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聖祖暨皇考時。
舊設卡倫。
反可動耶。
朕于厄魯特、尚無異視之心。
豈肯曲從爾意。
轉騷擾我喀爾喀乎。
凡事合于理。
朕無不允。
不然、雖百請亦不允也。
朕即日遣使。
噶爾丹策零、其遵旨定議。
以固信好。
朕面谕之言。
爾等詳悉記憶。
歸告噶爾丹策零。
爾等臨行時。
朕尚有敕書付朕使者。
頒示噶爾丹策零知悉。
尋賜達什等銀兩緞布有差。
○大學士伯鄂爾泰等議覆、尚書海望等奏稱、五城所設十廠平粜。
六居城内。
四居城外。
請将城内六廠。
移于城外關廂。
俾城鄉居民。
就近籴買。
并将八旗兵丁應領之米□夋米。
折銀給發。
即以此項米。
運廠平粜。
每城另派禦史一員稽察。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奏稱、常平捐監。
以實倉廪。
積貯之計。
莫便于此。
但米糧價值。
各處不同。
若任其随便報捐。
則必擇賤處購買交收。
而米貴之處。
無人上納。
倉囷仍虛。
勢必撥運協濟。
于官又增腳費。
且聚捐既衆。
争買長價。
亦有未便。
請照州縣大小。
酌定每處收捐米谷幾萬石。
約計地方。
賤價、捐谷二百石。
中價、捐谷一百八十石。
貴價、捐谷一百六十石。
米各減半。
并先在本籍捐納。
捐滿後、方許向附近鄰邑報捐。
庶無此盈彼绌之虞。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準、直隸總督李衛條奏、常平倉平粜事宜。
一、州縣設廠開粜。
向在城中。
遠鄉貧民。
赴籴維難。
請近城二十裡以内居民。
仍令赴城平籴外。
其在二十裡外者。
各按地方廣狹。
于适中之大鄉鎮。
分設廠座。
運谷往粜。
委教佐各員監看。
仍令州縣将粜過谷石價銀數目。
據實詳報。
一、廠既城鄉分設。
近地居民。
持門牌赴籴。
令本村鄉保。
在旁識認。
如有衿戶、牙戶、囤戶、與倉書串捏報買。
經鄉保察出。
即以販買之米賞給。
一、粜竣封倉。
例由知府盤查。
應嚴饬該管知府。
實力查察。
如有州縣内丁随役。
通同盜賣等弊。
揭參拏究。
一、買補倉糧。
給銀派納。
成色低潮。
短發價值。
或鬥秤以大易小。
以重易輕等弊。
實為民累。
應令地方大吏。
先刊示嚴禁遍谕。
如不肖州縣。
仍蹈此弊。
一經告發。
或上司查出。
立即參究。
一、春粜秋籴。
所以酌濟盈虛。
惟是年歲豐歉靡常。
若秋成谷價過昂。
則就鄰近平減之處買補。
如鄰近價亦未平。
即查明積貯尚多。
暫停買補。
俟次年酌辦。
若倉谷本少。
不便虛懸。
則訪鄰省價平處。
詳請委員采買。
其原粜價值不敷。
于通省赢餘價内撥補。
倘再不足。
準将粜價運費腳價。
在減半餘平銀内酌撥。
若歲豐價平。
即盡所粜之價買補。
如有餘剩。
悉令添買。
以裕倉儲。
從之。
○又議覆、湖北巡撫張楷疏稱、湖北改土歸流之鶴峰、長樂、恩施、宣恩、來鳳、鹹利、利川、七州縣。
前未派銷官引。
今若行銷淮鹽。
合算成本。
每觔七八分至一錢不等。
若行銷川鹽。
每觔價止二分。
應令募商、于就近鹽場領引運銷。
赴川省完納額課。
其應行水陸鹽引。
一千二百三十張。
戶部照數刷行。
令四川巡撫赴部請領轉發。
其與準鹽分界之水陸路。
嚴查不使私鹽侵越。
應如所請。
從之。
○改順天昌平州訓導、為延慶衛訓導。
從直隸學政劉吳龍請也。
○予故鑲白旗滿洲都統宗室塞蔔肯、祭葬如例。
○以故廣西太平府思陵土知州韋世華之子韋日昱、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海鹽縣民顧三觀妻喬氏。
○乙未。
上詣恩佑寺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還宮。
○上啟銮。
谒泰陵。
○是日、駐跸黃新莊。
○丙申。
是日、駐跸半壁店。
○丁酉。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是日、駐跸五裡河。
卷之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