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運谷閩省。
應用漕斛盤交。
江省将來買補。
亦應照漕斛收買還倉。
以足原額。
得旨。
江省買補。
亦應照漕斛收買還倉。
以足原額。
此句朕殊不解。
夫出倉非漕斛。
而還倉以漕斛。
謂之足額。
則倉中之米。
向皆缺額矣。
此處着明白回奏。
若再少有掩飾。
朕必差員前往。
清查各倉。
且此事汝所辦理。
亦覺遲緩。
看來汝志不似前矣。
汝其慎之。
○湖廣總督宗室德沛奏、楚地多山。
猛虎為害。
兵役因捕虎損傷者。
請照陣亡例賞恤。
得旨。
此奏迂闊不通之處。
難以批谕。
若如汝所議。
則新滿洲以殺虎為戲。
皆應給以軍功世職矣。
虎雖為害。
亦應設法除之。
即偶被傷損。
汝可以酌量優恤。
豈有與陣亡一例定賞恤之理。
是驅兵丁與猛虎拼命也。
若據此識見。
何以為封疆大吏。
此奏大非。
○大學士管川狹總督事查郎阿奏、狹省各屬得雨情形。
得旨。
覽奏、朕懷稍慰。
但為時已遲。
恐不無歉收之虞耳。
汝等應留意體察民情。
以為綢缪之計焉。
○又奏、吐魯番回民。
搬移瓜州。
耕種小灣踏實之地。
道裡往返維艱。
據紮薩克公額敏和卓、呈請在小灣地方。
建築小堡。
自行造屋居住。
據情奏請。
得旨。
卿等具題可也。
○四川提督王進昌奏、蜀西番族環居。
查松潘所轄口外上中下郭羅克番、頻年集衆行劫。
現令副将馬化正出口。
傳集番目。
谕其約束部衆。
并令察勘情勢。
将如何彈壓堵截之處。
妥為酌量。
得旨。
知道了。
此等事最宜詳慎籌度。
務出萬全。
不可因小事而贻大害也。
○兩廣總督鄂彌達遵旨議奏、東省營倉谷石。
例于每年青黃不接之時。
散借兵食。
俟秋後扣饷買補還倉。
近因各兵月饷。
皆資養贍。
一時扣買。
未免拮據。
即令于出借倉谷之日。
按月扣饷。
積至秋收買補。
甚為利便。
今署總兵馬成林、請分早晚二造散借。
即作兩次扣買。
查東省早造收獲。
不及十分之四。
晚造十居其六。
每年谷價。
至晚造始平。
若于早造價貴時。
即行扣買。
必多扣饷銀。
兵丁受累。
請不拘兩次散借扣買。
總期因時制宜。
俾兵丁得沾接濟。
至左翼鎮營、貯谷無多。
秋收總買。
亦不至民間谷價昂貴。
即偶或價昂。
請将縣倉谷撥給收貯。
以扣存之價交縣。
亦無不可。
得旨。
着照所議行。
○廣西巡撫楊超曾奏、督臣鄂彌達、猜忌日深。
諸事動多掣肘。
恐緻贻誤地方。
請将臣徹回。
或放歸田裡。
得旨。
汝此奏大非矣。
但能自問無過。
即朕亦不必懼。
何況督臣。
若自己有愧于心。
豈但督臣。
天下皆可言之人也。
況督臣已調用矣。
汝益當奮勉向前。
若自己有不是處。
速改為是。
○雲南布政使徐嘉賓奏、各省同城文武員弁。
不能和協。
請分别情罪議處。
得旨。
文武不和。
全在上司化導。
定以處分。
殊非至當。
且定以何等處分耶。
此見甚小。
○貴州總督張廣泗遵旨議奏、苗疆自奠定以後。
各苗皆知畏服。
而安設軍屯一事。
實有必應如此辦理之勢。
今兩廣督臣鄂彌達奏請、量移營壘。
安駐險要。
擇苗民中為衆所信服者。
設立巡檢頭目以約束之。
至苗民遺産。
盡行入官安屯。
恐日後苗民生齒漸繁。
地少人多。
必至怨久亂生。
且屯丁不能耕作。
仍須召苗佃種。
其役使淩虐。
勢所不免等語。
查該督臣從前請将古州鎮、遷設丙妹。
八寨協、移駐爛土汛、或荔波縣。
清江協、移駐天柱縣。
各處均系彈丸之地。
不能安駐鎮協大營。
現在新疆以内。
所有營汛不甚聯絡之處。
俱請添設汛防。
又于天柱荔波等處。
酌量增駐官兵。
防維周密。
苗人必不敢再滋事端。
至苗蠻向無酋長。
雖有本寨中之強有力者一二人。
亦不能約束其衆。
況苗類衆多。
統以文武。
鎮以官兵。
尚敢群起跳梁。
又豈一二巡檢頭目所能約束耶。
再屯軍之設。
乃系逆苗内之絕戶田産。
始行入官。
其未絕者。
仍令各本戶照前耕種。
并未一概歸屯。
且新疆未墾之地甚多。
雖此後苗民生齒日繁。
亦不至無以資生。
原不必以日後之地少人多為慮。
其召墾屯戶。
均系人才壯健。
可充屯軍者。
令其承領。
不許倩人佃種。
而所設屯田。
已饬令與苗田标明界址。
以免攙越侵占。
并無召苗耕作之事。
惟所奏屯軍淩虐苗民。
實為目前第一要事。
查苗疆驟安屯軍、至八九千戶之多。
而苗民經懲創之後。
其勢易于欺淩。
現已嚴行查禁。
并拟酌定章程。
以為永遠遵守。
得旨。
既經卿詳悉敷陳。
知道了。
至新疆何處安設屯軍。
何處仍系苗田。
何處為聲勢相聯之鎮協。
卿其明悉為圖以進。
朕将覽焉。
卷之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