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多多益善也。
其應如何妥協辦理之處。
着該部速行定拟具奏。
先是。
直隸總督李衛奏稱、河南撫臣尹會一、奏請撥麥十萬石。
豫備直隸運用。
現已知會到臣。
臣亦委員赴東。
收買麥石。
乃山東撫臣法敏。
欲停臣赴東委員。
願将臨清、德州、存倉陳谷。
撥給十萬石。
但直屬赈粜過期。
恐搬運不及應用。
即将此谷存倉。
而折耗紅朽。
又複可慮。
應否仍照原議。
委員采辦。
得旨。
此議朕殊不明悉。
既欲準河南之運麥。
又不準山東之運谷。
其意何耶。
夫麥谷同可濟民。
而此則與之。
彼則拂之。
殊有意見于其中。
朕實不解。
将此已谕部議矣。
尋據部議、法敏意在協濟。
李衛意在采買。
各為地方籌畫。
未為非是。
但直屬委員。
已赴山東。
若必按數買足。
則新麥未登。
市價勢必昂貴。
請将直隸委員已經購收者。
即令運回。
其未經采買者。
即行停止。
至德州、臨清、二倉存谷。
現有三十九萬餘石。
自應撥運。
以濟直屬。
惟新舊不一。
紅朽可虞。
應令法敏、遴選賢員。
将潔淨好谷十萬石。
交直屬委員運用。
得旨。
依議速行。
○禮部議準、浙江道禦史霍備條奏、請正士子文體。
毋得摭拾子書。
炫奇幸獲。
從之。
○直隸總督李衛奏、滄州、青縣、挑挖磚河等處河道。
所占軍民田畝。
請給還地價。
其有地戶急公。
已納錢糧者。
亦按年照數發還。
下部議行。
○汪西吉水縣白沙司巡檢。
移駐富田鎮。
從兩江總督那蘇圖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之山西汾陽縣民張元吉妻董氏。
○己醜。
戶部議準、蘇州巡撫楊永斌疏稱、監禁盜犯。
不許家屬探視。
故官給口糧。
着為定例。
至于斬絞重辟。
軍流小竊。
未經審結。
有家屬者則否。
但其中實有赤貧無力送飯者。
請一體給與錢米。
從之。
○調刑部尚書孫嘉淦、為吏部尚書。
以安徽巡撫趙國麟、為刑部尚書。
兵部侍郎孫國玺、為安徽巡撫。
○免安徽被旱之壽州本年應徵漕項銀糧。
○山東巡撫法敏疏報、肥城縣開墾旱地一十八頃八十畝有奇。
○庚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辛卯。
谕内閣、新授安徽巡撫孫國玺、現在患病調理。
俟伊赴任後。
趙國麟交代清楚。
再行來京。
趙國麟未到任以前。
刑部事務、仍着孫嘉淦兼理。
其刑部滿侍郎員缺。
即将鐘保調補。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楊超曾疏請、貼防古州官兵。
照防守丙妹兵丁之例。
加賞行裝銀兩。
從之。
○戶部議準、貴州總督張廣泗疏稱、古州台拱等處。
添設衛千總六員。
請照專城俸薪之例支給。
從之。
○兵部議準、貴州總督張廣泗疏稱、提鎮巡察營伍。
請照滇省之例。
乘便随時考校。
不必豫為定期。
從之。
○鎮守涼州等處将軍烏和圖奏、涼州莊浪兵丁。
照各省駐防之例。
賞給滋生銀兩。
為紅白之資。
下部知之。
○添設綏遠城鳥槍兵、九百六十名。
從建威将軍王常請也。
○準噶爾部人巴雅爾起塔特伯勒克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壬辰。
谕、八旗設立米局。
原以惠濟旗人。
從前請裁米局者。
系八旗大臣。
現在議覆米局者。
亦系八旗大臣。
從來朝廷立政。
有治人。
無治法。
必須辦理得宜。
方為有利無弊。
若米局既設。
而奉行不善。
有失初設之羙意。
則雖屬良法。
終何益之有。
着傳谕八旗管理米局之大臣。
務期悉心籌畫。
随時調劑。
毋得稍有疎忽。
緻生弊端。
現今管米局之大臣。
有止派副都統者。
該都統亦當留心查察。
不可謂身無責成。
膜視公事。
○又谕、直隸總督。
事件繁多。
難以兼顧河務。
李衛不必管理。
其一切河工事宜。
應交總河專辦。
俾事權歸一。
方有裨益。
顧琮仍着前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