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如皇考之周詳諄切。
惟在爾等善體朕心。
交相砥砺。
内而九卿。
外而督撫。
下及庶司百職。
共矢忠勤。
恪供厥職。
無□朕殷殷期望之意。
即所以仰報皇考養育教誨之深恩也。
可将此旨通行内外大小臣工知之。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還暢春園。
○戶部議覆、湖廣總督宗室德沛等奏稱、湖南嶽州府屬之平江縣、四面環山。
距水次五百餘裡。
納鬥石之糧。
非數人數日之力。
不能運到水口。
請改折色、以蘇民困。
應如所請。
将平江縣應徵漕糧九千四百五十六石八鬥一升零。
照該縣南秋米折定價。
每石徵銀六錢五分八厘八毫。
其每石應徵濟運之裡。
納腳米六升。
及漕費銀七分四厘九毫六絲。
并歸正價一條徵收。
計每漕米一石。
全折銀七錢七分三厘三毫。
按期徵足。
分發衡陽、湘潭、二屬各半。
代買兌運。
從之。
○命修築山海關邊牆城垣。
從署廣東巡撫、前任直隸布政使王謩請也。
○貴州印江縣土縣丞張洪酂故、其子年幼。
以其弟張洪功、暫行管理印務。
○癸巳。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命大學士福敏、仍兼管翰林院掌院學士事。
○以内閣學士岱奇、為刑部右侍郎。
○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德齡、為鑲紅旗護軍統領。
○以河東河标中營副将馮廷雄、為湖廣永州鎮總兵。
○甲午。
遣官祭昭忠祠。
○谕、上年直隸等省。
有收成歉薄之州縣。
冬春以來。
雨雪又覺短少。
惟山東奏報得雨。
似可足用。
其餘則尚未沾足。
朕心甚為憂慮。
當此青黃不接之時。
東作方興之候。
正宜急為籌畫。
以恤民艱。
已谕令各該督撫、因地制宜。
或減價平粜。
或借貸倉糧。
凡有利益民生者。
即速定議舉行。
毋容忽視。
今思仲春之月。
即定例開徵錢糧之時。
若有司遵例催科。
在有力之家。
尚可勉強輸将。
而貧乏之家。
實為艱窘。
深可憫念。
着直隸等省督撫、将去歲歉收之州縣。
一一确查。
所有現在應完錢糧。
暫停徵收。
俟麥秋時、酌看收成情形。
再行奏聞。
歸并秋季錢糧項下。
帶徵完納。
如此、則地方無追呼之擾。
民力可以寬舒。
農功不緻有曠。
該部可遵谕速行。
○上禦正大光明殿。
噶爾丹策零使臣達什、博濟爾等、入觐。
谕曰。
定界之事。
朕前降旨甚明。
今以額驸策淩奏請、故許見爾等。
噶爾丹策零奏章。
朕已觀覽。
其與額驸策淩書。
亦經奏聞。
奏内稱喀爾喀、與厄魯特、請悉駐牧如故。
彼此兩安。
庶幾推廣黃教。
休養群生。
伏乞大皇帝鑒憫。
觀噶爾丹策零此次奏言。
極其恭順。
有誠心求和之意。
朕甚嘉之。
爾等舉止。
亦謹慎可嘉。
但于分界之處。
仍未指明。
尚屬朦混。
蒙古遊牧無常。
冬夏随時遷徙。
若不指定山河為界。
日後邊人甯保無争乎。
必彼此各守其界。
無得踰越。
庶可永固和好。
若噶爾丹策零、未嘗明谕爾等。
爾等自不敢擅議。
朕當另遣大臣前往。
與噶爾丹策零詳悉定議。
又爾等曾告額驸策淩。
乞我國卡倫。
稍向内移。
卡倫之設。
由來已久。
于今豈得議移。
且噶爾丹策零奏中并未及此。
據爾等私見陳請。
不惟與噶爾丹策零所奏不符。
亦非爾等分所宜言也。
達什等奏言、此系噶爾丹策零口囑。
不然。
使臣等何敢妄言。
今大皇帝既許遣使。
自可與噶爾丹策零面議而定。
上複谕曰。
爾漫雲噶爾丹策零口囑。
便爾渎陳。
若朕遣使至爾部。
彼不過遵旨而言。
何敢于敕谕之外。
複增一言。
朕為中外共主。
無分喀爾喀與厄魯特。
鹹一體視之。
并無欲益喀爾喀、損厄魯特之意。
今噶爾丹策零、請邊界人居住如故。
此事尚可俯允。
若乞我卡倫内徙。
殊未合理。
爾部邊界人。
且不肯移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