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将有糧無糧地。
立定界址以免混淆。
均如所請。
從之。
○免江南丹陽、山陽、阜甯、鹽城、安東、贛榆、沭陽、七縣。
乾隆三年。
秋旱、民屯草場蘆課河灘田地。
應徵銀四萬八千七百五十一兩有奇。
米麥一萬九千一百七十六石八鬥有奇。
○予故鑲紅旗奉恩輔國公蘇爾禅祭一次、造墳立碑、谥簡恪。
○己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兵部題、前浙江布政使張若震奏稱。
各省衛所守備、千總、照山東等省之例。
改歸知府管轄。
行令各督撫查覆。
據陸續覆齊。
除山東、山西、湖北、湖南、江蘇、安徽、已歸知府管轄。
貴州新設各衛。
該督已于原題内聲明。
歸同知通判管轄。
均無庸議外。
直隸延慶一衛。
雖順天所屬。
而府尹非知府可比。
應由霸昌道管轄。
天津左右二所。
已歸知府。
其通州左右二所。
并無附近知府。
仍歸通永道管轄。
甘肅安西、沙州、柳溝、靖逆、四衛。
赤金一所。
仍歸安西、靖逆、兩廳管轄。
江西南昌等五衛。
吉安等四所。
改歸知府管轄。
四川雷波衛、黃螂所、改歸叙州府管轄。
凡督催督緝稽察催徵交代等項。
悉照知府與州縣之例。
議叙議處。
至衛備與廳員。
仍照舊定儀注行。
從之。
○以原任河南布政使徐士林為江蘇布政使。
○庚辰。
上閱殿試進呈卷。
召讀卷諸臣入。
谕曰。
今次爾等所取之卷。
無浮泛之習。
所拟第一。
甚為允當。
所拟第五。
拔置第二。
第六拔置第三。
第二置第五。
第三置第四。
餘俱依汝等所拟。
因命大學士徐本拆視第一名。
莊有恭、廣東人。
上喜曰。
廣東僻遠之省。
竟出狀元耶。
吏部尚書甘汝來奏曰。
前朝曾有數人。
本朝從未曾有。
上曰。
九卿京堂内。
并無廣東人。
今得狀元。
頗為可喜。
尋按名拆畢。
諸臣捧卷退出。
○谕、據閩浙總督郝玉麟、浙江巡撫盧焯、奏稱。
浙省溫州府屬之永嘉、樂清、瑞安、平陽、四縣。
暨溫州衛。
台州府屬之臨海、黃岩、二縣。
暨台州衛。
于乾隆二年。
曾被水災。
已荷恩施。
多方赈恤。
闾閻均沾實惠。
惟是勘不成災之處。
有緩徵錢糧。
扣至三年歲底。
尚未完納者。
永嘉則有銀八百九十八兩。
米一千石。
瑞安則有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
米四百八十石。
平陽則有銀九百九十九兩。
米九百二十六名。
黃岩則有銀五百七十七兩。
米二百七十九石。
以上共銀三千八百一十一兩。
共米二千六百八十五石。
茲當開徵之期。
例應帶徵完項。
查各該縣三年分未完錢糧尚多。
又有四年分應徵新糧。
若将二年分未完之銀米。
一并催令全完。
小民未免艱難。
可否寬至四五兩年。
分年帶徵等語。
着照該督撫所請。
将此四縣二年未完之銀米。
寬至四五兩年。
分年帶徵。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翰林院五經博士曾衍橚病故。
以其子曾興烈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長泰縣民王補妻、洪氏。
○辛巳。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一甲莊有恭、塗逢震、秦勇均、三人。
進士及第。
二甲陸秩等九十人。
進士出身。
三甲楊任仁等二百三十五人。
同進士出身。
○壬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工部等部議準。
河南山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
東省蜀山、馬場、等湖。
為潴水濟運要區。
查蜀山湖東面。
馬場湖北面。
向未築有圈堤。
奉部俟水涸興修。
但地窪積水。
若俟水消估築。
未免稽遲。
今擇水深處。
略加開拓。
繞灣避水。
于地勢稍高岸。
補築新堤。
與舊堤相接。
庶彙流濟運。
至蜀山湖。
臨河一面。
東臨大湖。
西臨運河。
日被汕刷。
在在卑薄。
乾隆元年。
加幫八百六十餘丈。
尚有八百九十丈零。
亟應興修。
查蜀山湖、自顔珠、馬家坑、新堤頭、至胡家溝。
堤工一千二百六十七丈。
内建涵洞二座。
胡家溝至蘇吳橋。
圈堤一千二百四十二丈。
内建涵洞三座。
臨河一面。
自嘉祥縣汛大長溝北頭起。
至汶上縣汛孫村交界。
增堤一千七百三十餘丈。
又馬場湖濟甯州汛。
自田宗智莊堤頭起。
至火頭灣。
北運堤堤工。
二千五百七十九丈。
内建涵洞四座。
汶上縣汛東堤。
防風三段。
計三百七十丈。
濟甯州汛東堤。
防風三段。
計三百八十丈。
汶上、嘉祥、二汛西堤。
防風一千三百五十五丈。
通估土石柴工銀、一萬九千八百十四兩零。
請于司庫地丁銀支給。
再查蜀山、馬場、兩湖圈堤。
均坐濟甯州汛。
雖系水淹低田。
有報墾湖荒。
有祖傳民業。
應饬令該州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