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年。
戊午。
秋七月。
辛亥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壬子。
谕、據總河朱藻等奏稱、六月二十八日午後。
下七工地方。
陡長山水九尺。
楊家莊水勢泛漲。
堤頂過水尺餘。
回溜漫坍水溝六丈。
水歸新挑引河。
二十九日辰時。
已經水落等語。
目今天氣雖漸次開晴。
一切堵築疏導。
尤當慎之又慎。
又漫工處所。
民間廬舍田禾。
料不無傷損。
着該督等。
立速查勘明确。
一面奏聞。
一面料理。
務須加意赈恤。
毋使一夫失所。
以仰副朕勤惕愛養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速行。
○戶部議準、倉場侍郎宗室塞爾赫奏稱、内倉白糧。
現經改運漕糧。
所有應給腳價。
請照京通各倉之例給發。
至漕糧例交茶果銀兩。
較白糧減少。
辦公不敷。
請将運米布袋。
每年随糧撥給一萬條。
俟運米完日。
聽該監督變價。
以為官役飯食雜項之費。
從之。
○刑部議準、内閣學士淩如煥奏稱、謀殺故殺強盜等案。
俱系情罪重大。
不應援赦之犯。
如番捕将年平民犯竊之輕罪。
逼認為謀殺故殺強盜者。
或經承審官訊出實情。
而反坐之番捕。
罪止拟軍。
援赦仍免。
立法似屬太寬。
請酌量加嚴。
照例充軍。
不準援赦免罪。
從之。
○起前任都察院左都禦史彭維新、為原官。
○癸醜。
上詣大高殿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聞得下江地方。
五月内天時亢旱。
六月内雖經得雨。
尚未普遍沾足。
望澤甚殷。
如此情形。
那蘇圖等、何以不行奏報。
着該部即速傳谕那蘇圖等、速委賢員。
察看民間情形。
應如何緩徵赈恤之處。
速行妥議。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甲寅。
戶部議覆、雲南總督慶複遵旨議奏、滇省納粟捐監事宜。
請将納捐谷石。
分貯各府、廳、州、縣、倉廒。
以備赈粜之用。
至滇省半屬夷猓。
若止令本省人捐納。
勢必寥寥無幾。
請将在滇各官員子弟。
有願報捐者。
準一體收捐。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準、刑部郎中德玉奏稱、刑部舊例。
凡民人有犯死罪。
非常赦所不原。
而親老丁單者。
準其留養。
惟旗人向無留養之條。
請嗣後亦照民人之例辦理。
從之。
○準噶爾部人鄂勒追、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乙卯。
谕、據徐士林奏稱、奉旨署理蘇州布政使印務。
本不敢辭。
惟是母年屆八旬。
衰憊日甚。
臣日侍湯藥。
不能暫離。
且蔔于本年十二月内歸葬臣父。
現在經營措辦。
伏懇免臣赴任。
得以稍遂私情。
計臣服阕之期不遠。
倘母恙稍痊。
臣當設法迎養。
以盡驽骀等語。
朕覽徐士林所奏。
情辭懇切。
準其在家奉母。
并完伊父葬事。
俟明春伊母病痊。
具摺奏聞。
奉母就養于新任。
此際蘇州布政使印務。
着署撫許容一并管理。
○大學士等議覆、内閣學士雅爾呼達奏稱、張家口、獨石口、古北口、馬蘭關、喜峰口、冷口、羅文峪、等處。
俱系屏藩重地。
駐劄兵丁甚少。
請量為添撥。
現在京城八旗滿洲蒙古。
生齒繁多。
可令各處分駐。
應如所請。
至所稱在軍前行走之年老病退人等。
請照官員全俸半俸之例。
分别賞給錢糧。
查兵丁既非官員可比。
且人衆亦難遍及。
請嗣後老疾告退兵丁。
曾在軍前打仗者。
每名月給銀一兩。
米一斛。
其未經打仗者。
止給銀一兩。
以養餘年。
得旨。
允行。
○貴州定番州屬方番司土官方珖、因病解退。
以其子方紹堯、承襲。
○丙辰。
免八旗兵丁借扣未完饷銀。
谕曰。
朕即位以來。
為旗人生計。
多方籌畫。
凡有裨益之事。
無不舉行。
因屢有條奏。
以為支借庫銀有益者。
是以将饷銀借支一年。
續又借支半年。
乃見兵丁借銀之初。
未嘗無補。
而物價一時騰貴。
所領之銀。
随手花費。
并不能置立産業。
而每月扣除額饷。
于生計轉為無益。
非養贍旗人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