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信不定。
恐來年新運。
或有遲誤。
再湖南連年停運。
旗丁倍覺艱難。
請将湖南三幫漕米十三萬石。
一概截留北倉等語。
今據倉場總督塞爾赫等奏覆、北倉原議截留漕米二十萬石。
除已經截留外。
湖南尾幫稄米。
應截五萬四千三百七十餘石。
以足原數。
現準督臣李衛咨稱、秋田旺發。
民食有資。
毋庸多截等語。
朕念湖南程途最遠。
其漕船又系尾幫。
複因挑河遲滞。
若令抵通。
不能及早回空。
恐誤來年正運。
且旗丁連年停運之後。
北河剝費。
未免拮據。
雖北倉應截漕米。
原有定數。
然多截數萬石。
于地方不無裨益。
尚屬可行之事。
着照黃祐所奏。
将湖南三幫漕米十三萬石。
全行截留北倉。
俾遠省旗丁。
早得交卸回空。
不緻有誤新運。
○又谕、雍正十年。
準噶爾逆賊來侵時。
傳爾丹領兵于烏遜珠勒地方失機。
故此次人員。
不準錄功。
陣亡士卒。
止賞給身價。
未交議叙。
此次士卒。
未能敗賊以緻失機者。
罪在将軍大臣。
于所屬官兵無涉。
且此次駐防官兵。
三百餘人。
奮勇力戰陣亡者。
二百五十餘名。
其存者僅五十名。
俱被重傷而回。
假令失機士卒。
俱似此捐軀力戰。
彼時即得立功。
均未可定。
在烏遜珠勒地方失機士卒。
固例不應錄功。
然力戰陣亡之人。
亦不得仰邀議叙。
情殊可憫。
着交部、将此次陣亡之人。
照和通呼爾哈例議叙其未得恤典。
着補行給與。
○禮部議準、湖南學政張仕遇疏言、沅州新設府治。
所有歲科兩試。
額取文武童生。
請于所屬各縣童生内。
憑文撥入。
從之。
○湖廣總督宗室德沛奏、沅州府屬之黔陽一汛。
駐劄把總一員。
兵丁六十四名。
向系鎮筸鎮管轄。
但筸城三百餘裡。
照應多有不便。
請将鎮筸中營、原防黔陽把總兵丁。
撥歸沅州協營管轄。
又沅州府屬西溪地方。
苗民雜處。
請将沅州府通判。
移駐西溪适中地方。
專司彈壓。
至芷江縣之涼山。
添設巡檢一員。
其芷江縣屬之晃州驿。
請行裁汰。
下部議行。
○辛卯。
谕、從前奉世宗憲皇帝谕旨。
将聖祖仁皇帝禦刊經史諸書。
頒發各省布政司。
敬謹刊刻。
準人刷印。
并聽坊間刷賣。
原欲士子人人誦習。
以廣教澤也。
近聞書闆收貯藩庫。
士子及坊間刷印者甚少。
着各撫藩留心辦理。
将書闆重加修整。
俾士民等易于刷印。
有願翻刻者。
聽其自便。
毋庸禁止。
如禦纂諸書内。
有為士人所宜誦習。
而未經頒發者。
着該督撫奏請頒發。
刊闆流布。
至于武英殿、翰林院、國子監、皆有存貯書闆。
亦應聽人刷印。
并從前内府所有各書。
如滿漢官員。
有願購覓誦覽者。
概準刷印。
其如何辦理之處。
着禮部會同各該處。
定議請旨。
曉谕遵行。
尋議、将刷印各書。
所需紙墨工價銀兩。
逐部核定。
凡滿漢官員。
有願購誦者。
令其在各衙門具呈。
自備價值。
概準刷印。
有情願捐俸若幹。
刷印書籍若幹部者。
由該旗衙門查明。
移咨武英殿各衙門。
照數給發書籍。
行文戶部。
扣俸還項。
并将武英殿各種書籍。
交于崇文門監督。
存貯書局。
準令士子購覓。
從之。
○刑部議覆湖廣學政開泰疏言、州縣上司書役。
在本地與民構訟。
倚恃播弄。
本官無從知覺。
地方官或多瞻徇。
應如所請。
嗣後自督撫司道。
以及知府直隸州等衙門書役。
遇有詞訟幹連。
務令開載現在何衙門着役。
一面訊供。
一面報明本官查考。
結日。
仍申報注銷。
庶若輩知所顧忌。
本官亦易稽查。
又稱物價低昂。
原屬不齊。
乃鋪戶公同約會。
預定行規。
居奇壟斷。
以緻增長價值。
實與民生未便。
請通行直省。
多方曉谕禁止。
違者照把持行市律。
加等治罪。
亦應如所請。
得旨允行。
○赈恤山東東平、掖縣、萊陽、招遠、四州縣披雹災民。
○赈恤陝西隴州、鹹甯、山陽、褒城、城固、商南、六州縣被雹災民。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丹徒縣民孫九扶妻翟氏。
○壬辰。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遂平縣民李福雲女李氏。
○癸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甲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禮部議準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請、粵東商籍生員。
照天津之例。
一體選拔。
從之。
○又議粵東商籍生員。
向系分撥廣、南番、三學肄業。
而三學廪、增、額數。
原就民籍而定。
則商籍所補廪、增。
即在民籍之内。
于民籍未免有妨。
應如所請。
将廣、南、番、三學商籍生員。
悉歸商籍。
即令廣州府儒學考課。
其所進商學。
仍照舊額。
廣州八名。
南海六名。
番禺六名。
統歸商學。
至廪、增、額數。
因人定額。
各設十五名。
自行幫補。
無庸給與廪饩。
從之。
○以鎮國将軍伊克塔哈之子寶麟、為奉國将軍。
輔國将軍福爾善之子旭昇、旭煐、為奉恩将軍。
奉恩将軍新岱之子福勒申、長山之子八十六、受海之子受德、仍為奉恩将軍。
○乙未。
上禦勤政殿聽政。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禦史陳高翔條奏、廣東總督鄂彌達借帑營運。
修築民堤。
倡利滋弊一疏。
應仍照戶部原議。
借支關稅。
營運辦理。
該禦史所請停止毋庸議。
又吏部尚書孫嘉淦議得前事。
應如該禦史所奏停止。
谕曰。
從來利之一字。
乃聖人之所不諱。
而為賢者之所謹防。
易之文言釋元亨利貞曰。
利者。
義之和也。
利物足以和義。
系辭曰。
理财正辭。
禁民為非曰義。
論語亦曰。
因民之所利而利之。
與周易正相發明。
惟放利自私。
則不可耳。
蓋義利本非兩截。
用以利物。
則公而溥。
是利即義也。
用以自利。
則貪而隘。
是利即害也。
後人但見言利之害。
遂将義利判然分為兩途。
如冰炭水火之不相入。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