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台吉蘇瑪第、為固山額驸。
○辛未。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大學士等。
夏秋以來直隸地方。
有蝗蝻發生。
朕心深為廑念。
雖前次李衛奏報年景情形之時。
亦曾奏及但朕近日聞得所有蝗蝻之地。
尚未撲滅淨盡。
目下将屆禾稼成熟之時。
最關緊要。
小民無知。
習于怠惰。
又恐踐踏田禾。
不肯用力。
必須嚴饬官弁。
實力捕撲。
始可除患。
可即寄信與李衛、速為料理。
又從前工部議覆顧琮等奏、請于澱河設立船隻。
以去淤泥一本。
朕曾降旨。
令會同李衛等、再行斟酌定議。
若實屬有益。
可一面辦理。
一面具題。
此旨頒行已久。
何以曆久未見題奏。
可一并寄信詢問之。
○工部等部議準、刑部郎中王效通奏稱、直隸易州、每年額解民役丁銀。
查丁戶率無業産。
輸納維艱。
請嗣後免徵。
所有乾隆元二三年分、未解銀兩。
一并豁除。
從之。
○免福建海澄縣、乾隆二年旱災額賦有差。
○以内閣學士喀爾吉善、為戶部左侍郎。
○以翰林院侍講鄂容安、充日講起居注官。
○甘肅西甯指揮使祁大勳故。
以其子祁憲邦、承襲。
○壬申。
谕、今年夕月壇。
舊例系遣官之年。
但朕即吉之後。
一切祭祀典禮。
初次舉行。
朕皆欲躬親。
以展誠敬。
八月初十日夕月壇。
朕親詣行禮。
○又谕、據總督李衛奏稱、直隸被水地方。
已分别輕重赈恤安插。
悉心經理。
惟滄州漫口二處。
淹浸為多。
若不速行堵禦。
則秋田既傷。
明春麥又失望。
此處堤工、原屬天津同知楊灏所管。
伊尚谙練河務。
近因轄屬太遠。
将滄州、南皮、二處運河。
分歸新設之通判陳韶兼理。
該員未悉河務。
而楊灏遂乘機推卸于知州陸福宜、通判陳韶、至今尚未議動何項銀兩。
辦料興工。
臣一面飛調楊灏、回工協辦。
一面飛咨河臣。
早為定議。
搶築完固。
其餘各處漫溢民埝。
小處已多堵築。
尚有工程稍大者。
可否量給口糧銀兩。
助其工作等語。
滄州漫口二處。
田廬受傷。
此時堵築興修。
不容刻緩。
乃該管河員等、互相推卸。
以緻遲誤工程。
甚屬不合。
着總督李衛、河臣朱藻、顧琮、查明分别題參。
交部議處。
至民埝工程。
雖舊例系民間自行修補。
朕念兩年以來。
地方疊經水患。
民力艱難。
其工程稍大之處。
着該督等、委員确查。
賞給銀米。
即寓興工代赈之意。
俾窮民力作糊口。
而殘缺堤埝。
亦得速行告竣。
該可即傳谕該督等知之。
○監察禦史五祿順奏、考取繕本生監。
分派各部院。
繕寫清本。
于部務亦得練習。
但三年期滿。
咨送吏部注冊。
回旗需次候補。
曠閑日久。
勢必将素所熟練者。
漸至生疎。
而屢次更換。
未免候補人多壅滞。
請嗣後繕本生監、期滿仍留部院行走。
俟得缺後。
再以考取之人。
陸續頂補。
得旨。
如所請行。
○考選奉天等處官員軍政。
有疾官一員。
年老官十六員。
其曾經出兵效力。
着有軍功者。
給與全俸半俸如例。
○癸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甲戌。
谕曰。
貴州總督張廣泗摺奏、湖廣運往接濟黔省米石。
請存貯新疆等處。
此事着辦理軍機大臣等密議具奏。
朕看張廣泗辦理苗疆軍務。
甚合機宜。
即區畫善後之策。
亦屬妥協。
但其意中似以折沖禦寇為重。
而以撫綏休養為輕。
殊不知休養在于無事之日。
較之經理于有事之時。
關系更大。
蓋國家以民為本。
民以食為天。
平時則豫籌積貯。
歉歲則多方赈恤。
使小民樂業安居。
不緻流離失所。
此息事之先務。
即弭變之本圖。
封疆大吏、所最當留心者。
即如黔省運米一事。
有水路可通之處。
則當舟運。
如必從陸路者。
亦當相度地勢。
開辟道途。
以省挽運之力。
庶于地方民生。
大有裨益。
可一并谕張廣泗知之。
○又谕、朕前降旨令各省副将、參将、未經引見者。
輪流來京引見。
并令該督撫提鎮、将伊等操守辦事。
及操練營伍如何之處。
于本人來京時。
具摺奏聞。
但所奏之摺。
與引見之員。
往往不能一時同到。
難于稽查。
嗣後于具摺之外。
将該員送部時。
即将所出看語。
叙于咨文内。
兵部于引見之日。
注于該員名下。
以便觀覽。
○緩徵山東德州衛、本年雹災新舊錢糧。
并乾隆二年、被水停徵之齊河、臨邑、等三十二州縣、東昌等四衛、其本年新糧。
亦緩至秋後徵收。
○調四川川北鎮總兵官高钰、為山東兖州鎮總兵官。
起原任總兵官周一德、為四川川北鎮總兵官。
○乙亥。
免山東長山、甯陽、汶上、曹縣、钜野、觀城、福山、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