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年。
戊午。
冬。
十月。
庚辰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頒乾隆四年時憲書。
○順天府行鄉飲酒禮。
○谕、朕聞陝省各屬。
今年俱屬有秋。
惟延安府屬之安定、保安、二縣。
榆林府屬之榆林、綏德、清澗、米脂、四州縣。
于七八月間。
曾被冰雹。
有損禾稼。
雖被雹地方。
舊例有借無赈。
朕念邊地寒苦。
近年徹兵之後。
更宜加意休養。
着格外加恩。
将此六州縣。
照上年鹹甯等處之例。
分别被災輕重。
發粟赈恤。
後不為例。
該督撫等可督率有司。
實力奉行。
毋使奸胥土棍。
侵蝕中飽。
○鑲藍旗蒙古都統鼐格疏言、荊州将軍衮泰咨稱、食俸已滿三年之骁騎校吉蘭泰、諾爾貴、騎射難膺薦舉。
以未滿三年之骁騎校巴雅爾圖、咨送。
可否帶領引見。
請旨遵行。
得旨。
該将軍保舉巴雅爾圖。
亦然未滿三年。
吉蘭泰、諾爾貴、騎射雖不應薦舉。
系已滿三年之人。
着行文該将軍、将吉蘭泰、諾爾貴、咨送。
與巴雅爾圖、一同帶領引見具奏。
嗣後各省有似此者。
俱着照此遵行。
并谕八旗知之。
○辛巳。
上禦懋勤殿。
勾到湖廣、陝西、情實罪犯。
停決湖廣斬犯十五人。
絞犯二人。
餘五十四人予勾。
○谕、朕聞保定、河間、兩府所屬地方。
夏月多被水淹。
深秋之後。
地雖涸出。
而積水仍未全消。
推求其故。
則州縣舊有渠澱。
因曆年久遠。
附近居民。
偷竊耕種。
漸有收獲。
恐被争占。
遂報墾升科。
有司率爾準行。
并不察其為舊渠舊澱。
及至耕種既久。
壅培漸高。
而水不下注矣。
又聞各處多有涸河。
每當有水之時。
由此宣洩。
無水竟成廢地。
近河居民。
築埂築壩、為蓄聚灌溉之用。
以緻河道阻塞。
水不通流。
高阜有水、歸于卑下。
而卑下之水。
無地注之。
此積水難消之由也。
朕所聞如此。
着總督李衛、留心體察。
轉饬各州縣。
将舊有渠澱。
查明造報。
毋得隐匿。
若有已經升科者。
免其賦稅。
至有涸河之處。
亦行确勘。
不得築埂築壩。
以阻河流之故道。
庶積潦不緻為害。
而于地方實有裨益矣。
○饬督撫不得濫保所屬教官。
谕、向令各省督撫。
保薦所屬教官者。
原謂其文品兼優。
才能出衆。
是以加恩格外。
以優待之。
為督撫者。
當存慎重之心。
方不負國家甄别人材之典。
乃數年以來。
各督撫舉薦來京引見者。
未見有卓越之才。
猶幸所舉不多。
尚未至于太濫。
惟尹會一、張楷、二人。
到任未久。
而舉薦之員。
多于他省。
此不過冀屬官之感激稱頌。
遂輕忽以從事也。
如此次張楷、所舉之侯執信。
乃由署知縣、題請改補教職者。
則其人之才具。
可以概見。
尹會一、所舉之葉徵麟。
乃從下第舉人中、揀選發往者。
若論俸次。
則應升知縣之期。
尚在十數年之後。
張楷、尹會一、将此等人保薦。
冀邀逾格之恩。
甚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以為沽名市恩者戒。
侯執信、葉徵麟、着回原任。
不準帶領引見。
○刑部奏、凡強奸不遂、将本婦毆傷。
越數日、緣本傷身死者。
仍照因奸威逼緻死律問拟。
從之。
○免山東鄒平、新城、齊東、甯陽、鄒縣、泗水、濟甯、高苑、等八州縣、本年雹災額賦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沛縣民婦馮氏。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報、平越、大定、二府。
乾隆二年分。
開墾額内荒田、三百五畝有奇。
荒地、一百二十三畝有奇。
○壬午。
谕、直隸地方。
上年歉收。
今秋又有被水之州縣。
朕心轸念。
已多方籌畫。
加意撫綏。
查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二年分。
地方尚有未完之錢糧。
又有緩徵停徵之項。
此皆将來分年帶徵者。
朕思連年畿内薄收。
應格外加恩。
以資休養。
着将各屬未完、及緩徵停徵之項。
悉行蠲免。
以示優恤。
○又谕、今年上下兩江。
雨澤愆期。
收成歉薄。
朕夙夜焦勞。
多方籌畫。
蠲赈兼施。
務使闾閻不緻失所。
而上江地方被災。
比下江又為較重。
查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二年分。
安徽所屬。
有未完地糧、蘆課、及米、谷、麥、豆、等項。
例應将來分年帶徵者。
着該督撫出示。
一并豁免。
以除日後輸将之累。
乾隆二年。
江蘇所屬江、常、鎮、淮、揚、徐、海、七府州屬。
有被水題明、緩徵銀米等項。
亦着該督撫出示豁免。
以纾将來之民力。
昭朕轸念民艱。
逾格加恩之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吏部遵旨覆奏、正藍旗冒領銀兩二案。
查旗禦史、應行察議。
例由兵部、移咨都察院核明。
轉咨臣部查議。
今都察院藉詞推诿。
據實奏明。
得旨。
覽吏兵二部明白回奏。
顯系都察院規避推诿。
都察院堂官。
着交該部議處具奏。
嗣後如有察議查旗禦史之案。
着兵部分别移咨都察院。
都察院核明。
轉行吏部察議。
○戶部議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報、黔省各稅所情形。
斟酌應去應留款項。
一、稅所雖系鄉鎮。
實系販賣成群。
歸關納稅。
并非重徵者。
請仍照舊存留。
應如所請。
貴陽、安順、二府屬之雞場等稅所。
準其仍舊徵收。
一、本地零星土産。
如貴陽等府州縣。
鐵鋤鐵耙各稅。
應請一并革除。
查冊開土産。
應裁稅八十二條。
内如耰鋤箕帚魚蝦蔬菓等、三十餘條。
系小民日用零星。
自應裁革。
其煙茶等項。
數至百斤。
并非零星土産可比。
久經例載。
未便一概議裁。
一、清鎮隔境之六歸、猓結、兩河鹽稅所。
相隔一岸。
兩河抽稅。
應請裁革。
查黔省鹽稅奏銷案内。
并無六歸、猓結、兩河鹽稅。
其設自何年。
額徵稅銀若幹。
于何案内報銷。
應令該督查明具題到日再議。
一、遵義、昔年隸川。
修文、隸黔。
是以對河彼此盤查收稅。
今遵義改歸黔省。
不應對河仍前抽稅。
應如所請。
嗣後遵義抽稅。
修文驗票放行。
修文抽稅。
遵義驗票放行。
至遵義稅額。
雖系川省舊定。
既經改屬黔省。
應令該督酌定畫一徵收。
一、南籠、安南、等處鹽稅。
并非取自商販。
不過各裡頭人。
向民苗等、零星攤收。
彙總交官。
恐滋弊窦。
應請革除。
查南籠等處鹽稅。
彙入鹽法志書。
遵行已久。
且此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