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年。
己未。
五月。
丙午朔。
谕、各府州縣。
設立養濟院。
原以收養鳏寡孤獨疲癃殘疾之窮民。
近聞山西狹西一帶。
多有老病殘廢之人。
在途行乞。
行旅見之恻然。
朕思各處既有養濟院。
若有司實力奉行。
何至小民之困苦無依者。
饑寒難支。
乞食于道。
山狹一路如此。
則他省與此相類者不少矣。
着各省督撫。
各饬所屬州縣官。
體國家設立養濟院之意。
與朕哀此茕獨之心。
實力奉行。
毋得視為具文故事。
該督撫亦當時時留心訪察之。
○戶部議準。
漕運總督托時疏稱。
遵奉部咨。
湖南湖北旗丁。
運糧抵通。
或遇截留。
應追應給銀米。
一并妥議。
查各丁在次在淮。
所領三修行月二耗。
并津貼京腳銀米。
原為修船養家。
及沿途回空之用。
俱難議追。
惟所領四耗米内之一五耗米。
乃為沿途盤耗。
如遇截留。
應行按程追繳。
嗣後兩省漕糧。
若在本省截留者。
四耗米石。
俱随正糧交收。
如已出境。
則按各水次計算。
俱于一五耗米按程按分追繳。
載入漕運議單。
從之
○兵部議覆。
步軍統領衙門審明。
正藍旗漢軍副都統郎應星。
參奏本旗副都統蔡永文。
具呈支借接濟兵丁之銀兩。
都統朱震。
率行批準。
複于佐領李淑名等、将應交地租銀兩。
任意侵欺。
未即參奏。
洵屬徇庇。
蔡永文、朱震、應分别降級調用。
得旨。
蔡永文降五級調用。
朱震降一級調用。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
河南黃河北岸。
祥符、封邱、交界一帶。
素稱險要。
内有大堤。
外有民築支河土壩。
曆年防護。
甚費工力。
乾隆三年秋汛内。
南岸陡長大灘。
逼溜北趨。
刷近壩根。
當饬員弁兵夫。
過河挑浚淤灘。
于民壩内儹築撐堤。
為大堤外護。
但溜勢不移南岸。
淤灘随挑随壅。
竟有全河北滾之勢。
當即動帑辦貯物料。
以為建築大壩長樁之用。
複于十二月間。
察勘南岸上遊。
灘形微寬繞灣。
随抽挑引渠。
以待桃汛開放。
嗣據報挑渠二百四十丈後。
汛水長發。
值北風大作。
大溜忽南。
引渠開放成河。
又據河北道詳報。
全溜南徙。
引渠與大河合流。
南灘刷而北岸淤。
化險為平。
力少功多。
帑料節省。
奏入。
報聞。
○丁未。
谕、據閩浙總督郝玉麟奏報。
上年運閩備用之谷。
二十萬石。
已于本年三月初八日。
運送到閩等語。
此次運閩谷石。
江南蘇松水師總兵官陳倫炯。
自請親往督運。
今糧艘到閩。
諸事辦理妥協。
甚屬可嘉。
陳倫炯着交部議叙具奏。
○吏部等部議。
二十四台坐台筆帖式鄂哈。
疎脫解回原籍之蒙古。
照委官看守疎忽例。
罰俸三個月。
并請嗣後。
遞回原籍無罪之人。
中途脫逃。
将佥差之員。
罰俸三個月。
載入律例。
從之。
○兵部議覆。
奉天将軍額爾圖疏稱。
奉天新滿洲骁騎校員缺。
向與佐領同為世襲。
每遇缺出。
循例補用。
稱職為難。
且佐領下人等。
效力有年。
不得應升之缺。
更為壅滞。
查各省骁騎校、并無襲替。
黑龍江、甯古塔、等處。
俱經奏明。
作為公缺。
應如所請。
将奉天新滿洲之骁騎校。
亦照例改為公缺。
以歸畫一。
從之。
○戊申。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鑲藍旗漢軍都統佛表參奏。
革職長蘆鹽法道蔣國祥。
于歸旗後私回天津。
又令伊侄蔣楷年、往湖南就親。
并不呈報。
請交部治罪。
得旨。
蔣國祥前在長蘆鹽法道任内。
劣迹昭着。
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