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之
○予唐儒韓愈世襲五經博士。
○壬寅。
禮部議奏、貴州總督張廣泗疏奏、黃平州民李之顗之妻郭氏。
遭遇逆苗。
罵賊被害。
幼女二姑。
同殉母節。
家童關保。
年十二歲。
能負幼主避難。
均宜給與旌表。
惟家童不合旌表之例。
奏明請旨。
得旨。
依議。
關保亦着加恩旌表。
○工部奏、上年直隸總督李衛。
将所屬州縣内雨少歉收地方。
擇緊要城垣堤岸。
應修築者。
于今春興工代赈。
乃迄今未經彙總具題。
尚有以工代赈之案。
節次咨報。
況目今正當耘耨之時。
入秋又值收獲之候。
若使興作。
不無有妨農事。
請敕下、除緊要必應急修者。
照舊修理外。
其各屬可緩工程。
已經興工者。
遴員确勘。
将已竣未竣。
核實具題。
至已經估計。
尚未拆卸。
無關緊要者。
悉行停止。
得旨。
依議即行。
○旌表守正捐軀之湖南祁陽縣民劉達楚妻李氏。
守正被戕之河南杞縣民李嗣堯妻樊氏。
○癸卯。
谕大學士鄂爾泰等。
向來本章内批發之旨。
皆由閣發科交部。
而特降之谕旨。
則系内閣徑傳該部司員。
抄寫到部。
遵行辦理。
雖曆來原無舛錯。
但司員傳抄谕旨。
無行文印信。
難以存案。
其如何用印文存案之處。
大學士等酌議具奏。
尋議、批發之本章。
例由内閣于本日發科。
科次日用印文交部。
至欽奉之谕。
臣等繕寫進呈後。
由内閣傳該部司員抄寫。
仍将該司員職名記檔。
蓋因谕旨内有宜密宜速者。
若發科抄。
既有遲延。
複恐洩漏。
故不發科。
應請嗣後、凡該部抄寫谕旨到部後。
令該部于三日内。
将某日、某司員、欽奉谕旨之處。
悉叙入文内。
用堂印交内閣存案稽查。
從之。
○兵部議準。
青州将軍阿思海奏、駐防開檔養子另戶滿洲兵丁。
吉兇事件。
賞給生息銀兩。
應照天津成都、原賞營運銀兩數目。
準添銀四千兩。
并前恩賞銀六千兩。
以足一萬兩之數。
從之。
○赈貸山東鄒平、新城、齊東、甯陽、鄒縣、泗水、濟甯、高苑、八州縣被雹災民。
○恤因黔苗不法。
避居湖南難民。
○除廣東崖州虛升地畝四百三十五頃三十畝有奇。
○甲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遣官祭火神廟。
○谕、據貴州總督張廣泗、提督王無黨、奏稱、定番州之姑盧頑苗。
不知法紀。
妄肆跳梁。
蕞爾小醜。
即量遣官兵。
亦可即時撲滅。
因思該處介在都勻、定番、之間。
苗狆環處。
從未習見兵威。
與其兵少而時日稽遲。
不若兵多而成擒迅速。
比即酌撥漢、土、官兵三千餘名。
分路會剿。
今文武協力。
弁兵奮勇。
旬餘之内。
逆寨悉經焚毀。
深箐遍處窮搜。
首惡先已成擒。
餘黨陸續就縛。
被擄民人。
俱回故居。
軍務已經全竣等語。
姑盧頑苗。
雖屬小醜。
然不速行撲滅。
恐緻蔓延。
為附近居民之累。
張廣泗、王無黨、辦理妥協可嘉。
所有在事官弁兵丁。
着查明分别議叙賞赉。
以示獎勵。
該部即遵谕行。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李衛疏言、本年停徵錢糧。
所有官兵俸饷。
不敷支放。
請于兩淮鹽課内撥給。
從之。
○兵部議奏、奉天将軍博第疏言、原任護軍統領升任都統瑚麟、帶回官兵馬六千四百二十五匹。
照例每十匹準倒三匹計算。
應開銷一千九百二十七匹。
内除在途倒弊一百九十四匹。
實多交一千七百三十三匹。
彼時副都統哲庫讷、并未聲明具奏。
止以七分計算。
将應交馬四千四百九十七匹變價。
其多交馬匹。
至今未經辦理。
應令該将軍将多交之馬。
照例每匹以八兩變價。
給官兵領買。
仍于伊等錢糧内分作二年。
四季坐扣。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告祭太廟。
齋戒三日。
○乙巳。
禁扣舉人坊銀。
谕、前據禦史甄之璜條奏、各省鄉試中式舉人。
例給坊銀二十兩。
而遠省遵行不實。
如貴州、則給發三分之一。
廣西、則全行扣留。
經部議令該省巡撫、藩司、确查報部。
迄今一載有餘。
尚未結案。
今朕訪聞得遠省中式舉人。
有應領之坊銀。
每見主考長途跋涉。
即以恩賞之項。
行其朿修之敬。
而識見淺小之考官。
亦遂收納不辭。
此風行之已久。
今若追溯從前。
一一清查。
徒滋案牍之繁。
未免擾累。
究于舉子無補。
着從寬免其查問。
嗣後考官等、各宜恪遵功令。
不許收受此項銀兩。
該藩司亦必照數給發。
不得絲毫扣留。
務使中式舉人。
實沾恩澤。
○又谕、朕昨日進京下雨。
沿途管道收拾道路之兵丁。
俱甚辛苦。
着恩賞管道之護軍校、護軍等。
半月錢糧。
收拾城外道路之步軍等。
賞一月錢糧。
收拾城内道路之步軍等。
賞半月錢糧。
請轎校尉等。
賞一月錢糧。
○以詹事府少詹事福什寶、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丙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戶部議準。
廣西巡撫楊超曾疏請、将桂、平、浔、三廠。
赢餘稅銀。
增給苗疆府、州、縣、養廉。
從之。
○又議準楊超曾疏請、于本省春撥留備兵饷銀内。
撥銀三萬二千二百三十兩。
為本年兵饷之用。
以上年應存地丁。
歸補湖北協饷故也。
從之。
○都察院左都禦史楊汝谷、以老病乞休。
允之。
○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