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制兵二百八十一名。
改歸漢陽營管轄。
駐劄漢口鎮防守。
仍管理水師船隻事務。
其漢陽營都司、改為遊擊。
即以水師守備、為該營守備。
從之。
○免浙江省屬溫、湖、杭、衢、等幫、雍正八九十年分、截留東省漕船未完折色行糧負重等項銀、二萬四千一百零九兩有奇。
米七千四百三十三石有奇。
○甲子。
谕、從前八旗事務。
原設有查旗參領侍衛等官。
後俱裁汰。
每旗惟留禦史二員查察。
是一切旗務。
皆應綜核。
非徒注銷文冊。
考訂已未完事件已也。
前經吏部議覆給事中德山條奏、八旗案件。
有未妥協。
以及錯謬遲延等事。
該查旗禦史、不行參奏。
别經發覺者。
将該禦史分别議處。
朕已降旨允行。
乃數月以來。
八旗都統、副都統等、因辦理事務舛錯處分者。
往往有之。
何以查旗禦史。
并未見一體議處。
着都察院查明具奏。
至于内務府、向有專設之禦史。
亦經裁汰。
現在無查察之員。
着派禦史恩特和穆、沈崳、稽察。
照八旗之例。
不必逐年更換。
将來頂補伊二人員缺者。
即着辦理稽察内務府之事。
○谕八旗大臣教兵節儉。
谕曰。
前因八旗人等、不喻生計。
度日漸艱之故。
朕施恩支給一年錢糧。
又支給半年錢糧。
伊等不能置立産業。
将此項耗費完結。
複由每月錢糧内扣除。
于生計反為無益。
朕因特又施恩。
将應扣未完錢糧。
俱着寬免。
兵丁等雖不能如民人耕種買賣。
惟恃每月所得錢糧度日。
亦宜計其可以長久之處。
節儉以行。
可第指望施恩賞給乎。
恩賞固出自朕。
若數加賞給。
亦非為政之道。
況國帑出自萬民。
亦有定數。
非效力有功之人。
必無濫行賞賜之理。
譬如兵丁服飾奢侈之處。
早經禁止。
而濫費之習。
至今未改。
聞得不肖兵丁。
因不許穿緞靴。
反用緞作裡面。
制為甯綢靴。
此習甚惡。
但以體面為尚。
濫行奢費。
朕雖施恩賞給。
亦奚益哉。
即兵丁不知撙節。
都統等皆有教養旗人之責。
若能悉心開示。
俾從前奢侈之習。
改歸節儉。
并不時稽查。
将節儉之人獎勸。
奢侈之人懲責。
何至如此。
着将此遍行曉谕八旗兵丁等、各自留心生計。
以副朕愛養旗人之意。
○又谕、從前八旗挑甲。
俱分别馬步箭挑取。
今聞都統等挑取差使。
并不閱視馬步射。
但令開弓。
即行挑取。
旗人馬步箭。
甚屬緊要。
都統等皆有教訓旗人之責。
今挑取兵丁。
不令騎射。
即行挑取。
大臣等期于安逸。
是何道理。
況都統等所管之事甚少。
若實意辦理。
不費半月。
可辦一月之事。
但都統等内、孰有如此誠心辦事之人。
嗣後爾等竭力改悔。
各盡其職。
不得仍蹈故轍。
○大學士等遵旨會審工部尚書趙宏恩、收受許登瀛饋送銀兩。
應革職治罪。
得旨。
趙宏恩身為正卿。
受恩深重。
乃以納賄敗露。
殊為大臣之玷。
情罪可惡。
照議革職。
着自備資斧。
前往台站效力。
凡屬臣工。
當各自儆省。
以趙宏恩為戒。
○兵部議覆、雲南總督慶複奏請、滇省從前出師烏東鎮沅等處、病亡各弁難蔭監生。
自幼在營食糧。
弓馬可觀。
文義未谙者居多。
請照武舉随營食糧之例。
充補經制馬糧。
如果才藝優娴。
并着勞績。
即送部考驗。
照例分發鄰近省分。
拔補經制把總。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準、兵部郎中張體中奏稱、各省官司。
審斷詞訟。
未能公允。
凡小民赴上司控訴者。
請即令該管上司。
親提訊結。
傥有不行受理。
仍發原問官收審者。
按律議處。
如案内犯證人等、路途遙遠。
即于鄰近州縣。
擇其才能者。
批委覆審。
從之。
○工部遵旨議準、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等奏稱、東省運河。
閘座層層。
原以收蓄水勢。
今查有戴廟、新店、棗林、頓莊、四閘。
已經損裂。
應行拆修。
滿家三空橋、邵家單閘、橋洞傾圯亦宜修葺。
從之。
○以司經局洗馬趙大鲸、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吏部主事金洪铨為副考官。
以監察禦史陳其凝、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張灏、為副考官。
以翰林院編修沈昌宇、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楊黼時、為副考官。
○乙醜。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上詣恩佑寺、安佑宮、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以戶部尚書史贻直、工部尚書高其倬對調。
卷之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