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處具呈。
似此詭計巧飾。
殊屬可惡。
盛安着交部嚴行定拟具奏。
○調署甘肅西甯鎮總兵盧度瑾、署涼州總兵印務。
○庚子。
谕、本月二十三日。
皇太子初祭之期。
朕躬親往。
○朝鮮國王李昑、表賀加上崇慶慈宣皇太後徽号。
并賀冊封皇後。
又表謝恩封世子。
賜予有加。
所進方物。
并蒙準作年貢。
奏入。
報聞。
○命提督貴州學政鄒一桂、仍留任。
○吏部疏請、禮部尚書趙國麟等降級之案。
可否開複。
得旨。
趙國麟降級留任之案。
準其開複。
歸宣光不準開複。
○又議覆、盛京刑部侍郎覺羅吳拜疏言、盛京刑部檔房。
改造參庫。
凡拏獲私參。
俱交庫收貯。
歲底始行解京交納。
請添設司庫一員。
庫使二員。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準、署理蘇州巡撫許容疏報、沛縣城垣。
年久頹廢。
請确估分别修葺。
從之。
○免福建台鳳等廳縣額徵社饷。
并粟石折價銀八千四百二十五兩有奇。
各社鹿皮折價銀一百六十九兩有奇。
減徵台屬各縣贌番地貼饷銀一半。
○調任福建巡撫盧焯疏報、莆田縣本年民墾田、一十六頃十五畝有奇。
○辛醜。
訓士子留心經學。
印發官本經書。
谕、士人以品行為先。
學問以經義為重。
故士之自立也。
先道德而後文章。
國家之取士也。
黜浮華而崇實學。
我朝養士。
已将百年。
漸摩化導。
培護甄陶。
所以期望而優異之者。
無所不至。
為士者當思國家待士之重。
務為端人正士。
以樹齊民之坊表。
至于學問必有根柢。
方為實學。
治一經必深一經之蘊。
以此發為文辭。
自然醇正典雅。
若因陋就簡。
祗記誦陳腐時文百餘篇。
以為弋取科名之具。
則士之學已荒。
而士之品已卑矣。
是在各省學臣。
諄切提撕。
往複訓勉。
其有不率教者。
即嚴加懲戒。
不少寬貸。
至于書藝之外。
當令究心經學。
以為明道經世之本。
其如何因地制宜。
試以經義。
俾士子不徒視為具文者。
在學政酌量行之。
務期有益于膠庠。
各省亦不必一轍。
我皇祖禦纂經書多種。
紹前聖之心法。
集先儒之大成。
已命各省布政司敬謹刊刻。
聽人印刷。
并準坊間翻刻廣行。
恐地方大吏。
不能盡心經理。
則士子購覓。
仍屬艱難。
不獲誦讀。
着督撫藩司等、善為籌畫。
将士子應讀之書。
多為印發。
以為國家造士育才之助。
○又谕、各省駐防兵丁生息銀兩。
皆系咨部、轉交八旗查核摺奏。
而督撫提鎮。
則皆具本報銷。
事不畫一。
此項生息銀兩。
乃國家加惠兵丁之特恩。
非正項錢糧可比。
嗣後着各省督撫提鎮。
每年咨達兵部。
兵部逐一查核。
一省彙為一摺。
陸續奏聞。
○工部議覆、大學士前總理浙江海塘管總督事稽曾筠疏報、仁和縣湧金等各門、城垣坍損。
請确估分别修葺。
應如所請。
從之。
○壬寅。
上□田村。
賜奠端慧皇太子。
○癸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戶部議準、漕運總督查克丹奏、江南江、興、等幫、雍正二四八十等年。
應追行糧、盤耗、漕贈、等項銀、七千一百二十二兩有奇。
米、二百九十石有奇。
江西鉛山等幫、雍正八九十等年。
截留漕船。
應追回耗餘米、三萬四千二十七石有奇。
河南臨清等衛、雍正十二年。
截留漕米。
應追行糧潤耗銀、二千四百三十八兩有奇。
俱系實欠在丁。
應請豁免。
從之。
○工部議覆、湖廣總督宗室德沛奏、湖北施南府屬各縣、衙署祠宇橋梁道路船隻等項。
均須修葺。
确估共需工料銀四萬四千九十二兩有奇。
動支乾隆三年地丁銀興修。
應如所請。
從之。
○以鴻胪寺少卿楊嗣璟、為通政使司右通政。
○甲辰。
申命通商轉運米石、接濟災區。
谕、頃據蘇州織造海保奏稱、江南總督那蘇圖奏準、江蘇地方。
歲旱歉收。
凡商販米船過關時。
詢明前往被災各邑售賣者。
給與印照。
免其納稅。
臣随即出示通行曉谕。
已經旬日。
而願往災邑者甚少。
及細察其故。
因商人見部文内有給與印照、責令到境呈送地方官钤印。
令其回空驗銷之語。
惟恐禀請钤印。
難免守候稽延。
是以尚多觀望。
撫臣許容、與臣面同商酌。
稍為變通。
凡詢明實系運往災邑粜賣米船。
随時給照免稅。
随即開明商名米數。
行知該邑印官。
查果到境。
立時申報查考。
毋得守候留難。
至所給過關免稅照票。
聽其随便回空繳銷。
地方官不必钤印。
在關既有該邑申報到境印文。
即可據以存案報部等語。
朕因上下兩江。
民食艱難。
百計籌畫。
以期接濟外。
又舉行通商轉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