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恐人舍義言利。
日趨于害而不自覺。
所以有何必曰利之說也。
所謂利物者。
以百姓之資财。
謀百姓之衣食。
上之人不過為之董率經畫而已。
所謂自利者。
掊克聚斂。
取下民之脂膏。
充朝廷之府庫。
以緻民力益竭。
民怨日增。
其為害孰大焉。
今鄂彌達奏請、廣東潮州府屬海陽六縣民堤。
請借給商人關稅銀十萬兩。
營運生息。
次第興修。
經戶部議準。
禦史陳高翔、以為督臣不應言利。
複行條奏。
朕交爾等會議。
爾等又各抒所見。
兩議進呈。
朕覽後議。
以借帑營運。
辦理公事為非。
持論未嘗不正。
但經理天下之事。
必須總攬全局。
期于可行。
如海陽等六縣堤岸。
系小民自修之工程。
因其力量不足。
是以仰賴官修。
而廣東所有公項。
又不敷本省公事之用。
不得已而為營運之舉。
查廣東商人。
資本無多。
往往不惜重利。
向人借貸。
以圖利息。
是以向來皆借給帑銀。
出息收鹽。
以為裕商之計。
今借給關稅銀兩。
既可稍纾商困。
又可裨益民田。
頗稱兩便。
若以借帑築堤為不可行。
則商人之借帑收鹽。
亦不可行矣。
推而至于内外惠濟兵丁銀雨。
皆營運出息之所出。
若以生息為非。
則向來之賞赉兵丁。
以為吉□之用者。
可以一旦中止乎。
兵丁惠濟。
既不可中止。
而國家之經費有常。
又何從措辦此格外之恩賞乎。
将來有人援照海陽堤工之例。
以請停止營運者。
爾等其将議準乎。
抑議駁乎。
可知議天下事者。
本有因時制宜之道。
識見不可不廣也。
夫以義為利。
以利為利之辨。
朕籌之已審。
目前實有不得不通盤計算權宜辦理之勢。
如果将來國用充盈。
百姓家給人足。
則現在施行之事。
又何不可變通之有。
此案着照前議行。
可将兩議、并朕谕旨。
俱行頒發。
俾各省督撫知之。
若非大有益于民生之事。
而辄以生息營運、為辦理公事之善法。
則又不知為政之體者矣。
○又谕、嗣後各省補放總兵、副将。
或系水師之缺。
或系陸路之缺。
本内開列。
再副将、參将、夾片。
或系水師副将、參将。
或系陸路副将、參将、之處。
俱明白開寫。
○禮部奏、敬修大廟告竣。
謹擇于六月二十六日辰時。
恭請四祖、四後、神牌。
安奉後殿。
應遣官告祭。
得旨。
告祭之日。
朕親詣行禮。
○刑部議奏、廣西巡撫楊超曾奏、上林縣獞民覃玉壽。
以大功服兄覃玉良葬母。
侵伊祖茔。
并贖田不允積憤。
因糾合覃玉發等十一、人。
殺死覃玉良、并伊妻歐氏、及雇工覃肇金、三人。
查拟斬之覃玉壽、覃玉發、覃蒂印、覃蒂業、覃順貴、已經監斃。
覃蒂肇、系覃玉良嫡侄。
應拟淩遲處死。
覃蒂慰、覃蒂全、覃文童、均應拟斬立決。
得旨。
此案為首之覃玉壽、及聽從之覃玉發、等四人。
俱已監斃。
而現在之覃蒂肇、拟以淩遲。
覃蒂慰、覃蒂全、覃文童、拟以立決。
以一案而立戕多人之命。
朕心不忍。
着九卿詳查情節。
或尚有一線可原者。
分别妥議具奏。
尋議、覃蒂肇、與覃文童、雖系預謀。
并未入室加功。
而覃蒂肇、又系聽從伊父覃玉發、之命。
覃蒂慰、雖經同謀加功。
其殺死之覃肇金、卻系伊叔覃玉良工人。
情罪尚有可原。
且起意之覃玉壽。
加功之覃玉發、覃順貴、覃蒂業、俱已監斃。
應将覃蒂肇、覃文童、覃蒂慰、俱改為斬監候秋後處決。
至覃蒂全、同謀加功。
連砍小功服叔多傷。
殊為兇慘。
仍依律拟斬立決。
從之。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陳浩、為詹事府詹事。
兼翰林院侍讀學士。
○予故前鋒統領品級在乾清門行走哈達那、祭葬如例。
○予故湖南鎮筸鎮總兵官雷逢春。
祭葬如例。
○免貴州安順、郎岱、鎮甯、普定、安平、等府、廳、州、縣、被雹地畝二年分錢糧十分之一。
○丙申。
議政大臣大學士尹泰等遵旨議覆、正紅旗漢軍副都統趙國政條奏、八旗家奴開戶一疏。
稱近年丁冊内。
有本身姓名。
及照戶部所奏、陸續置買入冊者。
除在戶下挑驗步兵等缺。
養瞻孤寡外。
亦許放出為民。
不準在佐領下另立一戶。
查既入丁冊。
不準贖身。
但果否效力年久。
既不準開入旗檔。
又不準放出為民。
則不獲沾伊主之恩。
殊為可憫。
臣等酌議仿照康熙二十一年用印契所買之人。
準令贖身為民之例。
将乾隆元年以前。
白契者、準作印契。
仍舊在伊主戶下。
挑取步甲等缺外。
應俟三輩後。
着有勞績。
本主情願放出。
準其為民。
并元年以後白契之人。
未入丁冊者。
仍照例準贖身為民。
但放出之人。
主仆之名分尚存。
與贖身者不同。
誠恐将來服官之日。
主仆同列。
大有未便。
須行文該地方查明注冊。
隻許耕作營生。
不準求謀仕宦。
至收養異姓義子承祧。
實屬紊亂宗支。
應令八旗人等、立本宗之人為嗣。
不得過繼異姓。
如自襁褓時撫養成丁。
無宗可歸者。
應如該副都統所請。
準其另記檔案。
至将民間成丁子弟。
改随本姓。
濫入旗欓。
冒食錢糧。
照例查究。
從之。
○戶部議奏、福建巡撫盧焯奏請、出借社谷加耗一疏。
應仍照舊例。
隻收本谷。
毋庸加耗。
從之。
○又議準熱河副都統那蘇泰疏言、駐防衙門。
辦理糧饷刑名事件。
向有設立左右二司。
今新設熱河副都統衙門。
亦請照外省之例設立。
于經制官内揀選。
令掌關防。
又外省駐防滿洲大臣官員。
俱有自立馬匹。
今熱河地方。
系通三面蒙古。
要口小谷甚多。
亦請自立馬匹。
由官拴養。
從之。
○江南提督南天祥疏請、各标協營親丁、公糧、二項。
雖有名數錢糧。
實無兵卒操點。
若照二項名數。
制補軍械。
似屬虛設。
應皆扣減。
概免制備。
下部議行。
卷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