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白茆司巡檢、管轄。
從江南河道總督高斌請也。
○甲戌。
谕、四月初一日殿試。
着派莊親王、諴親王、常明、來保、監試。
照上科之例。
賜與食物。
其侍衛、候朕派出。
前往照看。
○江西道禦史羅彌高奏、八旗文移。
繙清譯漢。
多出領催書吏之手。
易滋訛謬。
請于每旗司、各派通曉清文滿官二員。
經理案牍。
勤敏繙譯筆帖式二員。
校對冊檔。
又、領催向管本旗事件。
保無從中舞弊。
并請對旗更換。
于八旗内通選補用。
下戶部議。
尋議。
八旗事務。
若止揀選滿官。
亦易瞻徇親故。
應請将一切文移。
經領催繙譯後。
即交管理旗司之滿官。
勘驗書押。
仍與漢官公同辦案。
其校對筆帖式。
先将考取繙譯之護軍披甲内。
揀選八名。
每名給公費銀一兩。
如人數補完。
在八旗監生生員官學生内考取。
至領催悉易生手。
驟難辦理。
應令每旗司酌留一半。
俟新調領催經管一年後。
全行更換。
缺出、即知會該旗通選送部。
從之。
○江西省補行、乾隆元年大計。
卓異官十員。
不謹官三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九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七員。
浮躁官四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乙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正對策體裁。
谕、向來殿試策中。
俱用頌聯。
以緻士子得以預先撰拟。
緻滋弊端。
況士子進身之始。
而即習為獻谀之詞。
尤非導之以正。
古人對策中。
無此體裁也。
今當殿試之期。
朕親制策問之題。
不拘舊式。
以免諸生預先揣摩。
諸生策内。
不許用四六頌聯。
但取文理明通。
敷陳切當。
不必泥于成格。
限于字數。
此次試期已近。
倘有不畫一之處。
亦不以此為去取。
臨期有告病托故不到者。
着禮部奏聞。
将來如何酌定款式。
着大學士九卿會議具奏。
○吏部議恤、烏遜珠勒陣亡之奉天鑲黃旗防禦穆爾圖、正白旗佐領克爾吉楞、正黃旗漢軍骁騎校胡登秀、正藍旗領催色楞太、授為雲騎尉。
正紅旗雲騎尉傻色、授為騎都尉。
祭葬如例。
○調浙江定海鎮總兵黃有才、為溫州鎮總兵。
以瑞安營副将裴鉽、為定海鎮總兵。
○豁長蘆屬滄州、南皮、甯津、交河、東光、樂陵、海豐、七州縣。
興國、富國、嚴鎮、豐财、四場。
迷沒竈地錢糧。
○丙子。
谕、朕聞得天津、河間、文安、一帶。
積水未消。
民間難以布種。
屢谕總督孫嘉淦。
設法疏浚。
并将小民如何資生之處。
确行訪察奏聞。
今據孫嘉淦奏稱。
天津等處村莊。
除已經涸出。
現種麥禾暢茂者不開外。
查天津地方。
目下雖未涸出。
将來可涸不誤晚禾者、四十七處。
其深窪積水難望消涸者、四十二處。
河間地方。
目下雖未涸出、将來可涸不誤晚禾者、五處。
其深窪積水難望消涸者、三十七處。
文安地方。
目下雖未涸出、将來可涸不誤晚禾者、二十一處。
其深窪積水難望消涸者、五十三處。
又靜海縣之賈口義渡等十七村。
大城縣之王凡固獻等十六村。
雄縣之孟家齊官等八村。
積水尚未全消。
凡此六縣積水之區。
其可望涸出者。
止可種植穉禾晚稻。
其不能涸出者。
将來雖有魚葦菱蒲之利。
亦必待至五六月間。
方可有望。
目前資生無策等語。
朕覽孫嘉淦所奏。
甚為明晰。
地方積潦未消。
其為害更甚于被旱。
若不施恩于常格之外。
則停赈之後。
小民仍不免于饑餒。
朕深憫焉。
着将此六縣内。
現雖未涸将來可涸之一百一十四村莊。
再行加赈一個月。
其深窪積水難望消涸之一百三十二村莊。
應再加赈兩個月。
孫嘉淦可督率有司。
遵朕谕旨确速辦理。
毋得稽遲。
該部迅速行文前去。
○兵部奏、廣東省雍正十三年生息銀兩。
至乾隆四年始行奏銷。
得旨、知道了。
看此查奏情節。
顯系督奏銷遲延。
查各省奏銷。
俱系今年奏銷上年之項。
縱使粵省地方遼闊。
不過多遲一年。
豈有遲至數年始行奏銷之理。
嗣後如有似此遲延奏銷之省分。
兵部可即行文詢問。
○又議準、直隸總督孫嘉淦疏稱、昌平等六州縣衛。
供應兵丁差使。
每年撥銀一萬二千四百兩。
今大軍凱旋。
而戌兵未徹。
尚有各需供應之處。
但查核該州縣造報乾隆元二兩年清冊。
較之雍正十三年以前。
有少至五分六分者。
請将每年應撥昌平州銀三千兩。
延慶衛銀二千兩。
宣化縣銀二千兩。
懷來縣銀三千六百兩。
懷安縣銀一千二百兩。
各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