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年。
戊午。
十一月。
甲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大學士伯鄂爾泰等、遵旨會議副都統張鳳林奏、管理威遠等六口文員。
改設武職。
查威遠等口。
原系武職管理。
嗣因地産人參。
改選六部文員。
為關口守禦、兼管城守尉。
複以文員不合巡守。
仍改武職。
雍正元年。
又改文員。
以周圍一二百裡之地。
僅一文員。
帶領有限官兵巡察。
誠恐不敷。
應如所請。
仍以地方城守尉兼管。
并令該将軍總理。
不職、題參。
得旨。
邊門章京員缺。
或以文職補用。
或以武職補用。
屢經更易。
而偷挖人參之弊。
未能剔除者。
蓋因地方官員。
并不協力緝拏所緻。
今雖改用武職官員。
不過數年。
又必有以宜用文職官員奏請者。
頻經更改。
于事亦屬無益。
邊門章京員缺。
仍着補放文職官員。
其緝補巡察事件。
仍交該地方武官、協力巡查。
并着該将軍兼管統轄。
采參一事。
仍着永福辦理。
如此各有專責。
不得推诿。
庶于公事有益。
○又議、參領阿拉彌奏、緣罪革職員弁。
所借俸饷。
無力完繳。
族中有願于俸饷中代賠者。
準其扣還。
查員弁虧欠錢糧。
除老病休緻病故。
例免追繳外。
緣事革職。
仍照額追。
力不能完。
免銀治罪。
參領阿拉彌。
請酌予代賠。
國帑既可無虧。
本人又可免罪。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準、甘肅按察使包括疏請、鄰封關提人犯。
限文到二十日拏解。
無故違限。
照事件遲延例、逾限不及一月者。
罰俸三個月。
一年以上者。
罰俸一年。
聽信地保差役、空文回覆者。
照匿犯不報例、降三級調用。
從之。
○以故喀爾喀和碩智勇親王丹津多爾濟之孫、桑齋多爾濟、襲封多羅郡王。
○乙醜。
戶部議準、升任廣西巡撫揚超曾疏言、粵西大小各官養廉。
請動梧、浔、二廠雜稅赢餘銀兩。
仍照舊例。
由司轉給。
州縣所屬佐雜。
由州縣出具總領。
府屬佐雜。
由知府出具總領。
按月分給。
近者一季一領。
遠者兩季一領。
從之。
○兵部議覆、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疏言、涼州洪水營、至中衛縣。
計三百餘裡。
道途四出。
絕少人煙。
請于洪水營、撥派外委千把各一員。
帶領馬步兵十名。
駐防天樂壩。
于古水井營、撥派外委千把各一員。
帶領馬步兵三十名。
駐防營盤水。
其适中之石梯子梁。
即于此項兵内、撥派馬步兵十名、輪流巡查。
甘塘子、長流水、兩處。
撥派中衛營、左哨外委千把各一員。
帶領馬步兵二十名。
分頭駐防。
又延綏鎮屬定邊協管轄地方。
從前客商。
俱從甯塞堡行走。
嗣因道路崎岖。
改由甯條梁進口。
請建土堡。
将甯塞堡舊額馬守兵一百九名中。
撥七十九名。
再于鄰近靖邊營。
撥守兵二十一名。
令甯塞堡守備。
帶同經制額外把總移駐。
存留甯塞堡守兵三十名。
添設經制把總一員率領駐防。
至甯條梁西、四十裡鋪。
亦建土堡。
撥派安邊等堡守兵十名。
令柳樹澗堡額外把總帶領駐防。
其甯條梁東、紅柳灘、至石渡口一帶。
俱邊外孔道。
亦建土堡。
撥派鎮羅、龍州、鎮靖、等堡守兵二十名。
令鎮靖堡額外把總帶領、駐石渡口。
應如所請。
從之。
○豁免江南淮、徐、二府屬、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十二年、河湖灘租、民欠銀三萬五千六百十七兩有奇。
○丙寅。
八旗都統等面奉谕旨、以旗人業經增添錢糧。
各都統等、尤宜不時開導。
俾知撙節謀生。
毋得仍前妄費。
并念兵丁服色。
雖曾嚴定章程。
但從前衣服之越分者。
并未勒限禁止。
或恐以新制之衣。
詭稱舊有之服。
緻難查禁。
應将如何勒限之處。
詳議具奏。
尋議、勒限三年。
三年後無論衣服新舊。
但違禁者。
即照例懲治。
該管官及族長等。
一并查議。
庶舊衣不緻廢棄。
新制亦罔敢僭越。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禦史恒文奏、通行各省應議案件。
該督撫于四月六月正限之外。
事理易結者、展限兩個月。
難結者、展限四個月。
分别咨題。
按限完結。
各省提鎮。
有總督統轄者。
由總督彙總議覆。
其無總督統轄之各省提鎮。
俱照巡撫之例起限。
至駐防各省将軍标下員弁。
俱駐紮同城。
所轄營制無多。
行查妥議事件。
不必照督撫提鎮一例定限。
再、各省滿洲駐防将軍等所轄官員。
駐劄俱在一處。
亦仍照欽部事件之例起限。
其奉天、甯古塔、黑龍江、等三省将軍、所轄地方遼闊。
應照各省督撫一例定限。
逾限不結。
分别議處。
若非通省行查。
及徑行查議之案。
仍照舊例扣限。
從之。
○丁卯。
谕、前據奉天将軍額爾圖等奏稱、奉天地方。
今年山水驟發。
河水泛溢。
福陵石堤土壩。
被水沖刷。
應請料估興修等語。
朕已敕交議政王大臣。
會同該部定議。
令淳郡王、工部侍郎張廷瑑、前往相度辦理。
但此處石堤土壩。
建築于雍正八年。
告成于雍正九年。
屈指至今、七八年之間。
兩次被沖。
從前未改築堤壩之時。
亦并無此沖刷之事。
此或因水勢難容。
或系堤工不固。
二者均未可定。
陵工關系重大。
必須籌畫萬全。
着淳郡王、張廷瑑、再于欽天監中。
選擇精于地理之人。
帶去公同敬謹相度。
作何辦理之處。
會同奉天将軍、五部侍郎等、敬謹和衷悉心定議。
奏聞請旨。
務令風水工程。
兩有裨益。
○多羅淳郡王弘暻奏、臣于雍正十三年。
奉旨派往沈陽、修理福陵。
查渾河、與蘇子河、合流。
并彙納諸山之水。
來源遠大。
上流甚高。
勢若建瓴。
水小則安瀾循軌。
水大則溢岸沖堤。
從前高其倬、不谙水性。
議于水口建築石堤。
旋經沖刷。
嗣據洪文瀾議奏、于虎皮石岸前。
東西加築石岸。
培墊圓唇。
今年夏水陡溢。
堤壩仍被沖刷。
而虎皮石岸前之圓唇。
則凝然不動。
可見兩番修築之石堤。
徒費國帑。
若恐弓勢外張。
則所砌圓唇。
水勢自已環抱。
前奉天将軍額爾圖、所奏一一修理。
則今歲甫修。
明歲複沖。
明歲加工。
後歲又決。
此斷非人力之所能為也。
至工程處所。
應作如何經久之計。
俟臣到沈後、同侍郎張廷瑑、詳酌确議。
再行奏聞。
得旨。
福陵工程。
關系重大。
朕已降旨、令淳郡王、侍郎張廷瑑、揀選精于地理之人。
帶往奉天。
會同該将軍、五部侍郎、敬謹和衷悉心定議請旨。
淳郡王此奏。
與朕意亦相仿佛。
着将原奏發去。
一并确議具奏。
○戶部議覆、原任直隸總督李衛疏言、大名府倉貯積谷、二千九百三十三石有奇。
社谷三千一百石有奇。
因各屬倉貯頗裕。
無需府倉粜濟。
是以存貯年久。
惟現在魏縣貯谷。
節年動用。
所餘無幾。
請将該府倉貯積谷。
粜賣銀兩。
改發魏縣采買存貯。
其社倉谷石。
及時粜陳易新。
仍貯府倉。
以備公借。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準、調任兩廣總督鄂彌達等疏請、廣東南雄協守備。
與原防清化司前汛之外委。
均移駐始興縣城。
其原防始興縣城之經制千總。
移駐司前汛。
從之。
○豁免江南提标各營馬兵、透支加饷等項銀兩。
從總督那蘇圖請也。
○戊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