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兵丁一疏。
商都與達布遜淖爾、俱系馬廠地方。
嗣因馬匹不敷滋息。
将商都馬匹。
移收達布遜淖爾。
今商都既行添設新廠。
若令舊廠員弁經理。
自于牧事有益。
應如所請。
将浩齊特喀拉沁無業蒙古。
分入達布遜淖爾。
其商都新廠添設之牧長、牧副。
俱于舊廠人内挑補。
所有調轉員缺。
另行簡放。
至新廠翼長。
請以原任總管拉特那暫行署理。
俟有成效。
再行實授。
亦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山西司郎中德玉奏、旗人犯死罪。
非常赦所不原。
而家無以次成丁者。
亦照民人之例。
準其留養。
得旨。
報可。
下部議行。
○工部議準、大學士管理浙江總督兼管鹽政事嵇曾筠疏言、松江府屬浦東、袁浦、青村、下沙頭二三場築塘。
挖廢竈蕩地、八千六百一十畝有奇。
應徵正珠等銀、八百四十兩有奇。
請自雍正十三年為始。
一概豁免。
從之。
○庚辰。
吏部議奏、湖廣道禦史陶正靖條奏、孔氏執事官封典。
并觀禮員數。
及量加紀錄。
不得更有超越。
緻幹铨政。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準、調任陝西巡撫崔紀疏言、邠州匠地二十頃一十畝有奇。
查系故明時撥給匠戶之項。
額徵匠價。
成例已久。
今地畝俱推與民戶耕種。
悉屬山坡硗瘠。
與民間下則地無異。
請以額徵匠價。
通融攤入匠地徵收。
則地糧并隐漏。
即匠戶亦無偏累。
從之。
○引見兵部主事熊學鵬一員。
得旨。
熊學鵬、記名以禦史用。
○辛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準、調任陝西巡撫崔紀疏言、陝西吳堡、米脂、二縣。
倉谷不敷。
請以銀代赈。
從之。
○赈陝西延安、榆林、綏德、三府州屬之靖邊、定邊、安定、神木、府谷、葭州、吳堡米脂、八州縣被旱災民。
○是月。
兩江總督那蘇圖遵旨覆奏。
丹徒鎮躧麴坊戶。
現已嚴行申禁。
此後毋許私造。
其已成舊麴。
應令地方官查明确數。
令速行發賣。
得旨。
允行。
又奏、查鎮江槽戶。
工役不下萬餘人。
若竟除此一業。
則恐無生計可圖。
請将大麴永行嚴禁。
其細麴一項。
似可聽民照舊躧造。
蓋大麴全用次麥躧成。
各處通用。
耗麥最钜。
細麴用四分次麥。
四分米粞。
二分菉豆所成。
惟于本地用之。
造百花酒。
尚不甚多。
得旨。
此見非也。
大凡利民之政。
始行之、未有不招怨。
而經久乃見其效。
惟強有力之人。
行之而弗恤衆議。
則将來感其惠者必多。
若禁麴一事。
尚屬易行而不緻滋擾。
若稍為觀望。
則大麴細麴。
誰與辦之。
則目下之禁。
亦屬徒然。
殊非朕本意矣。
○安徽巡撫今升刑部侍郎趙國麟奏、前任撫臣程元章、因地方公事繁多。
養廉不敷辦理。
奏請将蕪湖、正陽、二關。
書役飯食。
及一切浮費裁減節存之項。
解貯安慶府庫。
為巡撫衙門辦公之用。
臣上年恭谒泰陵。
長途盤費無出。
用印文借動此項二千兩。
定于養廉内逐漸償還。
今臣升内任。
養廉截支。
此項未得清補。
請于新任内分五年補完。
得旨。
此系卿餘存交庫之項。
應自己動用者。
今經奏明。
何以補為。
○湖廣總督鎮國将軍宗室德沛奏、臣年五十。
尚無子嗣。
請以兄子恒質、承繼為子。
并請随任。
得旨。
汝年甫五十。
尚可望有子。
況宗室亦無遣出随任之理。
此事或再俟一二年。
汝再行請旨。
○先是。
河南巡撫尹會一得旨。
聞近來豫省。
盜賊複熾。
汝等何不思所以弭之之道耶。
至是。
覆奏、豫省地居天中。
為各省孔道。
有外來積匪。
冒充過客。
行劫後、一經追緝。
彼已遠揚。
有無業窮徒。
或系流民。
或為乞丐。
乘機劫奪。
究其贓物。
錢不過千。
粟不盈石。
此二種、皆鄉保編查所不及。
兵役訪拏所不至。
惟有嚴行保甲。
更複多方設法。
于歇店、則立簿稽查。
于關渡、則加意盤诘。
營汛墩堡。
朝夕守望。
壯丁捕役。
更番遊巡。
山僻毋使藏奸。
有司不令諱匿。
文武員弁。
一體謹嚴。
得旨。
弭盜安民四字。
汝其時時服膺而莫忘。
○山東巡撫法敏疏報、德州等二十州縣衛。
所遺蝻子。
俱經撲滅。
惟肥城、陽谷、郯城、尚未淨盡。
得旨。
知道了。
蝗蝻之萌生。
實可以人力勝之。
若使滋蔓。
則為害不可勝言。
而汝等不能辭其責矣。
○又奏、各屬麴塊。
已據封貯入官。
照例究拟。
并限令速售。
不得新躧。
得旨。
既經如此懲創一番。
則所封之麴。
仍發與本商。
令其速售為是。
但嚴禁其新躧可耳。
○兩廣總督鄂彌達、廣東巡撫王謩、遵旨議奏、平粜常平倉谷。
務使遠近均沾實惠。
買籴不過升鬥。
而守候侵漁之必絕。
包攬囤販之必嚴。
如省會人煙稠密。
則在沖要之東西南北。
分設各廠。
至于鄉村市鎮。
離城窎遠。
則将倉谷運至墟市适中之處。
酌量戶口之多寡。
以定粜谷之數。
陸續運往。
但一邑佐雜無幾。
既須在城監粜。
勢難兼顧。
應饬地方官、于本地衿耆内。
擇笃謹有身家者。
委之辦理。
以本村之人。
辦本村之事。
其于貧富家口之多寡。
牙囤之面目。
皆所稔知。
誠僞易别。
行有成效。
給扁嘉獎。
倘有克扣斛面。
苛取戥頭。
即行揭報究治。
再各鄉有願将自貯之谷。
照官價在本家減粜者。
即許州縣官查明數目具報。
分别獎勵。
若粜至三千石以上者。
準予議叙。
至平粜之價。
不宜頓減。
蓋平粜時、市價必貴。
若官價與市價懸殊。
市儈惟有藏積以待價。
豈能抑價以就官。
而小民必皆仰資于官谷。
倉儲有限。
其勢易罄。
而商販轉得居奇于其後。
應請照市價止減十分之一。
以次遞減。
期平而止。
則鋪戶見所減有限亦必俯就以冀流通。
至若秋成買補之時。
勒派富戶。
短發價值。
其擾尤甚。
應先期采訪。
本邑價平。
則買于本邑。
鄰封價賤。
則買之鄰封。
如時價皆貴。
停俟下年價平再買。
至本地采買。
大約民間出粜于市集者。
米多谷少。
不得不問諸有谷之家。
因而按畝給銀。
挨家索谷。
地方之衿戶、囤戶、牙戶、等。
邀結官吏。
情願預期領銀營運。
秋收還倉。
于是折扣短發之弊叢生。
富戶小民。
交受其累。
應請于買補時、一面将市價申報。
一面照數出示曉谕。
委佐貳官、于市鎮公平易買。
自運上倉。
毋許勒令代送。
倘市谷不敷。
始向有谷之家。
照時價平買。
正佐二官。
出具并無派累印結。
申報上司。
密加查訪。
如有前弊。
即行詳參再豐歉低昂。
自難畫一。
然貴粜賤籴。
自有盈餘銀兩。
該管上司。
酌盈劑虛。
以此府此縣之有餘。
補彼府彼縣之不足。
以今歲之有餘。
補來歲之不足。
通盤計算。
自可因時制宜。
而地方官更無賠累之苦。
得旨允行。
○雲南總督公慶複奏請、暫借公項。
修制軍裝器械。
得旨。
軍器是必應修備者。
公項亦系應動者。
但得察核清楚。
用之以實。
則武備全而亦無開銷之弊矣。
卷之六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