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
爾等既為聖賢之後。
即當心聖賢之心。
凡學聖賢者。
非徒讀其書而已。
必當躬行實踐。
事事求其無愧。
方為不負所學。
況身為聖賢子孫。
尤與凡人不同。
若不能實加體驗。
徒務讀書之名。
實于祖德家風。
不能無忝。
爾等務須勤思勉勵。
克紹先傳。
以副朕諄切期望之意。
賜衍聖公、國子監祭酒以下。
如雍正二年例。
加賜衍聖公、至聖後裔、五經博士等。
禦制樂善堂文集。
及貂墨有差。
○谕、朕聞得廣東鹽運使陳鴻熙、在粵十有餘年。
自管理鹽務以來巧取營私。
無利不搜。
每當商人納饷之時鴻熙并不照額收銀。
即行給發鹽引。
名曰挂饷。
及當消售鹽觔應完稅價之時。
又不照數交收虛報空文存案。
名曰挂價總令各商将應納之饷稅銀兩在外營運迨至獲利之後将正數歸還原款。
餘利婪收入已竟以朝廷正項之錢糧為運使放債之資本積年所獲不赀且動向各商攤派用一指十藉端網利以充私橐海南道王元樞殘忍貪黩兼有惡才前在肇慶府任内承辦銅觔豫領帑銀四萬餘兩乘黔省苗疆用兵道路梗阻竟将公項分發各商營運勒令加三加五起息毫無顧忌其委收黃岡廠之家人蠹役重耗苛徵。
兩粵商民。
怨聲騰沸。
此二員之貪污劣迹。
朕訪聞如此。
陳鴻熙、王元樞、俱着革職。
差兵部侍郎吳應棻、侍衛安甯、馳驿前往廣東。
将貪劣各款。
嚴審定拟具奏。
欽差未到之先。
着鄂彌達、王謩嚴行查察。
若陳鴻熙、王元樞、有抽換文卷。
藏匿要證。
買囑商民等弊。
将來發覺。
朕惟于鄂彌達王謩是問。
○大學士管川陝總督查郎阿奏、駐劄西甯、總理青海夷番事務、副都統巴甯阿、咨請應需養廉。
查前任該處副都統。
奉旨給養廉銀六千兩。
自應照例支給。
疏入、報聞。
○調山西布政使許容、為江蘇布政使。
以浙江按察使胡瀛、為山西布政使。
以原任布政使鄭禅寶、為浙江按察使。
○乙卯。
上以詣學禮成。
禦太和殿。
王公大臣、文武各官、行慶賀禮。
衍聖公、祭酒、司業、率學官、各氏子孫、五經博士、進士、舉人、蔭生、貢、監等、上表謝恩。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陝西鑿井灌田一事。
從前崔紀辦理不善。
苟且興工。
祗務多井之虛名。
未收灌溉之實效。
經朕訪聞。
降旨申饬。
令其聽從民便。
毋拂輿情。
乃伊接奉谕旨之後。
即檄行藩司。
轉饬地方官、務須挖深砌固。
不得草率從事。
又差遣佐雜等官、分路勘驗。
凡屬淺井。
悉令掘之使深。
而土易淤塞者。
則令修砌堅固。
其從前開挖而未成井者。
又複勒令填平。
以緻井底之寒泉。
無處灌注。
勢必傾瀉于地中。
井中之濕土。
無處搬移。
勢必堆積于麥上。
不但麥苗無益。
亦且大受其損。
況去冬得雪沾足。
今值麥苗青蔥秀發之時。
農民及時鋤治。
轉盼播種秋禾。
東作方興。
正田功不遑之候。
而乃迫令掘井砌井。
使農民廢時失業。
人心甚覺彷徨。
是朕谕令俯順輿情。
而崔紀則勒令深挖修砌以掩其非。
又令填平廢井以掩其過。
重負朕委任封疆。
諄切訓誨之意矣。
再者大學士查郎阿、因見陝省收成歉薄。
谷價昂貴。
不得已禁止商販。
運赴他省。
曾經具摺奏聞。
而山西蒲州、與陝西郃陽、韓城等縣。
僅一河之隔。
彼地商販。
遂串通郃陽、韓城等處奸徒。
指稱縣民籴買口糧。
舳舻相接。
揚帆直下。
一過河東。
即達山西地界。
崔紀未曾究問。
陝西之人。
遂以崔紀庇護桑梓。
縱違禁之私販。
啧有繁言。
觀此情形。
崔紀不便仍留西安之任。
着調補湖北巡撫。
将張楷調補西安巡撫。
速赴新任。
張楷到任後。
崔紀交代。
再赴楚省。
至秦省鑿井灌田之事。
張楷可善體民情。
妥協辦理。
○又谕、内城新設三廠。
着于禦前侍衛、乾清門侍衛内、每廠再派一員。
前往監粜。
○又谕、戶部議覆、副都統永興條奏摺内。
請将在京文官、四品以下。
武官、三品以下。
借給兩個月俸米。
兵丁借給一個月甲米一條。
戶部議駁。
朕已降旨依議。
爾部可說與大學士等。
将來天降甘霖。
米價平減。
即照部議。
不必借給。
至四月初間。
倘米價仍前昂貴。
即照永興所奏。
大學士等請旨遵行。
○戶部議覆、禦史朱鳳英奏、請于正陽門外東西。
複設兩廠平粜。
查平粜十廠。
六居城内。
四居城外。
前因鄉民擁擠。
奏請将城内六廠。
移于城外。
但城内居民。
赴城外買米。
仍不免擁擠之虞。
請于城内再設廠座。
則城外各廠。
得以專濟鄉民。
查宣武崇文門外。
原有米廠。
應複行設立。
至永定德勝二門、适中地方。
亦複開設一廠。
令順天府府尹。
委員經管。
并令都察院、每廠派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