勢灣兜。
納潮受沖。
請于塘裡幫築。
底寬二丈。
面寬一丈五尺。
再于塘面加高三尺。
夯硪堅實。
方能保護。
又寶山縣楊家嘴炮台處所。
正當東北海洋。
潮勢直擊。
塘腳僅止數尺。
實屬危險。
請将炮台移進百丈之内。
即于炮台基址。
改築石塘三百丈。
以資捍禦。
又寶山縣地方工程。
次第興修。
皆賴神靈保護。
請照浙江海塘建立海神廟宇之例。
一體建立。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直隸河道總督朱藻等奏、金門閘、郭家務、等處堤埝引河。
該汛員弁。
不得分身兼顧。
兵役更不敷防護。
請令附近州縣經管修防。
如淤墊坍塌。
督率民夫。
随時疏築。
查廳汛各官。
專為水利而設。
汛員既不能分身兼顧。
則州縣印官、有刑名錢谷之責。
亦難保無顧此失彼之虞。
且當水汛經臨。
正農民力作之時。
若派民夫疏築。
即給與工價。
終恐不免擾累。
再地方官不谙工作。
倘浚築不能如式。
則徒費錢糧。
查沿河州縣。
向設水利縣丞、主簿、專管河道。
應于此州縣内酌量遠近。
令其分界經管防護。
不得勒派民夫。
緻滋擾累。
從之
○以編修王興吾、錢本誠、為日講起居注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範縣民王忠誨妻侯氏。
○準噶爾部人推渾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丙子。
直隸河道總督朱藻、顧琮、遵旨奏覆、新建郭家務、減水滾壩。
臣等俱親加測量。
大約水至八分外。
方可過壩分流。
其分洩之引河。
現在疏浚深通。
引河内所有舊堤車道、垾口、鼠穴、獾洞、搜填堅實。
坦坡堤埝。
亦俱鞏固。
斷不緻有奪河淤澱之患。
目今麥汛已過。
石景山四月上旬、五月上旬内。
各長水五六尺至一二尺不等。
均順流安瀾。
現又派員防守伏汛。
臣朱藻、移駐石景山上遊。
臣顧琮、暫駐固安南堤工次。
并委道員六梧、駐劄金門閘。
汛發時。
彼此策應。
再永定道庫貯帑。
俱有款項支銷。
不敷防險。
請敕部發銀三萬兩。
以為臨時搶護之用。
得旨。
所奏具悉。
至請帑一款。
已谕部矣。
谕戶部。
朱藻、顧琮、請發帑銀三萬兩。
存貯道庫。
以備河工搶修之用。
着該部照數給發。
○訓饬言事諸臣。
谕内閣。
前都察院條奏、九卿等驗看月官時。
有素知其品行端謹。
或才具優長者。
即填入名單。
以為引見時酌調繁簡之助。
朕批準施行。
今刑部郎中王概奏稱、此例一行。
恐九卿詹事科道中、袒護知交。
曲徇戚誼。
始以情托。
繼以賄求。
而借端招搖。
指名撞騙之弊。
俱從此生等語。
從來人君敷治。
用人為最要。
而知人為最難。
内而訪之九卿。
外而問之督撫。
此即詢四嶽、辟四門之義。
雖諸臣之中。
公私未必一緻。
将來徇情作弊之事。
亦不能保其必無。
然經朕覺察。
自有國法。
不容寬貸。
而未事之先。
朕則不忍存逆詐億不信之心。
因噎廢食。
将廷推公舉。
一概竟置不用也。
況自舉行以來。
九卿驗看月官。
尚未有填注薦語者。
豈有出令未久。
又欲遽議更張。
朕之令諸臣不時條奏。
并許司官、參領等。
亦得奏事者。
一則欲博采衆論。
以資治理。
一則觀其陳奏。
可以知其人之識見才具如何。
諸臣既奉诏進言。
必當有關于國計民生之要務。
或朕躬阙失。
或政事乖差。
據實指陳。
朕不難收回成命。
今觀諸臣所奏。
并無谠論嘉谟。
不過就目前一二時事。
反覆辨論。
朝更夕改。
從來國家政務。
必行之數年、而後可以徐收其效。
焉有取必于旦暮間者。
即如禁銅一案。
議論即不一。
而無所适從。
若以為當開。
則既開禁之後。
錢價未必平減。
若以為當禁。
則從前禁止多年。
銅觔之缺少如故。
并未見其充盈。
今日之言當禁者。
何不早言之于開禁之日也。
諸臣之條奏。
朕多敕交部議。
若部臣皆以不行議覆。
又似不體朕從善如轉圜之意者。
依違遷就。
姑且準行。
則徒事紛更。
而無益于政治。
朕熟察近日情事如此。
因王概條奏。
特頒此旨。
曉谕諸臣共知之
○兵部議準、甯夏将軍阿魯等疏稱、委署前鋒校。
應照西安之例。
裁去錢糧一兩。
每月支給三兩。
并請喜喪之事。
亦照領催前鋒之例。
喜事給銀十兩。
喪事給銀十六兩。
從之。
○甘肅巡撫元展成奏、前奏準蘭城興築。
寓赈于工。
二月下旬。
春種将畢。
三四月間。
青黃不接。
且甘省麥秋最遲。
乘此農隙時。
正可以力易食。
若待造佑題覆。
始行興工。
誠恐緩不濟急。
又稱、蘭州應赈災民。
共十五萬餘口。
其老弱殘廢。
不能力作者。
止令領赈。
現将年力精壯可就力役者。
另冊登注。
每名每日。
給銀六分。
每二十日一更換。
使事育有資。
均得受惠。
下部議行。
○丁醜。
兵部遵旨議奏、嗣後各督、撫、提、鎮、保送年滿千總時。
務須詳加察核。
出具切實考語。
弓馬漢仗。
實在可觀。
及有效力實迹者。
方準保送。
其雖無勞績。
而漢仗弓馬去得。
谙練營務者。
亦準保送。
俱毋庸分别等第。
其餘平常之員。
概不得濫行保送。
即咨部開缺注冊。
又嗣後各省保送年滿千總。
臣部複行考試。
如人才弓馬不堪。
并無勞績者。
即行駁回。
其帶領引見之千總内。
如蒙特恩發加回本省。
并發往别省題補者。
各督、撫、提鎮遵旨題補。
交巡捕營當差者。
歸于應得之班铨選。
其注冊者。
發回本省。
給與馬糧一分。
随營差操。
按伊等引見先後名次。
挨次推用。
如三年後。
未經題補推補者。
亦令該督、撫、提、鎮、再加甄别。
如果弓馬營務。
不至疎懈。
并從前有效力實迹。
材尚可用者。
仍準留标候補。
否則即行咨部注冊。
令其回籍。
得旨。
此後引見年滿千總之時。
着将本省有無題缺。
及鄰省有無題缺。
俱于綠頭牌上注明。
朕以便降旨。
○吏部奏、記名禦史人員如何補用之處。
請旨。
得旨。
現在所出滿漢禦史員缺。
着将記名人員。
每缺論俸帶領三員引見。
嗣後禦史缺出。
俱照此論俸。
每缺帶領二三人引見。
○河南巡撫尹會一遵旨議覆、豫屬常平捐監谷石。
視州縣之大小。
定積貯之多寡。
如舊貯不敷。
準其收捐補足。
從前應買應補谷石。
亦俱一體收捐增補。
毋庸動帑購籴。
至生監納谷。
請照戶部現行捐例銀數。
視各該府州縣市谷時價。
酌中裁定。
止許在本省捐納。
不許越境。
其鹽典商人子弟。
準于經營之州縣報捐。
下部議行。
○引見服制未滿之吏部員外郎福興一員。
得旨。
福興、記名以禦史用。
○戊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禮部議準、湖北學政開泰條奏、命題割截。
宜行停止。
并士子預行填明專經。
不準臨場填注。
從之。
○以原任兵部侍郎喀爾吉善、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以内閣侍讀學士覺羅雅爾哈善、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己卯。
大學士鄂爾泰等遵旨議準、蘇魯克總管博泰奏請、商都新舊馬廠。
添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