屆期。
各省正副考官。
司鑒衡之任。
必得學問優贍。
校閱精明。
而品行端方。
秉公持正者。
始足以獲真才而襄钜典。
乾隆元年、曾特命大臣數人。
各舉所知。
候朕考試遣往。
使典試事。
今仍照此例。
着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福敏、徐本、尚書任蘭枝、尹繼善、孫嘉淦、将平日真知灼見。
克任衡文之寄者。
在翰林科道部屬中。
舉出數人。
于五日内交送内閣彙奏。
候旨考試。
以備各省考官之用。
○戶部奏、直隸總督李衛咨稱、霸州、固安、永清、新城等州縣。
井口改為屯莊地畝。
應徵屯糧。
并無科則可以援照。
請仍照井田各戶。
每年所納公田糧石核算。
每畝議徵屯糧一鬥。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黑龍江将軍額爾圖奏稱、呼蘭河地方。
新駐兵丁。
就近砍伐阿勒楚喀、拉林河地方木植應用。
應令甯古塔将軍、與黑龍江将軍、定議具題。
到日再議。
得旨、呼蘭河地方。
新駐兵丁。
已經前往駐劄。
而始議建蓋房屋。
此際豈尚皆露處乎。
且阿勒楚喀、拉林河等處。
與參山相近。
若令兵丁砍伐木植。
不無滋擾之弊。
該将軍所奏。
原屬不合。
着行文該将軍、将兵丁所住房屋。
即就近妥辦。
務期無誤。
如必須于阿勒楚喀、拉林河等處。
砍伐木植。
着該将軍、一面與甯古塔将軍、熟商妥議料理。
一面奏聞。
○工部遵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言、乾隆二年九月。
欽差侍郎趙殿最等奏準、汶河自戴村壩以下。
分水河以上。
舊建土壩二道内。
各添建涵洞二座。
今覆加查勘。
内層土壩本低。
汶河水大。
尚可滾瀉。
止須再加鏟削修砌。
令汶水大時。
即由此滾入外壩。
無庸另建涵洞。
惟外層土壩内。
仍須添築涵洞一座。
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免安徽太平、石埭、合肥、舒城、廬江、巢縣、懷遠、六安、和州、含山等、十州縣。
并新安衛、水災額賦有差。
○補行乾隆元年大計。
福建、山東、廣西、貴州、卓異官共二十七員。
○旌表守正被戕之江西贛縣民李占魁妻劉氏。
守正捐軀之河南商邱縣民史連妻馬氏。
○甲戌。
予故滿洲緻仕副都統銜、護軍參領達爾泰、祭一次。
并給與半葬。
○戶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疏言、閩清、上杭、武平、三縣。
解省兵米。
請照福州之例。
每石折銀九錢。
徵收給兵。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遵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稱、挑浚德州哨馬營支河。
堵築陳公堤缺口。
堤南添建石閘一座。
洞外添築土壩。
以免河水倒灌。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正捐軀之江蘇丹徒縣民施安南妻孔氏。
○乙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吏部議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鵬疏稱、向例竊盜至十人以上。
雖不行強。
于獲犯訊供之日起限。
照盜案疎防例參處。
其餘竊盜、臨時拒捕。
白晝搶奪傷人案件。
亦有地方官議處之條。
拏獲之後。
未有議叙之例。
請嗣後州縣拏獲鄰境竊案。
應比照拏獲鄰境強盜之例。
令上司查所獲多寡。
量為記功。
至竊盜十人以上。
雖不行強。
但臨時拒□。
白晝搶奪傷人。
即與強盜無異。
應照強盜案件。
初報即揭參疎防。
勒限比緝。
果能限内報獲審實。
分别議處議叙。
再各府州縣。
除犬牙相錯之處。
毋庸改隸外。
其隔府隔縣。
如祥符營、焦家寨等處。
四面皆屬鄰邑。
請通行确查。
凡此類村莊。
俱改歸鄰邑管轄。
以專責成。
至已革之捕役。
應饬州縣、令地保稽查。
如有窩匪滋事者。
地保畏累不首。
按律究治。
州縣不實心奉行。
照不能察緝奸民例議處。
其捕役拏獲竊盜者。
州縣量加賞給。
拏獲鄰邑竊案。
亦照拏獲鄰邑強盜之例。
審有實據。
将贓賊移解。
令原失事之州縣。
酌量出賞。
移文給發。
并報上司查考。
倘捕役縱容不獲。
察出照例重究。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川狹總督查郎阿疏請、巫山營添兵三十名。
照馬一步九之例。
合舊額三百二十名。
共足三百五十名。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西長甯縣民汪常子妻陳氏。
○丙子。
谕内閣、嗣後各部院八旗兩翼護軍統領等。
輪班奏事之日。
如無事可奏。
将無事可奏到來大臣之名。
繕摺具奏。
○奉天将軍博第奏、請禁商人販賣米糧。
得旨、禁止賣米。
本非善務。
錦州地方。
所收雖薄。
然口内之人有去買者。
即彼處較口内低賤可知矣。
爾所禁者非是。
○直隸總督李衛疏報、文安、香河、雄縣、長垣等、四縣。
首出隐匿地三十五頃八十一畝有奇。
○閩浙總督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報、福清縣、雍正十三年分、墾複鹽田一頃六十二畝有奇。
○丁醜。
恭奉世宗憲皇帝神禦于安佑宮。
上親詣行禮。
○谕、湖北沔陽州、地勢低窪。
為諸水彙歸之地。
以緻田畝坍塌。
淤漲靡常。
小民苦樂不均。
積有逋賦。
迨雍正十二年。
該督題請丈明。
按實在地畝輸納。
民累頓除。
但未經清丈以前。
有雍正十三年、未完銀四千六十餘兩。
乾隆元年、未完銀八千一百餘兩。
率系被水淹沒之地。
無力完糧者。
官吏仍事催科。
窮民不免敲撲。
深可憫念。
着将此兩年未完之項。
悉行蠲免。
以息闾閻追呼之擾。
○禮部議覆、尚書銜徐元夢奏言、魯論所記四科。
止就陳蔡諸賢記載。
後人據此。
定為十哲。
從祀文廟正殿。
嗣以顔子升配先師。
因升颛孫子師于殿以補其數。
聖祖仁皇帝又以朱子熹、昌明聖教。
升位其次。
是十哲可不必拘矣。
考魯論次章。
即載有子之說。
其言行氣象。
皆與聖人相似。
則有子若、宜得升堂配享。
确然無疑。
再如宰子予、冉子求、一因短喪有不仁之斥。
一因聚歛有非徒之責。
論者謂宜移祀兩庑。
其兩庑中、如南宮子适、宓子不齊、俱以君子見稱孔子。
自宜并與升配等語。
謹按十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