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李衛題參革職。
伊歸旗之後。
并不安分度日。
擅敢私自将伊侄蔣楷年。
令往湖南。
其情甚屬可惡。
蔣國祥着照李禧之例。
發往台站。
令養蒙古。
○己酉。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準。
廣西巡撫楊超曾疏稱。
粵西恭城縣。
上陡岡、伸家猺、禾木嶺、蓮花石、等處。
礦開日久。
壟深砂微。
不敷支用。
應請封閉。
從之。
○辛亥。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
朕聞得直隸乏食窮民。
有散往鄰近地方。
以求糊口者。
從前李衛為直隸總督時。
每于接壤交界之處。
委人防範。
令其不得出境。
是以不聞有散往他處之事。
此乃迫以勢力。
勉強禁遏。
非安輯貧民之正道。
但百姓當歉收之際。
而聽其轉徙他方。
則廬舍田畝。
必緻荒棄。
深可憫念。
可寄信與孫嘉淦、留心稽查。
善為籌畫。
務令此等貧乏之人。
本籍可以自存。
不緻輕去鄉井。
以副朕愛養黎元之意。
○又谕曰、署福建巡撫王士任。
特參福安縣知縣蕭荃。
違例擅行杖責生員郭向高。
應請革職。
與劣生一并嚴審定拟。
又直隸總督孫嘉淦參奏昌黎縣知縣劉延泰。
因該縣生員趙汝楫。
列款控告。
又有邢谟烈等。
率衆擁集縣署。
聲言壘門。
該知縣劉延泰、畏避不出。
并不具詳通報。
昏庸不職。
應請革職饬審。
分别虛實。
按律定拟。
伏查皇考當日優待士子。
原有不可擅加笞杖之恩旨。
朕禦極以來。
谕令士子免派雜差。
有因欠糧褫革者。
完納之後。
準其開複。
蓋以膠庠多士。
讀書明理。
諒能恪遵法紀。
為庶民坊表。
是以格外優恤之也。
今王士任所參生員郭向高等。
恃衿包抗。
率衆挾制。
敢将文廟黉門。
乘夜塗黑。
孫嘉淦所參生員趙汝楫等。
控告知縣。
而邢谟烈等。
率衆欲壘縣署。
此等均系青衿中之敗類。
為國法之所不容。
乃該督撫遽請将知縣革職。
與劣生一同審拟。
是縣令官長之去留。
劣生竟可操其權柄。
将挾制刁風。
日以滋長。
縣令必有不能約束士子之勢。
于人心風俗。
大有關系。
着大學士九卿。
會同定議具奏。
○莊親王允祿奏。
雨澤愆期。
臣忝竊要職。
乞罷議政大臣。
及理藩院内務府之任。
得旨。
覽王奏。
具悉悃忱。
今歲入夏以來。
雨澤愆期。
朕為臣民之主。
不能感召天和。
宵旰殷憂。
切加修省。
王持躬恪勤。
辦事谙練。
簡畀重任。
正資料理。
着照舊供職。
該部知道。
○吏部等部議準。
副都統布蘭泰疏稱。
各部所存八旗檔案。
請各派專員。
分年貯庫。
該旗有應查事件。
行文該管衙門。
赍用印文到部。
交八旗司員。
會同堂主事查看。
該司有應查檔案之處。
移文付檔子房。
會同查閱。
至八旗存貯檔案。
亦按年編号。
令筆帖式收掌。
任滿之日。
該參領查明無失。
出具甘結。
參領等更替。
一并查明交代。
從之。
○戶部議準。
倉場侍郎宗室塞爾赫等奏。
京通十五倉。
滿漢監督。
共三十員。
每員每年、請酌給養廉銀三百兩。
至通州三倉監督。
應得變賣麻袋白糧飯銀。
既給養廉。
請将此項存貯通庫。
以作開放白糧辦公之用。
從之。
○刑部議準。
本部郎中樊天遊疏稱。
南北兩監。
各省解到軍流人犯。
妻孥并遣。
飲泣吞聲。
殊堪憫恻。
請嗣後強盜減等。
及情罪重大者。
仍全案發遣。
其餘軍流人犯。
或父母年衰。
家無次丁。
願留其妻侍奉者。
準其免佥。
如父母已故。
毋得概行準免。
從之。
○以吏部左侍郎喀爾吉善。
兼管戶部三庫事務。
○以散秩大臣永謙。
為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轉戶部右侍郎王鈞。
為左侍郎。
調刑部右侍郎梁詩正。
為戶部右侍郎。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田懋。
為刑部右侍郎。
○贈故大學士嵇曾筠少保。
予祭葬。
谥文敏。
○壬子。
禮部議準。
雲南學政孫人龍疏稱。
滇省府州縣學。
有未經開貢開廪者。
宣威一州。
赴考生員。
約二百名。
由威甯州撥歸該學者。
一百四十名。
内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