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為該省驿站經費。
應将該督所請裁革之處。
無庸議。
從之。
○又議、長蘆鹽政準泰疏報、興國、富國、豐财、嚴鎮、等四場。
滄州、衡水、青縣、河間、等四州縣。
本年水災竈戶。
應準與民一體赈濟。
沖塌房屋者。
照上年蘆台等場之例。
酌動存庫餘平銀、加意安頓。
得旨。
依議速行。
○貸陝西綏德、米脂、延川、三州縣本年續被雹災、貧民口糧。
○癸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懋勤殿。
勾到盛京、浙江、江西、情實罪犯。
停決盛京斬犯五人。
絞犯二人。
浙江斬犯三人。
江西斬犯三人。
絞犯一人。
餘六十五人予勾。
○谕、雍正十二年、十一月内。
皇考以太祖、太宗、世祖、三朝實錄中。
人名地名字畫音句之屬。
有與聖祖仁皇帝實錄、未曾畫一者。
特命大臣等敬謹查對。
酌改繕寫。
以昭示萬年。
朕即位之初。
諸臣正在辦理。
因将恭加列祖尊谥字樣。
增入書中。
惟皇祖實錄。
未有重修之處。
是以恭加尊谥。
未曾增入。
朕思四朝實錄。
理當畫一。
皇祖實錄内。
應将恭加尊谥增入。
方與列祖相符。
目今正值重繕列祖實錄之時。
敬将恭加皇祖尊谥。
增入實錄内。
每卷隻須換寫前後兩幅。
亦理之可行者。
後世子孫。
不得援以為例。
着内閣将朕此旨。
謹記檔冊。
○加八旗護軍、領催、馬甲、養育兵、額。
谕、八旗弁兵等。
蒙皇祖六十一年教養之恩。
不啻天高地厚。
我皇考臨禦十三年。
宵旰焦勞。
施恩沛澤。
為旗人籌畫生計者。
至周至渥。
朕即位以來。
仰體皇祖皇考聖心。
無時無刻。
不以贍養旗人為念。
凡有益于伊等生計者。
悉已次第舉行。
即如近年之中。
借給饷銀數百萬兩。
原議按月扣除。
未幾仍行豁免。
在國帑所費已多。
而于旗人究未能永遠補益。
今再四思維。
八旗生齒、日見其繁。
若于每佐領下。
各添兵額。
則食糧者加增于原數。
而閑曠者自少。
似為贍養旗人之本計。
除各王公屬下包衣外。
查八旗、滿洲、蒙古、現有十六歲以上壯丁、七千六百餘名。
十五歲以下幼丁、一萬六千四百餘名。
漢軍壯丁、現有二萬五千一百餘名。
幼丁、七千一百餘名。
又圓明園八旗壯丁、現有五百餘名。
幼丁、一千餘名。
共計五萬七千九百餘名。
着将滿洲、蒙古、佐領。
共八百八十二個。
每佐領添食四兩之護軍一名。
領催一名。
食三兩之馬甲二名。
食二兩之養育兵十名。
圓明園八旗、添養育兵四十二名。
至于漢軍佐領。
共二百七十個半。
伊等人丁雖衆。
其中力能營運者尚多。
且佐雜千把。
皆可錄用。
與滿洲蒙古不同。
今酌量每佐領、添領催一名。
馬甲二名。
養育兵六名。
通計加添護軍、領催、馬甲、四千三百三十餘名。
養育兵、一萬七百七十餘名。
每歲需銀四十三萬九千餘兩。
需米九萬六千三百餘石。
至于八旗佐領人數。
多少不一。
若照額加添。
或佐領人數不敷。
或有人丁而不願披甲者。
應于人多之佐領下挑補。
其如何辦理妥協之處。
着軍機大臣。
會同議政王大臣、八旗大臣、詳加妥議具奏。
此朕格外加恩之舉。
旗人等當思國家經費有常。
弁兵之額數有定。
将來生齒愈繁。
豈能更有增益。
朝廷曠典。
不可屢邀。
惟有謹身節用。
崇儉去奢。
以為仰事俯育之道。
不緻匮乏。
則朕之施恩為不虛。
而旗人亦永享安甯之福矣。
○谕軍機大臣等、今歲山西地方。
收成頗稔。
且晉省風俗儉約。
民家多有儲蓄。
而直隸收成歉薄。
不得不借資于鄰省。
不識山西米谷之屬。
可以流通于畿輔否。
可寄信與李衛、石麟、令其彼此相商。
倘勢有難行。
亦不必強。
○刑部議覆、江南提督南天祥奏、凡兇徒結黨。
持械肆橫。
傷人者、發甯古塔、給披甲人為奴。
助毆者、佥妻發邊衛充軍。
未傷人者、為首拟徒。
為從拟杖。
查糾衆逞兇。
例按首從、人數多寡、已未傷人、分别軍徒杖責。
舊例均極平允。
無庸再議更張。
惟請酌定該管官弁。
故縱失察。
地保徇隐。
議處治罪之處。
應如所請。
文武官知情故縱。
照溺職例革職。
失察及不行查拏。
照不知不報例、降一級留任。
地保徇隐。
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從之。
○安徽巡撫孫國玺奏、本科上下兩江。
應試士子。
多至一萬七千六百餘名。
頗有不遵場規者。
請敕下學臣。
令各教官、督率訓誨。
并敕學臣、嗣後不準濫送。
得旨。
該部定議俱奏。
孫國玺據實陳奏。
不避嫌怨。
殊屬可嘉。
着該部議叙。
○增給河東乾隆三年分、鹽餘引十萬道。
從鹽政定柱請也。
○貸河南信陽、羅山、正陽、光州、光山、固始、息縣、商城、等八州縣。
本年旱災貧民口糧耔種。
并開倉平粜。
○甲申。
大學士伯鄂爾泰等遵旨議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條奏、古州一帶苗疆。
增添官兵。
安設屯堡。
應除積弊。
并約束屯軍、各事宜。
一、苗疆兵役通事人等。
下寨采買。
宜嚴禁。
應如所請。
将薪蔬菽粟各項另立場市。
豫定日期。
令兵役等交易。
并委妥練員弁彈壓。
一、苗疆濫役之弊。
宜請禁革。
應如所請。
嗣後雇募苗夫。
陸路四十裡為一站。
給銀八分。
苗船、逆水三十裡為一站。
順水八十裡為一站。
給銀一錢五分。
随時雇募小工。
并長短夫役。
日給銀三分。
口糧米一升。
文武衙門兵役人等。
不得仍前濫派。
短少欺淩。
一、塘夫派累之弊。
宜請革除。
應如所請。
嗣後巡查、并遞送武職衙門公文。
俱責塘兵。
不得役使苗民。
其值塘苗夫。
永行裁革。
一、苗疆通事。
宜慎加遴選。
應如所請。
饬古州等八寨。
丹江等各廳員。
慎選承充。
一、苗寨宜佥立頭人。
以專責成。
應如所請。
饬令廳員、将苗疆各寨。
擇良善者。
令其公同舉報。
酌量寨分大小。
每寨或一二人。
或二三人。
佥為寨頭。
約束散苗。
一、屯田界限。
宜嚴區别。
應如所請。
嗣後屯戶人等。
如敢越界侵占苗人田土山場。
照盜耕種他人田例。
計畝論罪。
強者加等。
一、屯戶宜嚴稽察。
應如所請。
嗣後各軍戶内。
不守屯規。
小則枷責示衆。
大則依法嚴處。
至有緊事他往。
回明限日給假。
逾限究處。
一、屯軍技藝。
宜因時訓練。
應如所請。
每年十月、至次年正月。
按期操演。
衛弁親赴各堡。
輪流教習。
廳員親身巡曆。
督率簡閱。
古州兵備道。
不時遴員查驗。
春夏秋三時。
農工稍暇。
亦令演習。
一、屯軍田畝。
宜嚴禁典賣。
應如所請。
嗣後屯軍人等。
典賣屯田。
照盜賣他人田。
一畝以下笞五十。
五畝加一等。
官田加二等。
私行當買者同罪。
一、屯糧宜酌定輸納。
以充公費。
應如所請。
以乾隆己未年為始。
上田、畝納米一鬥。
中田、八升。
下田、六升。
每鬥加鼠耗三合。
每年給百戶工食米十二石。
總旗六石。
小旗三石。
其餘米石。
即留為本屯制備火藥等項公用。
一、苗疆地方。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