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撥給。
萬全縣應撥銀六百兩。
向止撥銀三百六十兩。
無庸再減。
從之。
○命大學士徐本、趙國麟、吏部尚書甘汝來、戶部尚書陳德華、刑部尚書尹繼善、工部尚書魏廷珍、吏部右侍郎陳大受、工部右侍郎阿克敦、内閣學士王承堯、通政使歸宣光、右通政楊嗣璟、大理寺少卿高山、詹事府少詹事許希孔、為殿試讀卷官。
○是月。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天津等處。
水潦停積。
前經大學士鄂爾泰奏準。
于靜海縣獨流地方。
開南運河之東岸建閘。
引水注之雙窰中塘窪。
由白沙頭入海。
實下遊治水要策。
但開河甚易。
注海頗難。
中途梗塞。
既虞漫溢。
海口開深。
又防倒漾。
自宜酌量地勢。
逐段履勘。
業委清河道魯之裕。
尚恐一人難以獨任。
随委原任福建布政使張廷枚。
原任山東武定府知府顧文炳。
協同辦理。
得旨、委員辦理。
固為先事預籌之計。
但卿所用非其人矣。
魯之裕老而剛愎。
張廷枚年少自用聰明。
二人同處。
必有意見參差不合之處。
且二人本非大器。
不過以其少有才。
尚堪驅策。
是以朕從前發與李衛。
以其能駕馭若輩也。
若卿善善欲長之人。
尚不當信用此等人也。
然卿既已委用。
其留心試之。
○兩江總督那蘇圖奏、寶山縣楊家嘴土塘。
被海潮沖刷。
保護無虞。
得旨、知道了。
此事頗有關系。
卿其加意辦理。
毋緻疎虞。
○欽差總辦江南水利工程大理寺卿汪漋、通政使德爾敏奏、淮揚河道。
先将就近工程疏浚。
其餘應挑挖引河。
修建閘壩。
逐段挨勘。
陸續估辦。
得旨、所奏俱悉。
不可惜費。
亦不可冒費。
必期一勞永逸。
于民生有益。
方為善舉也。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桃汛各工平穩。
運道通利。
得旨、欣悅覽之。
今遣大學士鄂爾泰。
前往察勘運口。
卿其與之和衷詳酌。
勿固執己見。
若大學士以為合宜。
亦可以解衆人之疑也。
○又奏、前經奏請于夏初漕艘全數渡黃之後。
另簡賢臣。
以副總河重任。
未蒙俞允。
再陳下悃。
伏望賜休。
得旨、尚有面谕大學士之旨。
到彼即知。
卿亦莫為固辭也。
○江南蘇松水師營總兵陳倫炯奏、督運倉谷全數到閩日期。
得旨、此次汝所辦理。
頗屬勤勞可嘉。
谷石既已運到。
汝可回本任。
○浙江巡撫盧焯奏、山陰縣近因海潮南徙。
江溜折回。
由西北正港。
分流東南。
直射丈棚村、寺直河、等處。
護沙沖刷殆盡。
塘身難資捍禦。
又蕭山縣西塘。
上迎江溜。
下捍海潮。
洪家莊、丫義塘、淡家浦、三段。
篰石土塘。
亦甚單薄。
至海甯縣漲沙漸高。
潮溜由南岸入江。
折向西北。
仁錢二縣江塘。
俱成頂沖。
而三郎廟一處。
更系險工。
惟在先事圖維。
以期有備無患。
得旨、先事預防。
正當及卓圖維者也。
○湖南巡撫馮光裕奏、謝恩赴任。
得旨、所奏俱悉。
汝系朕特簡用之人。
必當着實勉力政務。
整饬封疆。
以副任用之意。
湖南民苗雜處。
風俗欠佳。
雖稱魚米之鄉。
而積貯未富。
皆不可不留心也。
至安民必先察吏。
而察吏必先正己。
汝操守不患不廉。
而識見尚湏廣大。
汝其志之。
○陝西巡撫張楷奏報、得雨沾足。
得旨、前次奏報之後。
朕甚為陝省廑念。
覽此奏。
朕懷稍慰矣。
但願繼此膏澤常沾耳。
○又奏、綏德州去年被旱。
除有地而乏食者。
業已赈恤外。
尚有賃種佃戶。
與傭作工人。
覓食尤難。
因照他省首查無業窮民之例。
按名散赈。
得旨、辦理甚妥。
知道了。
○四川提督王進昌奏、保縣分設各汛。
新駐官兵。
一切善後事宜。
俟農田務竣。
親往察勘。
得旨、好、汝應前往察勘者也。
有不合宜應改正之處。
即具摺奏聞。
○四川松潘鎮總兵潘紹周奏、鎮撫番民安貼情形。
得旨、松潘為番民雜處之地。
此等事最宜先事預籌。
不可因小故而釀大患。
因馬義不勝此任。
故調用汝。
汝其勉之莫怠。
○兩廣總督馬爾泰奏、訪拏私銷私鑄緣由。
得旨、如此留心。
不愧封疆之寄也。
○署廣東巡撫王謩奏、聞采銅礦事宜。
得旨、所奏俱悉。
實力查察。
悉心調度。
八字甚為中要。
時刻勉之可也。
○雲南總督慶複奏請陛見。
得旨、卿到雲南。
一切尚賴卿整理。
何必以陛見為請。
至君臣同心。
萬裡如在目前。
正不必以仆仆道路為恭也。
卷之八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