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都、臨淄、壽光、臨胊、等十二縣、雍正八年、被水沖決田地、無徵銀一千三百一十三兩有奇。
并乾隆元二年、未完銀兩。
悉行豁除。
○丙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幸圓明園。
○翁牛特紮薩克多羅都楞郡王齊旺、貝勒額勒德蔔鄂齊爾、故。
賜祭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邳州民吳伯平妻、高氏。
○丁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江南地方。
今年五月。
雨澤短少。
六月雖經得雨。
未能沾足。
朕心甚為憂慮。
已屢降谕旨。
令該督撫豫為籌畫。
悉心經理。
今思冬月即徵收漕糧之期。
田畝既苦歉收。
則官糧難以輸納。
着該督撫出未暫停徵收。
将是否成災、及成災分數。
逐一确查。
其成災者。
自應照例題請豁免。
即不成災之處。
收成既薄。
需米孔殷。
亦應照雍正十二年之例。
每米一石。
折銀一兩徵收。
計算此時米價。
在小民辦納。
已省一半之費。
而地方多留米谷。
于民食又大有裨益。
該部可即速行文。
谕江南督撫知之。
○直隸河道總督朱藻遵旨議奏、東西澱河。
添設垡船疏浚澱中河道。
雖非治永定河本務。
但澱河為渾流達津之路。
下流疏通。
則永定河可免哽咽之虞。
于河務實者裨益。
今東澱應設垡船二百隻。
現已造成。
西澱應設垡船一百隻。
尚未造完。
請将已成船隻。
先行分發兩澱。
安設試用。
得旨允行。
○大學士尹泰、再以年老不勝機務。
具疏懇辭。
命以原官緻仕。
○戊寅。
禮部議準、刑部郎中柴鶴山奏稱、科場慎重關防。
一族之人。
雖服制稍減。
而親誼尚存。
或考官閱文。
将本族之人取中。
未免有涉嫌疑。
請嗣後内簾官子弟、及本族之人。
仍照舊例。
概令回避。
從之。
○刑部郎中石柱奏、向例旗人犯軍流等罪者。
止以枷責完結。
自雍正四年定例。
漢軍暨辛者庫包衣佐領旗鼓佐領人等、犯軍流者。
俱按所犯編發各省地方。
嗣于乾隆二年。
改漢軍發遣之例。
仍以枷責完結。
辛者庫包依佐領旗鼓佐領人等、與漢軍同屬旗人。
亦請遵照舊例。
畫一辦理。
得旨。
允行。
○參領王廷臣奏、京城九門。
南之崇文、宣武、北之安定、德勝、東之東直、西之阜成、等門。
向未修有石路。
每遇陰雨泥濘。
行走維艱。
請增修石路。
以惠行旅。
再外城廣渠門、至廣甯門、東西十餘裡。
系商貨叢集之要路。
亦應增修聯絡。
得旨。
修理石路。
着交常明。
○己卯。
谕、朕于八月十九日。
親詣泰陵行禮。
當此禾苗在地之時。
向導官員。
平治營盤基址。
不必太早。
可于起行之先數日前往。
所有駐跸之地。
不過略加收拾。
止令潔淨。
毋庸過為修整。
其有妨民地田禾之處。
前已降旨賞給價值。
即着該督李衛委員确估。
會同向導統領照數給發。
其所需銀兩。
在内庫支領。
不必動地方錢糧。
○大學士等議覆、通政使雅爾哈善奏稱、舊例呈進本章。
不合式者。
由内閣交通政司駁回。
月底彙奏嗣于雍正二年停止。
陳奏事件。
既經駁回。
自應彙奏。
以存慎重。
請嗣後駁本仍按季彙摺奏聞。
至内外官一切章奏。
宜将事情剀切抒陳。
明白簡當。
其恭謝陳情等本。
亦期于能達情愫而止。
不得濫用浮詞。
鋪叙頌揚套語。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準、江西巡撫嶽浚奏稱、贛縣、甯都、二縣俱有本色兵米。
請将甯都縣升科正副漕糧二石四鬥七升。
徵解贛縣抵作兵米。
即于贛縣兵米内扣解。
抵作甯都縣升科漕糧嗣後陸續升增。
一例改撥抵補所有耗米。
亦照例扣解。
從之。
○兵部奏請、江甯等處駐防弁兵。
休緻革退者。
向有外省留養之例。
嗣因在外滋事。
勒令歸旗。
但旗人生齒日繁。
若将外省駐防之人。
複令來京。
勢不能概行養贍。
請嗣後駐防各處之休緻革退弁兵等。
如彼處有可倚賴者。
仍準在外留養。
其在京休緻革退之弁兵等。
有子弟在外居官披甲者。
亦準出外就養。
至八旗各佐領下。
現在壯丁充裕。
足敷補用。
請将外省壯丁。
回京頂甲之處停止。
再綠旗官員。
所有應行題參咨參之處。
亦照品級。
分别辦理。
得旨。
在京休緻革退官兵等。
不準令往外省就養。
餘依議。
○庚辰。
吏部議覆、戶部郎中董啟祚奏稱、官員密奏事件。
請交内廷大臣查辦一摺。
查密摺言事。
必須滌除欺罔。
據實敷陳。
如有挾詐行私等弊。
自不可不豫為防維。
請嗣後密奏事件。
發交内外大臣、查審查議。
倘有挾私妄奏。
即照例分别議處。
得旨。
允行。
○戶部議準、松江提督南天祥奏稱、下江狼山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