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外勢畢險。
即内地低窪。
或應加幫縷堤。
或添建月戗。
又吳橋縣黃字五十五号。
白衣廟、上堰北、崔家樓後、一帶河岸。
居民稠密。
近年水勢搜刷。
民舍堪虞。
漕運纖道尤窄。
請建迎水草壩二座。
至故城縣地字三号堤工。
緊靠城下。
近年溜逼尤甚。
并請建壩五座。
以資保障。
從之。
○甲申。
谕、江南下江地方。
五六月間。
雨澤短少。
及至得雨。
已在立秋之後。
且淮安所屬。
蝗蝻為害。
田禾亦不免被傷。
朕心憂慮。
已屢降谕旨。
令該督撫悉心區畫。
預籌民食。
并将額徵漕糧。
暫停徵收。
查明是否成災。
或應蠲免。
或改折色。
分别辦理。
今思江南戶口繁庶。
需米甚多。
此番被旱。
歉收之處似廣。
闾閻必至艱難。
着該督撫查明成災地畝。
将應徵漕糧。
照條銀之例。
按其分數。
悉予蠲免。
其被災分數之外。
仍有應徵漕米。
着緩至次年麥熟後。
改徵折色。
如此則各屬多留米谷。
而民力無事輸将。
于地方自有裨益。
至于查赈之方。
在于無遺無濫。
所有極貧之戶口。
應于冬初先行赈濟。
其次則俟寒冬。
又次則待明春青黃不接之候。
總在該督撫以實心實政。
督率有司。
視百姓之饑寒。
如己身之疾苦。
多方計議。
殚力圖維。
俾乏食之衆。
盡得安全。
不至流離失所。
此則封疆大吏之責。
無容旁貸者。
倘經理不善。
将來責有攸歸。
聞上江亦有缺雨歉收之處。
可酌量照此辦理。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禦史王峻、參奏彭維新一案。
經九卿兩議上。
請朕交與大學士等議。
今議稱彭維新身在制中。
聞命之後。
違制到任。
應照後議革職等語。
彭維新朕素不知其人。
禦極之初。
曾有言其人材可用者。
朕因伊系皇考舊臣。
所犯罪案。
尚有可原之情。
與塗天相、張楷、俞光晟等、俱加錄用。
未幾伊即以親喪回籍。
近因左都禦史缺員。
朕以彭維新服制已滿。
例應起複原官。
是以降旨補授。
亦未有在朕前薦揚之者。
今經禦史參奏。
大臣等議以革職。
乃屬循照常例。
但當時大臣官員。
在任守制者頗有之。
即如彭維新此等情節者。
亦不止伊一人。
可将大學士九卿等所議原摺。
暫行存貯。
至彭維新之為人。
朕究未甚知。
其從前丁憂後到任之處。
朕更無從得聞。
仍着來京。
候朕召見。
再降谕旨。
○吏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奏稱、廣南府新設之寶甯縣、既與土同知同駐府城。
共管地方。
凡命盜案件。
請令寶甯縣移會土同知。
一體查緝。
限滿無獲。
将知縣與土同知一并揭參。
至土富州、與寶甯縣分管地方。
命盜案件。
亦令将移解承審之處。
分别考成。
應如所請。
從之。
○乙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曰。
禦史穑魯奏稱、八旗生計艱難。
請每旗各設一庫。
每庫用銀五十萬兩。
借與本旗官員。
以及包衣兵丁。
每月每兩令出利銀二分。
計年終之時。
每庫可得利銀十二萬兩。
以五萬兩歸還庫帑。
餘銀七萬兩。
散與本旗兵丁。
十年以後。
帑銀歸完。
即将此項銀兩。
永作八旗公庫等語。
朕禦極之初。
加恩借給旗人庫銀。
本期有益生計。
乃迩年以來。
細加體察。
知伊等所領銀兩。
随手花費。
而每月扣除額饷。
于生計轉覺艱難。
是以降旨豁免未完之項。
停止再借。
所降谕旨。
至為明晰。
而穑魯複有此奏。
是誠何心。
且資本必須營運。
方能獲利。
旗人辦事當差。
日不暇給。
何術而能坐獲二分之厚息乎。
原不過随手花銷。
而按季按月。
交納利銀。
将受永遠無窮之剝削。
是非欲以厚其生計。
而轉以朘其脂膏。
此乃富豪盤剝小民之計。
而穑魯反以為養贍資生之良策。
悖謬極矣。
又奏稱八旗生齒日繁。
與其多設養育之方。
無如廣開登進之路。
凡近京省城府、道、州、縣、副、參、遊、守、等官。
俱宜參用滿洲。
京營遊、守、千、把、俱以滿洲補用。
滿洲之人。
農工商賈。
俱非所習。
除居官為兵外。
别無資生之策等語。
國家分職授官。
量材器使。
必其人之克勝厥任。
方可擢授。
年來滿洲中堪任外官者。
朕未嘗不量行擢補。
然不可定為成例。
蓋八旗官員。
文則六部院寺。
武則都統參佐。
員缺甚多。
材略盡可施展。
遵循舊例。
為官擇人。
尚恐人材不足。
何必更開外用之一途。
且其意以登進之路。
為養育之方。
尤不可訓。
文武員弁。
原藉以分猷宣力。
為國為民。
今曰資生無策。
優以官爵。
将居官者惟利是圖。
安望其潔己奉公。
實心任事乎。
況員缺有限。
而生齒日繁。
以此為養贍之法。
豈非妄亂之甚乎。
又奏請鑄當十錢。
每錢一文。
重四錢。
當小錢之十。
現今制錢之五。
大錢四十文。
得銅一斤。
則錢價浮于銅價。
盜銷之弊。
可不屏自除。
并請複設錢行經紀等語。
錢法一事。
屢經條奏定議。
自當漸次清楚。
若改鑄大錢。
銅質輕而獲利厚。
盜鑄之源。
自此而開。
奸民私毀制錢。
改鑄大錢。
盜銷之弊。
自此益熾。
于錢法有益乎。
無益乎。
至經紀蠹役。
經禦史條奏革除。
穑魯又請招募。
此招募之人。
能必其即愈于所革之人乎。
彼所奏三摺。
持論悖謬。
妄欲變亂成法。
今略撮其大要。
宣示于衆。
穑魯着交部嚴加議處。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石麟奏稱、歸化城、與鑲藍旗察哈爾連界之察漢庫侖等處地畝。
原系召民認墾輸租。
雖坐落土默特界内。
不便改歸土默特。
請仍令甯朔衛管轄徵收。
解交綏遠城充饷。
其坐落察哈爾界内地畝。
本系土默特巴特馬孟克等七戶業地。
未便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