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并免地方官钤印。
以省役吏需索。
查地方豐歉不一。
若不指定被災州縣。
驗到钤印。
即概準免稅。
恐奸商偷運他處。
漫無稽查。
所奏應毋庸議。
得旨。
此案着交與那蘇圖、許容、密行體貼民情。
若果有如方苞所奏情弊。
并将部議恐奸商偷運他處。
漫無稽察處。
一并詳議奏聞請旨。
○又議準、署廣東巡撫王謩奏稱、粵東額設孤貧口糧。
請照例按名勻給。
除額編銀六千二百八十三兩外。
應增銀一萬零五百七十五兩有奇。
從之。
○刑部郎中增壽保奏、外任官員。
有回避本省之例。
在五百裡以内者。
雖鄰省仍令回避。
在京戶刑二部司官。
亦回避本省司官之缺。
獨巡城禦史缺出。
順天大宛二縣人。
竟不回避。
查巡城有刑名詞訟之責。
如遇同鄉親友。
恐或徇私廢法。
請嗣後巡城缺出。
将籍隸大興宛平之科道。
概令回避。
得旨。
如所請行。
○免狹西鹹甯縣、商州、本年雹災額賦有差。
○戊辰。
以江西驿鹽道沈起元、為河南按察使司按察使。
○己巳。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曰。
大學士尹泰病故。
伊子尹繼善、現在穿孝。
刑部尚書事務。
着來保暫行署理。
○吏部議覆、工部郎中張鈞奏稱、盛京五部外郎、補用筆帖式一摺。
查盛京五部外郎。
六年期滿。
第準考定州同、州判、縣丞、職銜。
按班補用。
非遲至二三十年。
不能得缺。
請嗣後外郎期滿。
有願補筆帖式者。
以盛京五部筆帖式補用。
有願就外任者。
仍準考職選用。
并請将在京各旗外郎。
亦照盛京之例。
得旨。
允行
○又議準、河南巡撫尹會一奏稱、伏牛山、界連數邑。
地方遼闊。
惟魯山縣之趙家村、為适中之地。
請設巡檢一員。
弓兵三十名。
彈壓巡防。
大隗山、四川縣界址交錯。
而禹州之白沙鎮街。
密縣之平陌村。
新鄭之孫家河。
均系入山要路。
各處應建墩台營房。
并撥馬步兵丁防守。
從之。
○減湖北沔陽州、額設學田租賦。
○庚午。
上詣恩佑寺、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奉皇太後還宮。
詣壽康宮、問皇太後安。
○是日起。
上以告祭太廟。
齋戒三日。
○辛未。
戶部遵旨議奏、出口買米一事。
商人範毓馪、請自行采買。
回京領價。
較官買更為便易。
其派往張家口外之官員。
應令攜帶庫銀六萬兩。
前往古北口、喜峰口、熱河一帶地方。
分頭采買。
不拘何項米谷。
按照市價購買。
陸續運京。
分給八旗米局平粜。
至一切挽運之處。
即令派往之員。
酌量情形。
會同地方官辦理。
将來運送至京。
再請派員接辦。
以免交收遲滞。
得旨。
依議速行。
○盛京刑部侍郎覺羅吳拜奏、獄囚宜量情罪輕重。
設内外監房。
分别監禁。
女犯尤宜隔别。
現今監獄隻三間。
請添蓋七間。
以五間為内監。
一間拘禁女犯。
四間拘禁審結重犯。
以五間為外監。
拘禁審結軍流人犯。
并未審結之一切罪犯。
再蓋提牢廳三間。
以便管獄各官。
起坐稽查。
得旨。
如所請行。
○鑄給新設涼州理事同知、莊浪理事通判、關防。
從川陝總督查郎阿請也。
○免湖北沔陽衛、乾隆元年未完屯饷銀兩。
○壬申。
上禦懋勤殿。
勾到雲南、貴州、四川、廣西、情實罪犯。
停決雲南絞犯二人。
貴州斬犯一人。
絞犯二人。
四川斬犯六人。
廣西斬犯一人。
餘四十人予勾。
谕大學士等曰。
凡此小民。
陷于罪戾。
大都由饑寒切膚。
及教化未逮而然。
我君臣皆任其責。
豈能無愧。
若不于萬無可貸之中。
求一線之生路。
朕心實有所不忍。
所當原情察理。
審度再三。
固不可有姑息之心。
尤不可無哀矜之念。
必求生不得。
然後置之于法。
則死者毫無遺憾。
而刑法得其平矣。
○又谕、今日編修彭樹葵、奏進經史講義。
引用魏徵十思疏内之語。
以為人君之德。
在于慎思。
且衍十思之義。
為箴十首。
詞亦典雅。
尚近古人箴規之意。
與泛論經史者不同。
甚屬可嘉。
着賞内用緞二疋。
筆墨二種。
以示優獎。
○戶部議準、安徽巡撫孫國玺奏稱、安省入夏以來。
雨澤稀少。
所有被旱稍重之六安等州縣。
恐成偏災。
其餘各屬被旱雖輕。
收成亦不無歉薄。
請給支司庫銀十萬兩。
先赴産米之地采買。
運至被旱各州縣。
為将來赈粜之用。
從之。
○癸酉。
上以太廟中殿工程告竣。
本月二十五日。
奉安列祖列後神主。
先期告祭。
親詣行禮。
○甲戌。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曰。
尹泰耆舊老成。
宣力年久。
皇考選拔于退休之後。
屢加擢用。
洊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