭山縣羅滕鎮巡檢、駐青駝寺。
鑄給印信。
從山東巡撫法敏請也。
○是月。
兩江總督那蘇圖奏、上年徒陽運河。
大挑屆期。
經題準興工在案。
查去冬雨雪連綿。
現在河水深通。
運無阻滞。
除勘明淺窄處。
分段撈浚外。
餘概停工。
以節國帑。
再丹陽越河、及九曲等河。
俱系通潮濟運。
以資灌注之要港。
久經淤塞。
急宜開浚深通。
閘座亦應拆造。
已饬令确估挑修。
俾附近貧民。
并得就工食力。
得旨、如此酌量情形。
因時制宜。
甚佳。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郝玉麟遵旨議福州将軍隆昇奏、軍标綠旗兩營。
遇春秋二操。
鳥槍兵自備藥鉛。
未免拮據。
查該營原撥入将軍随丁項下兵饷一百名内。
向有每年捐給攩木兵饷。
銀九百六十兩。
嗣将攩木兵議裁。
而此項仍捐貯藩庫。
留備旗營公用。
請每年撥銀二百四十兩。
賞給兩營。
以作藥鉛之費、等語。
查閩省各标協營。
所需藥鉛。
業準在公項開銷。
惟軍标尚未畫一。
請如所奏辦理。
得旨、着照卿所議行。
○又奏、戶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奏、請将閩省各府屬、并各營、私徵房舍池地等項。
概行禁革一摺。
行令詳查明确。
定以應徵額數。
照廈門地租之例奏銷。
特旨交臣辦理。
查此項地租。
實系沿河傍市。
以及倉場學宮之旁。
并附城濠溝隙地。
貧民或搭蓋小屋栖身。
種蔬養魚糊口。
所收租銀。
向撥書院、及祠廟公用。
至城邊搭棚賣物之處。
因恐豪強橫占。
徵收浮租。
以息争競。
其數更為有限。
與廈門沖繁之地不同。
年收租息。
多至拖欠。
若經入額徵解。
必多滋累。
應仍令營縣徵收。
留為公用。
如有坍塌。
即行扣除。
得旨、此奏甚妥。
即照此議行。
将奉旨處咨部可也。
○又奏、閩省上年被風、被水、被旱、各州縣。
遵旨分别赈恤。
節據各委員等禀報、親查散給。
并無一人遺漏。
現在二麥已發青蔥。
兵民樂業。
惟省城、及漳、泉、二屬。
米價尚未平減。
得旨、知道了。
閩省數千裡之遙。
所有赈恤事宜。
若照所奏、一字不涉粉飾。
則吾民稍可有濟。
若有不實之處。
朕何賴焉。
至米價、當此青黃不接之時。
惟望其不長足矣。
至平減、原應靜候天恩也。
○又奏、閩省霞浦縣。
與浙江溫郡連界。
近有平陽、瑞安、二縣民人。
及漳泉之寄居溫郡者。
因彼處歉收。
聞霞浦現在施赈。
攜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