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
今特加恩。
着将扣除未完之饷銀。
悉行豁免。
停止再借。
至于伊等生計。
如何有益之處。
朕另為籌計。
從容辦理。
○又谕、據四川巡撫碩色奏稱、四川地方。
今歲春夏以來。
雨水及時。
收成可望。
惟是低窪之地。
有因雨猛水泛。
緻傷人口房舍。
沖損城署田地者。
已将偏災較重之處。
一面題報。
一面查勘赈濟。
其他不成災之處。
未便逐一具題。
現在查明撫恤等語。
朕愛養兵民。
欲使無一夫之失所。
其成災之州縣。
固應題報。
加意撫綏。
而不成災之州縣。
不在題報之内者。
其中豈無被災較重之村莊。
望恩孔亟。
若因該縣大勢較輕。
而使有一夫不被其澤。
則非朕一視同仁之意矣。
巡撫碩色、可委員确查。
将未曾題報之處。
中有被災較重者。
照題報之處。
一體加恩赈恤。
毋得歧視。
○又谕、朕聞雲南學政孫人龍、自莅任以來。
校閱精明。
群情允服。
近夷新設學校。
尤能整饬士風。
實心化導。
朕思滇南離京遙遠。
往返維艱。
孫人龍既能盡職。
着再留三年。
今冬不必更換。
○戶部議準、湖南巡撫高其倬奏稱、湖南歲運黔省兵米二萬石。
請在就近之沅、辰、常、三府屬縣沿河者。
酌撥分運。
但辰黔河道艱險。
冬後難行。
請于每年七月。
即用舊存倉谷碾辦。
限八月全數起運。
如途中偶遇漂沒。
令在失米之地買補。
其船已擊碎者。
和船戶所領船價。
并免追賠。
令辰永沅靖道、就近總理催督。
其委運各員。
即在沅、辰、常、三府所屬佐雜内輪派。
并饬每年于十月内運竣。
所有領運員役、船戶飯食、及一切腳費。
俱照初次挽運黔省之例支給。
從之。
○又議覆、兩江總督那蘇圖遵旨議奏、江省納粟捐監各款。
江南地氣潮濕。
米難久貯。
請令各屬報捐生俊。
俱交本色谷石。
毋庸粟麥兼收。
至上江之歙縣、休甯等六縣、地處山僻。
谷價獨昂。
應照捐例減二收捐。
如倉廒不敷應用。
酌量添建。
應如所請。
從之。
○丁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幸圓明園。
○谕、一月以來。
畿輔近地。
雨水過多。
前因總河朱藻、顧琮、奏稱、六工七工等處。
水勢泛漲。
朕心慮及民間廬舍田禾。
不無傷損。
已經降旨。
令該督等、立速查勘明确。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今聞天津地方。
高阜之處。
禾稼尚屬無虞。
而平原低地。
所種高粱谷豆。
多被淹沒。
縱将來晴霁水消。
收成亦未免歉薄。
着總督李衛、于一切被水之地。
速行确查。
務期辦理得宜。
以副朕不使一夫失所之意。
○又谕、盛京年滿回京之司官。
未遇缺補用者。
近皆分部學習。
食俸候補。
伊等在此部學習。
将來又補别部。
豈肯實心辦事。
嗣後此等人員、年滿之時。
如何補用京缺。
不緻守候學習之處。
着該部妥議具奏。
○免福建诏安縣、乾隆二年旱災額賦有差。
○免山東長山、齊東、濟陽、陵縣、肥城、陽信、蒲台、曲阜、滕縣、曹縣、濮州、朝城、臨清、益都、壽光、昌樂、等十六州縣、濟南、濟甯、二衛、役蝕未完正耗銀二萬六千四百七十八兩有奇。
○戊午。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據直隸總督李衛奏稱、臣标前營守備韓景琦、于六月内推升山西撫标左營都司。
但韓景琦、在直數年。
盡心教練兵丁。
且差遣緝捕盜賊。
着有勤勞。
實系臣委用得力之員。
合無仰懇天恩。
以升銜仍留原任。
則于營伍捕務。
均有裨益等語。
該督既稱韓景琦在直、有緝捕盜賊、教練兵丁之責。
着照李衛所請。
以升銜仍留原任。
他省不得援以為例。
○吏部議準、都察院奏稱、滿漢科道。
官職相等。
查滿科道應升之缺。
止有通政司左通政、大理寺少卿、太常寺少卿、太仆寺少卿、鴻胪寺卿等缺。
兼與各部俸深之郎中、較俸補放。
一歲未得升補一人。
請照漢科道每年内升外轉之例。
以歸畫一。
至左通政等缺出。
先将内升之科道補用。
再将俸深之郎中、并各項議叙之科道郎中。
開列補授。
從之。
○戶部議覆、大學士管理浙江總督事務嵇曾筠遵旨議奏、浙省納粟捐監事宜。
請照各屬谷值貴賤。
分别捐谷多少之數。
定為三則收捐。
并令各生俊、随谷輸銀。
以為建倉之費。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參領七十六奏請、每旗米局。
各給稄米二千石。
平價粜賣一摺。
查内務府、并八旗、共計二十七局。
若每局給米二千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