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地。
不可種谷者。
各就土性所宜。
随處栽植。
加意培養。
今各府查報。
一年之内。
實在成活之樹木。
共計一百九十一萬有餘。
茲當冬末春初。
再加申勸。
期于遞年加增等語。
夫農田為生民之本。
而樹畜尤王政所先。
周禮太宰。
以九職任萬民。
其二曰、園圃毓草木。
可以知所當務矣。
朕禦極以來。
轸念民依。
于勸農教稼之外。
更令地方有司。
化導民人。
自勤樹植。
以收地力。
以益民生。
今覽尹會一所奏。
是豫省一年之内。
已種樹一百餘萬之多朕思中州接壤畿輔。
為南北往來之沖。
并未聞有教民種植、滋事繁擾之處。
安見豫省之法。
不可仿行于他省耶。
至于五谷者。
乃民命之所關。
吾君臣受上天牧民之責。
而于民之所、資以生者。
轉視為緩圖。
亦逐末而忘其本矣。
地方有司。
但知以簿書為事。
自顧考成。
幸免參罰。
便為稱職。
此等人員。
固不可與劣迹昭着者。
同日而語。
而究之牧民之要道。
缺焉未盡。
所謂父母斯民者安在乎。
國家設立倉儲。
原以濟小民之緩急。
當救濟百姓之時。
豈複有所吝惜。
但倉儲有限。
而人數繁多。
不足之數。
勢必借資于鄰省。
倘鄰省又複歉收。
則将如何經理之。
是在督撫大臣。
董率州縣官。
早作夜思。
視百姓之事。
如己身之事。
勤勤懇懇。
勸勉化導。
俾百姓各盡力于南畝。
野無曠土。
戶無遊民。
縱不能如古人之耕九餘三。
即有成效。
然亦必令有所儲畜。
以備不虞。
不為旦夕糊口之謀。
而置仰事俯育于膜外。
則克盡牧民之本圖矣但小民識見短淺。
不能慮及久遠。
必須良有司感之以至誠。
使官民上下。
情意流通。
有言必信。
奉令承教。
出于自然。
行之既久。
漸臻家給人足之風。
此等牧令。
真不愧古之循良。
該督撫當優獎而薦舉之。
朕必加以遷擢。
風示群吏。
倘襲取虛文。
不求實政。
或且刑驅勢迫。
使闾閻未受蓋藏之益。
而已受繁苛之擾。
此又國法之所不貸者。
可将此傳谕各省督撫。
善體朕心。
勉力為之。
以前朕望。
○又谕、前據貴州總督張廣泗參奏張照在黔。
糜費軍需銀兩摺内。
特标百萬軍需于前。
而下文參其任意支領。
是顯然軍前所用錢糧。
皆張照經手之項。
是以朕降旨令其賠還十分之八後又有人奏稱、張照經手錢糧。
祇派發各府銀十三萬兩之數。
此外與伊無涉。
朕令戶部行文張廣泗确查具奏。
今據張廣泗查奏、張照經手錢糧。
隻發過銀二十五萬餘兩。
是此數與原奏迥不相符且遲至二年之久始行覆奏。
顯有回護原奏。
礙難措辭之處。
張照在黔辦理軍務。
與哈元生等意見參差。
不能和協。
朕是以降旨徹回加以處分。
又因張廣泗、有糜費錢糧之參奏。
是以照例責令賠補。
并非從前深惡張照。
而于不應着賠之項。
罰金以懲之也。
今細覽張廣泗查奏之摺。
是張照本無應賠之項。
何得強令賠還。
朕惟以大公辦理天下之事初無成見成心。
并非此時嘉獎張照。
而欲枉法以寬之也。
若照戶部所議。
複令張廣泗再查。
伊仍不免瞻顧。
難于回覆。
此案着交與辦理軍機大臣。
秉公妥議具奏。
○戶部等衙門遵旨議覆、總漕托時、和碩和親王弘晝等、條奏剔除漕弊二摺。
一、托時奏請嚴定私賣食米之禁。
應如所請。
旗丁多餘食米。
該督嚴饬地方、及領押等官弁查察。
必俟抵通交卸之後。
方準變賣。
如沿途指稱食米貨賣者。
不論糙熟。
照漕例一體治罪。
一、托時奏請酌定營汛官兵賞罰應如所請營員失察盜賣。
專汛之千把。
照州縣失察例議處。
兼轄之遊守。
照府道失察例議處。
拏獲一年二次者。
專汛官紀錄一次。
兼轄官至四次、紀錄一次。
汛兵疎縱。
照不應重律治罪。
拏獲報官。
将應入官之米價追賞。
文職衙門拏獲。
照武職一體議叙。
一、托時奏請定小船偷載之罪。
應如所請。
小船人戶。
受雇偷載漕糧者。
照漕白二糧、過淮後盜賣盜買例。
減二等發落。
一、托時奏請嚴頭舵連坐之罪。
應如所請。
旗丁盜賣漕糧本船頭舵。
不據實舉首。
照竊盜同居父兄叔伯等知情不首例治罪。
受财者、計贓從重論。
一、和親王等奏、漕船艙口。
用栅欄封鎖。
以杜盜竊。
查漕船米石。
自水次以至抵通。
數千餘裡。
沿途遇有風火洩漏起剝等事。
官丁等均須不時料理。
栅欄封鎖。
果否于軍船無礙。
應交總漕、會同有漕督撫、妥議辦理。
一、和親王等奏、嚴禁漕船貨買别幫餘米、抵補交倉之弊。
應如所請嗣後漕船抵通交倉不足。
無故挂欠者。
不準買别幫餘米抵補。
從之。
○一等子豐阿達故。
以其弟達勒當阿襲爵。
三等子來仙緣事革退。
以其弟文玉襲爵。
一等男範時捷故。
以其子範濟襲爵。
一等男劉英故。
以其侄劉沛德襲爵。
○辛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二等男索讷木故。
以其弟占祿襲爵。
○壬寅。
谕、據廣西提督霍昇奏稱、自八月以來感冒嘔吐。
至今未痊。
艱于步履。
懇請解任回籍。
以重岩疆等語。
朕覽霍昇所奏。
情詞懇切。
準其解任回籍調治其提督員缺。
着譚行義前往署理。
○二等男兼佐領富代故。
以其子富山襲爵。
○癸卯。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甯夏地方。
十一月二十四日地動後。
總兵官署火起。
聞印信被火銷化着該部速行鑄就頒發。
所有王命火牌勘合劄付等件。
該部一并查給。
○三等子伊淩阿故。
以其侄六十五襲爵。
一等男圖讷故。
以其侄堆齊襲爵。
一等男滿丕故。
以其侄富僧額襲爵。
○是日起、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甲辰。
是日、己未年立春。
順天府進土牛春山寶座。
○谕、湖廣鎮筸鎮總兵官員缺。
甚屬緊要着将襄陽鎮總兵官周儀調補。
襄陽鎮總兵官員缺。
着張天駿署理。
周儀未到鎮筸鎮之先其印務着總督德沛、暫行委署。
○大學士伯鄂爾泰等遵旨會議、江南河道總督高斌覆奏、現在淮安寶應一帶。
河道情形。
并陳明新閘未開。
其奏稱較舊閘艱難者。
自屬訛傳。
查河臣職司河務。
利害機宜。
當有确見。
但河工防範。
甯密毋疎。
甯先毋後。
浮言固不可信。
過慮亦不可無。
據稱清江浦一帶。
上遊稍有停積下遊之寶應、高郵、等處。
渾水漸次澄清。
一交春融。
冰消水旺。
自必洗刷盡淨。
查上遊既有浮沙停積。
春融溜行直下。
恐難一律深通。
又據稱、冬月以來。
西風大作。
高堰舊石工閘。
不過裂縫數處。
明春修葺。
甚易為力。
查高堰大堤。
為淮、揚、二郡保障。
既有裂縫。
必俟春融料理。
萬一春水突至。
侵入石縫。
裂處更甚。
易為力者。
轉難為力。
至泰州、儀徵等處應浚運鹽河道俟該河督。
與督臣鹽臣會查明确。
将所需夫工銀兩。
冊報工部查核。
從之。
○戶部等遵旨會議覆奏滇省鑄運京錢據雲南巡撫張允随稱運送維艱。
請照舊鑄數酌減一半。
查滇省開鑄已經三載。
銅鉛充裕。
工匠熟悉自應仍照原額鼓鑄。
若慮運路荒僻。
查有廣南府剝隘地方。
為商賈通衢。
改由此路挽運。
較為便易。
或于定價外。
量加腳價。
均俟該撫回滇之日。
酌定奏請施行。
得旨。
所奏是。
依議即行。
○乙巳。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後殿。
○丙午。
袷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太歲之神。
○準噶爾使臣哈柳等入觐。
谕曰。
去年爾來使達什等赍噶爾丹策零奏章言詞恭順。
朕故遣使往谕。
此次所奏。
乞令托爾和、布延圖兩處卡倫。
稍稍内移。
此事斷不可行。
便與不便。
爾等亦知之。
且我聖祖皇帝時、所設卡倫至今豈可移動乎但噶爾丹策零所雲、遊牧不敢越阿爾台。
尚近于理。
念爾等遠來。
召爾入見。
若噶爾丹策零。
止請彼此不越阿爾台。
此次便可定議。
乃複言及卡倫。
故朕令大臣等、與爾再議。
爾為噶爾丹策零大宰桑。
爾台吉本意、爾無不知。
除所奏外。
尚有口囑之言否。
哈柳奏雲。
并無口囑之言。
但前者以大皇帝之兵。
于科蔔多、築城駐兵。
緻起釁端。
今噶爾丹策零之意。
以托爾和、布延圖、離科蔔多甚近。
恐日後複于兩處、築城駐兵。
故奏請乞恩耳。
上谕曰。
現今噶爾丹策零所奏。
不使遊牧卡倫。
越阿爾台。
甚屬信實。
朕甚嘉之。
至托爾和、布延圖、等處。
朕已降旨。
斷不修築城屋。
駐劄兵丁。
朕為中外共主。
所谕豈有改變之理。
爾等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