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員。
罷軟官。
直隸二員。
年老官。
直隸一員。
陝西二員。
有疾官。
陝西一員。
四川一員。
才力不及官。
直隸一員。
陝西一員。
浮躁官。
陝西二員。
四川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庚子。
谕、養民之道。
莫要于積谷。
積谷之道。
必先去其耗谷者。
是以前年有禁燒鍋之旨。
後因内外諸臣議稱。
用酒之人。
比戶皆然。
一時驟禁。
不無滋擾。
不若禁止造麯。
其事簡而易行。
朕思移風易俗。
自當行之以漸。
禁麯之舉。
正屬漸次轉移之法。
恐各省督撫。
視為具文。
今春特再申饬谕。
期于實力奉行。
乃尚書孫嘉淦、複又奏稱禁麯之事。
多有未便。
着直隸、山東、河南、江南、陝西、山西、各督撫。
悉心妥議。
毋得以朕曾降谕旨。
稍有迎合。
亦不必瞻顧孫嘉淦。
依違遷就。
務斯秉公熟籌。
于民生确有裨益。
不負朕拳拳咨詢之意。
尋據直隸、山東、河南、江南、山西、陝西、等省督、撫、奏覆、凡系開廂躧麯。
運販射利者。
俱請一概禁止。
其民間零星制麯自用者。
俱免查禁。
惟甘肅巡撫元展成、則以邊地風雪嚴冽。
窮民需酒。
以資溫暖。
奏請毋庸查禁。
下大學士會同九卿議行。
○兵部議奏、福州将軍隆昇奏、軍政年老官鄭懷德等二員照例休緻。
得旨。
鄭懷德等着休緻。
前綠旗軍政時。
朕曾降旨。
此等六法被劾官員。
着詢問伊等、有情願來京者。
該督撫送部引見。
此本内糾參年老官員。
着該将軍照綠旗之例。
詢問伊等、有願來京者。
即給咨赴部帶領引見。
嗣後駐防六法官員。
俱照此辦理。
○予故領侍衛内大臣宗室額騰義祭葬如例。
谥勤恪。
○辛醜。
谕大學士鄂爾泰等。
一月以來。
京師喧傳尚書孫嘉淦、密參在朝大臣多人。
如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徐本、尚書公讷親、尚書海望。
領侍衛内大臣常明。
皆在所參之内。
是朝中大臣。
得免者鮮矣。
諸臣皆系朝廷簡用之人。
守法奉法。
實心盡職。
并無可指摘之處。
而鄂爾泰、張廷玉、尤系皇考特簡之大學士。
為國家之棟梁。
以孫嘉淦較之。
識見才猷。
豈能與二人為比。
朕特以其操守廉潔。
向有端方之名。
故屢次加以擢用。
非以其才識在二人之上也。
如果其才識在二人之上。
朕何難即用為大學士。
而仍在尚書之列乎。
且朝庭政務繁多。
正賴宣猷佐理之群彥。
豈有将諸人悉行罷斥。
而專用孫嘉淦之理乎。
至于伊密參之語。
毫無影響。
如果諸臣有可參之事。
孫嘉淦身為大臣。
何不可登之露章。
而乃見之密奏。
既雲密奏。
則惟有孫嘉淦自知之。
伊又豈肯漏洩于人。
以招衆怨乎。
朕不知造作訛言之人。
是何肺腸。
或忌嫉孫嘉淦之人。
見朕将伊升用。
而造為此說。
以排擠之耶。
或趨附孫嘉淦之人。
欲相引重。
而造為此說。
以揚其特立獨行之直名耶。
此語朕聞之已将一月。
而都察院堂官、及科、道等。
遇此等應行參奏之事。
何以默無一言也。
若置之不問。
則造言生事之人。
方且以為得計。
而無知之官員。
或且疑為實有是事。
将見黨援門戶之風。
從此而起。
無所底止矣。
前我皇考、因都下訛言甚多。
曾降谕旨。
令步軍統領、五城禦史等。
訪拏重懲。
此風稍息。
今複蹈故轍。
于國體大有關系。
但此事傳言已久。
目前姑不深究。
祗令步軍統領、巡城禦史、嚴行禁止之。
嗣後如有此等造言之人。
必當查拏根究其所自來。
重置于法。
以杜人心風俗之害。
至于大小臣工。
有陳奏事件。
既不見之明本而用密摺。
便當加意謹慎。
不令一人知之。
方合謀猷入告之義。
乃如朕降查奏旗人入官房産之旨。
而外人即知為尹繼善所奏。
且雲尹繼善從前。
曾奏過清查虧空之案。
過于刻薄。
今為此舉以忏悔之。
又如出征陣亡官兵之妻室。
朕降給與半俸半饷之旨。
而外人即知為戶部郎中楊晏所奏。
夫查奏入官房産之事。
由軍機處辦理。
或辦事司員人多。
偶爾宣洩。
亦未可定。
爾等當嚴行誡饬之。
至于楊晏所奏。
若非伊自向人言。
外人何由而知之。
且朕見諸臣、有參奏彈劾之類。
外人每不能得其确耗。
而加恩沛澤之舉。
則谕旨未發之前。
或谕旨既發之後。
外人往往傳播。
知為某人之奏。
豈非向人陳說。
以為居功幹譽之計乎。
朕為天下主。
一切慶賞刑威。
皆自朕出即臣工有所建白。
而采而用之。
仍在于朕。
即朕之恩澤也。
豈以諸臣市惠為嫌。
而較量一時之稱道。
但國家辦事有體。
名不正。
則言不順。
如事之不當密者。
即應明見之章奏。
如用密摺封達朕前者。
必系當密之事。
而又宣露于人。
其居心尚可複問乎。
事君之道。
當如是乎。
朕禦極以來。
崇尚寬大。
内外臣工。
當倍加恪慎。
益矢公忠。
以成朕寬大之治。
若因禁令稍疎。
始而廢弛。
漸且流于蕩閑踰檢。
是諸臣自幹罪戾。
國法具在。
豈能曲為寬假耶。
此意朕于雍正十三年即宣示臣工矣。
奈日久怠生。
今因一二近事。
并将朕衷宣谕。
令内外諸臣共知之。
○戶部議奏、山東巡撫法敏遵旨議覆、收谷捐監各事宜。
一、常平倉谷。
應酌量原貯多寡。
定捐增之谷數。
一、納谷計谷價低昂。
抵部例之銀數。
一、應照湖北納谷例。
定倉廒鋪蓋、戶部、藩司、飯食紙張之費。
一、應專委道員。
各于所屬盤查。
毋緻浮收包攬一、捐足一百一十萬石。
即行停止。
應如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