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年。
戊午。
三月。
戊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禦長春仙館。
○嚴禁躧麴。
谕内閣、直隸山東河南等省、上年秋成歉薄。
谷價昂貴。
今春山東河南、得應時雨澤。
二麥可望有收。
則本省鄰省、皆可資其接濟。
無如小民愚昧。
往往不知撙節愛惜。
而耗費麥石之最甚者。
莫如躧麴一事。
朕聞每年麥秋之際。
地方有富商大買。
挾持重赀。
赴各處大鎮。
水陸通衢。
販買新麥。
專賣與造麴之家。
以圖厚利。
而造麴之家。
蓋成丘房。
廣收麥石。
惟恐其不多。
小民無知。
但顧目前得價售賣。
不思儲蓄為終歲之計。
而此輩奸商。
惟以壟斷為務。
不念民食之艱難。
此實闾閻之大蠹。
不可不嚴禁重懲者。
如山東之臨清。
江南之鎮江。
此弊尤甚。
中外共知。
朕思商民販賣麥石。
則糧食流通。
于百姓有濟。
不必稽查。
緻有阻滞。
惟查明躧麴之家。
嚴行禁止。
違者從重治罪。
則有用之麥。
不緻耗費于無用之地。
于本省鄰省、均有裨益。
着該督撫、轉饬各地方官。
實心奉行。
毋得視為具文。
苟且塞責。
倘稽查不力。
仍有違禁私躧者。
經朕訪聞。
必将地方官從重處分。
不稍寬貸。
即督撫亦不得辭其咎。
○又谕、我朝國書。
義蘊精微。
向來工于繙繹者。
能得其神理。
于漢文大有裨益。
昔聖祖仁皇帝時。
常将滿洲官員考試。
分别優劣以示鼓舞。
皇考世宗憲皇帝。
特開繙譯之科。
俾人人奮勉向學。
以圖進取。
誠為盛典。
朕思現任官員。
不在鄉會試之列者。
若不特加考試。
則優者無以表見。
或至怠惰。
日漸荒疎。
着禮部通行傳谕。
除三品大臣外。
現任職官等。
有通曉繙譯者。
在部報名。
該部奏聞。
候旨考試。
○又谕、固原提督樊廷、領兵多年。
效力邊疆。
威勇素着。
前因駐防哈密。
身患痰疾。
奏請解任調理。
朕心轸念。
令回固原之任。
并賞給參藥。
命太醫馳往診視。
冀其痊可。
今見遺摺。
知病已不起。
而伊彌留之際。
猶以邊防事宜。
諄切陳奏。
披覽之下。
實不勝憫恻。
着大學士查郎阿、經理其喪。
将柩送回内地。
并賞帑金五千兩。
為辦理喪葬之用。
其應得恤典。
該部從優議奏。
所有一等輕車都尉。
即令伊子樊經文、承襲。
嗣後子孫。
仍準照世次襲職。
又伊奏稱父葬成都。
母葬涼州祖茔。
今一子年幼。
扶柩拮據。
難以遠赴成都。
懇請恩準。
葬于母墓之側等語。
着大學士查郎阿、與伊子熟商。
如成都舊有産業或将伊母送往合葬。
如不願遠赴成都。
即将伊父骸骨。
移至涼州。
葬于一處。
一切費用着大學士查郎阿、于恩賜銀兩外。
另行賞給。
樊廷所奏邊防事宜。
着辦理軍機大臣定議具奏。
○賜準噶爾台吉噶爾丹策零敕。
谕準噶爾台吉噶爾丹策零、前歲爾遣吹納木喀來。
朕以廣教安民之故。
欲與爾議定疆界。
罷息幹戈。
在朕甯有食言之理。
爾誠遵我皇考谕旨。
以阿爾台山為分界。
止請喀爾喀遊牧。
稍令移徙。
勿動原設卡倫。
朕尚可俯允降旨。
指明喀爾喀遊牧所止之處。
乃爾并不遵旨。
反請以哲爾格西喇呼魯蘇為爾邊界。
如此則遣使何益。
故朕複谕以遵我皇考前旨、則遣使。
不然、則無庸複遣使。
降旨甚明。
此次爾令達什來。
緻書額驸策淩。
又有進朕奏章。
乞額驸轉奏。
朕故召爾使入見。
又閱爾奏内雲。
請令喀爾喀、與厄魯特遊牧。
俱照現在居住。
無相牽掣。
彼此兩安。
言亦近正。
但分界地名。
未經指明。
蒙古遊牧無常。
冬夏随時遷徙。
若不指定山河為界。
他日邊境細人。
或起紛争。
仍難要久。
以爾奏言恭順。
故朕特命大臣前來。
朕使到時。
爾與酌合機宜。
必使分界之事。
此次即得定議。
若仍不揆情理。
偏執己見。
托故推诿。
則于事無益。
即往複遣使。
亦徒然耳。
朕為天下共主。
凡各部民人。
皆欲令其安生。
并無彼此異視之意。
果事屬兩便。
朕無不允。
若有一不便。
任誰奏請。
總無偏聽之理。
為此特降敕書。
命侍郎阿克敦、侍衛旺紮爾、台吉額默根、同爾使達什等前往。
随敕賜各色采緞十端。
命額驸策淩、亦緻書噶爾丹策零。
随書用各色采緞四端。
○戶部議覆、調任湖北巡撫張楷疏言。
雍正十二年分、勸民開墾地内。
有江陵、公安、石首、宜都、均州、五州縣。
并沔陽、荊州、荊左、荊右、四衛、虛報田地塘湖。
并屯田地四百六十三頃六十一畝有奇。
又江陵、公安、石首、宜都、均州、光化、六州縣。
及荊州、襄陽、二衛。
虛報地山七百九頃五十二畝有奇。
應徵額賦。
請予開除。
其鐘祥、當陽、江陵、公安、枝江、宜都、均州、谷城、東湖、九州縣。
并武左、黃州、荊州、荊左、荊右、五衛。
實墾田塘湖。
并屯田四千三十四頃四十畝有奇。
仍照例起科。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禦史蘇昌奏言、船廠鳥槍營兵一千名。
經升任将軍博第奏準、編設旗分。
挑取披甲領催。
其管轄官員。
由京補放。
伊等兵丁、與本處滿洲居住年久。
騎射俱優。
從前未将效力人等。
作何補用之處奏定。
今出有鑲藍旗骁騎校一缺。
查此兵丁之祖父。
原由三藩下人。
發遣尚陽堡。
後因安插驿站水手官屯邊台。
當差年久。
蒙聖祖仁皇帝加恩。
有由水手驿站領催。
用至船廠管船五六品官者。
較之永不叙用人等。
尚屬有間。
懇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