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慶賀聖母皇太後萬薵令節。
公主、福晉、格格、命婦、着停其行禮。
○吏部議覆、禦史褚泰奏稱、場員、庫大使、取具身家殷實印結。
原為整饬鹽務。
慎重錢糧起見。
奉行日久。
漸滋弊端。
請行停止。
應如所請。
但稱以二項員缺。
俱歸州同、縣丞、按班月選。
殊未允協。
請嗣後各省場員、庫大使、除本班候補人員外。
舉人候選知縣。
情願改就者。
令其呈改。
恩拔副榜貢生。
考授州同、州判、縣丞、職銜。
已取具赴選文結到部。
并曾經該督撫驗看咨明者。
準一體呈改。
從之。
○又議、閩浙總督郝玉麟等疏言、閩省霞浦縣屬之桐山地方。
襟海環山。
離縣窎遠。
控制難周。
請建立縣治。
添設知縣一員。
訓導一員。
典史一員。
所有霞浦近桐之八都、至二十四都、民屯田畝。
額設銀米。
撥歸新縣管轄。
其原駐蘆門巡檢。
改駐柘洋地方。
應如所請。
從之。
命縣名曰福鼎。
○戶部議、古北等口、運來米豆雜糧。
已交八旗米局存貯者。
令各該米局、在内城發粜。
嗣後運到雜糧。
俱交五城。
于城外關廂存貯、來春開改平粜。
得旨。
所議甚好。
着照所請行。
○又議準、原任直隸總督李衛疏請、添設直隸省孤貧口糧銀、二萬六千二百十六兩有奇。
從之。
○又議準、調任福建巡撫盧焯疏言、閩省福州等府州縣、額外孤貧。
請照安徽之例。
與額内一體給與口糧。
從之。
○又議準、河南巡撫尹會一疏言、豫省雍正十二十三兩年。
并乾隆元年。
勸首隐地内、虛報三十五頃六畝有奇。
額賦應予豁除。
從之。
○截河南、山東、漕糧十萬石。
留貯津倉。
續赈平粜。
○免山東招遠縣、本年雹災額賦。
○緩徵甘肅武威、永昌、平番、鎮番、西甯、碾伯、肅州、高台、西固、等九州縣廳、蟲災本年錢糧。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夏間。
江蘇巡撫揚永斌奏稱、禁止躧麯一事。
臣已委員協同查禁。
其造麯器具。
分别封貯拆毀。
所有未奉上谕禁止以前。
已經造成陳麯。
現饬封貯等語。
朕比時以楊永斌辦理不善。
特頒谕旨。
嚴切曉谕。
諒各省督撫悉已聞知矣。
今聞河南地方。
封貯造成之陳麯甚多。
商民從前所用之工本。
悉皆委棄。
頗有怨言。
不知尹會一何以見朕谕旨。
尚如此辦理。
可傳旨詢問之。
又據法敏奏稱、山東禁止燒鍋躧麯。
已有成效。
朕思河南情形如此。
恐山東亦有封貯器具陳麯之事。
且聞東省、亦不過因朕旨已頒。
雖有難行之勢。
不得不奉行。
而所謂已有成效者。
仍屬虛文。
亦着傳旨詢問之。
○吏部議覆、升任廣西巡撫楊超曾疏言、廣西泗城、鎮安、二府。
應各添設附郭知縣一員。
典史一員。
凡府治管轄之地方錢糧。
命盜案件。
俱歸知縣經理。
其泗城府原設同知、照磨、均請裁汰。
駐劄天峨之泗城府經曆。
徹回府治。
改設縣丞一員。
應如所請。
從之。
命泗城縣名曰淩雲。
鎮安縣名曰天保。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石麟疏言、岚縣、雍正七年報墾升科地、二十頃三畝。
多系山厓溪澗。
随墾随荒。
所有應徵本色。
暨驿站等項銀兩。
應予豁免。
從之。
○添給四川雲陽、井研、二縣。
水陸鹽一百七十四引。
從巡撫碩色請也。
○以故甘肅河州土百戶王鎮海之子王統西、襲職。
○庚午。
谕、上年修理三陵。
工程告成。
朕特降谕旨。
躬親展谒。
經王大臣等議、于來年秋間前往。
嗣奉皇太後懿旨。
朕詣盛京時。
皇太後亦親往恭谒祖陵。
正拟降旨。
交王大臣等會議。
今思近年畿輔收成歉薄。
雖行宮一切所需。
俱系官辦。
絲毫不以累民。
而沿途經過地方。
豫先購備。
如米糧草束之類。
恐緻價值高昂。
于民間未便。
應俟豐稔之年。
朕另降谕旨。
前往展谒。
着原議之王大臣九卿等、再行妥議具奏。
○又谕、大學士嵇曾筠奏稱、舊恙尚未痊愈。
俟新撫臣到任後、束裝起程。
便道回籍。
息心調理。
漸冀痊可。
趨赴阙廷等語。
着照所請。
暫回原籍。
加意調攝。
務期速痊。
入閣辦事。
頒賜人參十斤。
以為醫藥之用。
○吏部議覆、甘肅巡撫元展成等疏言、甘省府州縣屬、應行移駐添改一切事宜。
一、蘭州省會。
請移駐知府以符體制。
應如所請。
将臨洮府知府。
又附府之狄道縣、移駐蘭州。
原駐蘭州知州。
移駐狄道。
同原轄之金縣、河州、渭源、俱隸移駐省會之知府管轄。
其經曆、州判、吏目、典史、等官。
各随原屬之府州縣移駐。
蘆塘驿驿丞。
歸移駐省城之知縣管轄。
一、各官衙署。
請分别添建。
應如所請。
除向有原署、可以通融居住外。
準其将蘭州空閑錢局。
改建府署。
一、各府州縣學校。
請酌定規模。
應如所請。
原隸府州縣各學教官。
各随府州縣移駐。
蘭州學升為府學。
狄道縣學改為州學。
入學名數。
照府州學額取進。
惟移駐蘭州之狄道縣學。
該撫請照州學原額。
未免太浮。
應仍照縣額取進。
一、鄰近縣屬。
宜請改隸。
并酌量地方情形。
增設官兵。
應如所請。
鞏昌府屬之靖遠縣。
改隸移駐蘭城之知府管轄。
移駐蘭城縣屬之寬溝堡。
添設縣丞一員。
向無弁兵之金縣。
準于附近之臨洮營酌撥把總一員。
帶領馬兵三十名。
守兵三十名分駐。
從之。
○戶部議覆、河南巡撫尹會一疏報、祥符等三十三州縣額徵班匠等項。
共銀一千五百四十二兩有奇。
準其攤入各州縣地糧銀内徵收。
從之。
○引見保送禦史之刑部員外郎沈世楓、得旨。
沈世楓、着記名以禦史用。
○辛未。
吏部議準、盛京工部侍郎希德慎疏言、盛京工部顔料庫事務。
請照盛京戶部銀庫、緞疋庫、公同辦理之例。
令工部銀庫掌領關防官、公同辦理。
從之。
○又議、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請、将黔省原屬鎮遠縣之臻洞司各苗寨。
就近改隸凱裡。
丹江之打格等寨。
就近改隸台拱。
清江之高定等寨。
亦近改隸古州。
其田畝錢糧。
除打格等寨。
地系新疆。
業已豁除外。
臻洞司、桑郎、等二十一寨。
實在成熟田四百八十六畝。
應徵本色秋糧。
令清平縣、轉移凱裡縣丞管理。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準、江西巡撫嶽浚疏報、南昌等十九縣。
雍正十年、開墾田地。
内上高、臨川、戈陽、等三縣。
原墾田地并塘。
十頃五十四畝有奇。
現經坍改。
所有額賦。
應予豁除。
從之。
○又議、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言、古州苗夷環處。
兵米系粵西接運。
厘剔宿弊、以歸實濟。
一、貯米當委監收監放之官。
每年所買米數。
并價值運費若幹。
先行呈報。
盤量收貯。
至借給兵米。
扣饷買補。
俱令各營會同文員。
監視收放。
一、貯米當立推陳易新之法。
借給兵丁米石。
照原價運費。
扣收補貯。
不得額外加耗。
年豐米賤。
即将此米存貯。
備下年接濟。
如借給尚有餘存米石。
于青黃不接之時。
減價平粜。
一、貯米當重盤查交代之責。
積貯米石。
并扣收買補米數。
該管将備、于年底冊報。
遇有升遷。
照例交盤。
其挪移短少。
并采買遲延者。
即行指參。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準、調任兩廣總督鄂彌達疏報、廣東雷州協、巡海遭風淹斃之兵丁何進。
應照陣亡步兵例、減半給與祭葬銀兩。
從之。
○正黃旗漢軍副都統蘇巴禮奏、世管佐領、雍正三年。
設立家譜。
遠族概不準入。
今辦理世管佐領。
竟有以遠族未入譜者。
因曾經管過。
遽準備用。
原編佐領親弟兄之子孫。
轉以未經管過不準。
夫遠族接管之故。
非因原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