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災宜速。
谕曰。
各省督撫、身任地方。
皆有父母斯民之責。
于所屬州縣、水旱災傷。
自應速為訪察。
加意撫綏。
朕前屢經降旨訓示。
諒督撫等自能仰體朕心。
不緻玩視民瘼。
稽延時日。
朕念水旱之災。
固宜赈救。
而水為尤甚。
旱災之成以漸。
猶可先事豫籌。
水則有驟至陡發之時。
田禾浸沒。
廬舍漂流。
小民資生之策。
蕩然遽盡。
待命旦夕。
尤當速為赈救。
庶克安全。
不至流移失所。
現在成例、分别極貧次貧。
其應即行辦赈者。
原系不待部覆。
但恐各省辦理不一。
或仍有拘泥遷延。
緻災民不能及時沾惠者。
用是再降谕旨。
嗣後各該督撫、可嚴饬地方官。
凡遇猝被之水災。
迅文申報。
該督撫即刻委員踏勘。
設法赈濟安置。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務使早沾實惠。
俾各甯居。
以副朕憫念災黎之至意。
傥或怠玩濡遲。
緻傷民命。
或有司奉行不力。
胥役侵蝕中飽。
以及借名捏飾、浮冒開銷等弊。
該督撫照例嚴參。
傥辦理未協。
積弊未除。
朕惟于該督撫是問。
将此永着為例。
○禮部奏、本部每年需用飯銀一萬兩。
請照例賞給。
得旨。
該部事務無多。
着每年賞給飯銀二千兩。
○工部議準、福建巡撫盧焯奏稱、閩省泉廠分修金門左右營海壇右營戰船。
向例于金門海壇鎮标各遊擊内。
選派一員監督。
其漳廠分修水師提标五營、南澳鎮标左營、銅山營、戰船。
即派水師提标中營參将監督。
今水師提标中左二營戰船。
既經改歸廈廠。
請将泉廠承修之船。
就近歸于水師提标中營參将監督。
漳廠承修之船。
就近歸于水師提标左營遊擊監督。
從之。
○免直隸省節年出征、并駐防種地弁兵、
○借支銀一萬六千四百九十兩有奇。
○壬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昨據參領金珩奏稱、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各省駐防官弁子弟。
離京稍遠。
應試維艱。
請嗣後科歲兩試。
令該将軍考試馬步箭。
即送附近府院考試。
酌量人數多寡。
以定去取等語。
朕思此事斷不可行。
雍正十年間。
曾奉皇考谕旨。
國家之設駐防弁兵。
原令其持戈荷戟。
以備幹城之選。
非令其攻習文墨。
與文人學士。
争名于場屋也。
在弁兵之子弟。
有能讀書向學。
通曉文義者。
原聽其來京應試。
以廣伊等進取之途。
并未嘗禁其從事文學。
今若悉準其在外考試。
則伊等各從其便。
競尚虛名。
而輕視武事。
必緻騎射生疎。
操演怠忽。
将來更有何人充駐防之用乎。
況我聖祖仁皇帝臨禦六十一年。
所有教養弁兵者。
至周至渥。
如果應行。
早已着為令典。
又何待今日之喋喋敷陳乎。
數年以來。
陳奏朕前者。
重見疊出。
不下百餘次。
其識見甚為庸鄙。
朕悉置之不論。
未曾降旨申饬。
乃近日仍有不知而妄渎者。
是以特行宣谕。
以覺愚蒙。
欽此。
仰見我皇考睿慮周詳。
聖谕至為明晰。
朕臨禦以來。
亦有以此陳奏者。
概未準行。
蓋以滿洲、蒙古、漢軍、在京者。
人數衆多。
就近考試。
原無礙于操演。
至各省駐防官弁子弟。
為數無幾。
若科歲考時。
不必來京。
就近在外應試。
不但事有難行。
且必至競尚虛名。
荒廢騎射。
殊失設立駐防之本意。
背謬已極。
金珩身為參領。
乃煌煌聖谕。
豈竟毫無見聞。
而複混行渎奏。
着嚴行申饬。
并将此旨宣谕中外臣工。
嗣後不得以此謬論。
再和妄渎。
○又谕、聞江蘇地方。
夏月以來。
雨澤稀少。
甚覺亢旱。
許容曾具奏二次。
那蘇圖并未一次奏聞。
且聞那蘇圖初到任時。
尚留心辦理公務。
近來漸覺廢弛。
并有常與藩司等?集之事。
爾等可即傳旨密谕。
向後百凡奮勉儆省。
勿負朕簡任要地之至意。
○工部議準、河南山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等奏稱、黃河堤岸工程。
宜分段管理。
請将豫省商虞二汛堤工。
改撥工段。
虞堤自一堡起、至火神廟止。
改撥商汛。
與商堤相接。
商堤自五虎廟東埠口起、至蕭家莊止。
改撥虞汛。
與虞堤相接。
其東省曹縣月堤。
請将東一段、改撥虞城上汛。
西一段、改撥商邱汛。
并饬廳汛各官。
逐段分管。
從之。
○免福建長樂、福清、二縣、乾隆二年風災額賦十之七。
并長樂、閩縣、沖陷沙堆、無徵銀米。
全數豁除。
○癸亥。
兵部議準、湖廣總督宗室德沛奏稱、湖廣漢口一鎮。
為七省水陸通衢。
其管轄之漢陽營、駐劄漢陽府城。
兼轄漢陽、漢川、兩縣。
緝防不能遍及。
請将武昌水師營、額設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