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泉縣。
舊額實徵糧、二萬四十二石九鬥零。
順治十三年清丈時。
因弓口窄小。
積有餘地。
加算糧、二百五十六石二鬥一升零。
後遂造入全書。
着為定額。
其實有糧無地。
小民輸納維艱。
着該督撫出示曉谕。
從乾隆四年為始。
将此項永遠寬免。
俾百姓均沾實惠。
○戶部議準。
兩淮鹽政三保疏稱。
江西饒州一府。
地廣人稠。
前于乾隆二年。
綱鹽不敷銷售。
題請暫撥吉安積鹽一萬五千引。
今奉部咨。
酌量加增。
應請照原撥之數。
另增新引。
按饒州現行則例。
納課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五兩零。
并擇良商。
會同辦運。
新增鹽引。
照數刷印給發。
從之。
○盛京工部侍郎希德慎。
降一級調用。
以辦理城工遲延巧飾具奏故也。
○丙戌。
谕大學士等。
據工部奏稱。
直隸山東甘肅等省。
開報城磚石灰等項價值。
較原定之價。
或少一倍。
或少數倍。
前後多寡。
甚覺懸殊。
請将原定價值浮多款項。
行文各省督撫。
确查本處實價。
一一更正。
凡類此等款項。
一并查改報部等語。
朕思今日開銷之價值。
既大減于前。
則從前所報之價。
顯系浮開。
工部何以不行指參。
而但請行查各省。
照實價改正。
夫前此所開之價。
既不足憑。
則此番改正之價。
又豈可以為據乎。
假有狡猾之人避重就輕。
以開價少者為錯誤。
以開價多者為實數。
該部又何以辨其虛實耶。
總之百物價值。
原屬随時增減。
各省不同。
即一省之中。
各郡縣亦不畫一。
今豫定數目。
永遠一例遵行。
則價賤之年。
必有餘資。
以飽官吏之私橐。
弊在侵漁錢糧。
為害尚小。
若價貴之年。
采辦不敷。
勢必科派闾閻。
弊在苦累百姓。
為害甚大。
惟在各省督撫。
遇有辦理物料之處。
留心訪查。
詳确綜核。
既不使承辦之員。
恣意浮冒。
虛糜國帑。
又不至苛刻從事。
過于減少。
贻累官民。
庶為公平之道。
又豈豫立成式。
所能杜絕弊端乎。
其應如何酌量定例之處。
着大學士九卿。
會議具奏。
○以故喀爾沁紮薩克都楞郡王依達木紮布子拉克西第、襲爵。
○丁亥。
吏部議覆。
盛京刑部侍郎吳拜疏稱。
本部額設蒙古筆帖式三缺。
久無應補人員。
請将現在暫理之前鋒布特穆濟、借補一缺。
再照理藩院設立漢軍繙譯主事之例。
以本部漢軍外郎耿業勤、補授一缺。
并請撥理藩院候補筆帖式充補一缺。
查筆帖式人員。
滿洲蒙古。
俱有定額。
不得借補。
而清文譯漢。
漢軍不及滿洲。
至理藩院現在學習之員。
尤未便即行補放。
應将繙譯一員。
改為八旗公缺。
餘以上年特恩考試繙譯取中未經補缺者。
暫行補用二缺。
仍令該部于調取時酌量。
本地如有考試之員。
徑行補授。
否則知會臣部。
會同挑取。
從之。
○工部議準。
直隸河道總督顧琮疏稱。
永定河金門閘石壩、暨長安城草壩、應挑引河。
查自出水護壩排樁外。
至韓家營北。
由常家等莊至長安城。
又與長安城草壩。
引河合流。
若兩壩水勢。
僅一引河宣洩。
恐迅發難容。
今酌分東西兩股。
西股、由小楊青務牤牛河至南窪。
入中亭河。
東股、由小楊青務牤牛河至楊青口。
入津水窪。
應挑引河工程。
共需銀四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兩零。
他如堤埝、草壩、木橋、涵洞、俱應量加修築。
共需銀三千三百七十七兩零。
照例支給。
從之。
○戊子。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準。
浙江巡撫兼管鹽政盧焯疏稱。
台州、溫州、鎮府營場。
及崇明、袋山、等處。
經領帑銀。
收買竈鹽。
支放解存各項。
按年造冊題銷。
然盤查之法。
未定章程。
請自乾隆三年為始。
每年歲底截數。
責令文武各官。
疊為盤查。
從之。
○己醜。
厄魯特紮薩克多羅郡王和碩額驸阿寶病故。
遣官緻祭。
賞銀一千兩。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舞陽縣民張永恭妻、王氏。
○庚寅。
月食。
○命喀喇沁公羅布藏策布登、乾清門行走。
○大學士等議覆。
正藍旗漢軍都統永興疏稱。
各衙門筆帖式、按品食米。
自十六斛至十斛。
向例通倉支領。
車價不無需費。
請照骁騎校護軍校例。
京倉支領。
應如所請。
從之。
○添設江南山陽縣縣丞一員。
主簿一員。
從巡撫張渠請也。
○祀故明四川道監察禦史趙撰、于其原籍昆明縣忠孝祠。
谥曰忠愍。
從山東道監察禦史傅為詝請也。
○建山西偏關營中軍守備衙署。
渾源城都司衙署。
各一所。
從巡撫覺羅石麟請也。
卷之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