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法。
廣緻米谷。
惠我烝黎。
若其中稍有阻滞稽延。
則非朕降旨之本意矣。
今覽海保所奏、與許容商酌辦理之處甚是。
着該部即速行文與各處關差。
凡有商船販米至被災之州縣者。
俱照此例行。
至于商船先報前往某縣。
若此縣販運者多。
米糧已可敷用。
即不妨準其轉移于鄰邑。
總之歉收之地。
乏食之民。
皆吾赤子。
不容歧視也。
是在該督撫董率有司。
酌量本地情形。
善為經理。
以鼓舞商人。
不必拘定前議。
務使商賈踴躍趨事。
源源而來。
獲貿易之利。
無守候留難之苦。
免吾民艱食之虞。
此則善體朕心。
克盡父母斯民之職者矣。
○戶部議覆、甘肅巡撫元展成疏言、靖逆衛雍正六年、報墾地四十三頃十一畝有奇。
應徵正糧馬糧等項。
均于乾隆二年。
照例入額徵收。
嗣奉旨甘省馬糧。
着自乾隆三年為始。
一概豁免。
該衛馬糧。
自宜并請免徵。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言、閩省水師營。
并長樂、福清、等縣營。
衙署營房等項。
風雨損壞。
确估共需工料銀四千五百七十八兩有奇。
請撥司庫存公銀興修。
應如所請。
從之。
○實授孫嘉淦、為直隸總督。
甘汝來、為吏部尚書。
以廣西巡撫楊超曾、為兵部尚書。
湖北布政使安圖、署廣西巡撫。
湖南按察使嚴瑞龍、為湖北布政使。
直隸清河道彭家屏、署湖南按察使。
○乙巳。
谕、朕降旨将楊超曾補授兵部尚書。
伊未來京之前。
兵部事務。
着甘汝來暫行兼管。
○故直隸總督李衛遺疏上聞。
得旨。
李衛才猷幹練。
實心辦事。
封疆累任。
宣力多年。
勇往直前。
無所瞻顧。
畿輔重地。
正資料理。
前聞患病沉重。
準其解任調治。
特遣太醫馳往診視。
頒賜參藥。
冀其痊可。
今聞溘逝。
深為悼惜。
着侍衛往奠茶酒。
柩榇起程之日。
除該省官員。
照屬員之禮奠送外。
其經過地方。
文武官員。
在二十裡以内者。
俱差人護送照看出境。
所有應得恤典。
該部察例具奏。
○故戶部尚書世襲三等男高其倬遺疏上聞。
并請将伊子高恪等、欽定襲爵。
得旨。
高其倬練達老成。
宣力年久。
由外任簡用司農。
正資料理。
昨聞溘逝。
深為悼惜。
其柩榇回旗。
已經降旨、令沿途文武官弁護送照看。
所有應得恤典。
着察例具奏。
餘着議奏。
該部知道。
○刑部議準、禦史王柯奏稱、刑部定拟罪名。
除正律正例外。
凡成案未着為定例者。
嗣後概不準混行牽引。
如督撫辦理。
果有與舊例相合。
可援為例者。
令于本内聲明。
由部詳核奏請審定。
從之。
○調戶部左侍郎呂耀曾、為倉場侍郎。
倉場侍郎陳世倌、為戶部左侍郎。
○丙午。
谕、去年八月十五夜。
福建福州等處。
飓風忽發。
聞有水師營快字八号槳船一隻。
烽火營慶字十二号雙篷艍船一隻。
海壇鎮标左營、永字十号趕缯船一隻。
俱遭風擊碎。
因各船非系出洋遇風。
不應動支錢糧補造。
應令該管各官賠補。
朕念去歲福州等處。
風勢猛急。
與平時不同。
人力難以防範。
尚非有意疏忽。
此時責令賠補。
力量艱難。
着支正項錢糧成造。
免在各旗營賠追。
後不為例。
○戶部議覆、江西巡撫嶽浚疏言、甯都縣一埠。
與連界福建之汀屬、同銷潮鹽。
緣配甯之鹽。
向多紅黑。
居民販食鄰私。
請嗣後該埠額鹽。
一半撥發海隆白鹽。
一半配給招收東界之鹽。
其各鄉适中之蕭田寺等處。
召募土着商人。
開設子埠。
以便鄉民買食。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大學士仍管川狹總督查郎阿疏言、狹西綏德州倉貯糧石。
僅存谷七百一十八石有奇。
州屬地方。
現被雹災。
秋收歉薄。
請撥米六千石。
豫備撫綏。
其米、查延安府。
有題運榆林糧一萬石。
除已運外。
仍存米四千四百十六石有奇。
可以轉運接濟。
不敷。
于延長縣倉米内撥足。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四川巡撫碩色疏言、四川捐貯倉谷事例。
謹就本省情形。
遵旨詳議。
一、各屬地方。
大小不同。
宜酌定數目捐貯。
應如所請。
大縣捐谷一萬五千石。
中縣一萬二千石。
小縣一萬石。
其直隸州、府屬各州、如大縣之數。
松潘、叙永、二廳。
如中縣之數。
衛所、如小縣之數。
一、各處産谷。
多寡不齊。
宜酌量變通交納。
查成都等十三府州所屬地方。
俱系産谷之區。
自應如該撫所請。
每谷一石。
抵銀六錢。
照部捐銀數。
令各生俊交谷。
保甯等府州廳縣衛所。
地既不産米谷。
積貯尤為緊要。
若令折交銀兩。
與移捐本色原旨不符。
不便準行。
應令該撫另行妥議、具題到日再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