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鎮之任。
其左江鎮員缺。
即着苗國琮調補。
○又谕。
向來喂鷹狗等處拜唐阿。
挑取家道殷實之人充當。
本系苦差。
因此有勒派之弊。
昨經降旨。
議定喂養鷹狗之項。
均令由官支領。
則人人皆可充當。
若仍前挑取家道殷實之人。
恐又不免于鑽營滋弊。
嗣後各聽所願。
如此、則所挑之人。
得有錢糧。
足敷養贍。
而勒派鑽營之弊。
亦可杜絕。
○工部議準。
直隸河道總督顧琮疏稱。
大城、文安、二邑。
長堤殘缺。
應次第興修。
查艾頭村以下。
營田圍埝。
業經詳請修築。
長堤勢不甚險。
俟秋汛後估修。
惟陶官營至艾頭村。
長堤五百八十五丈。
形勢險要。
應照泥濘水方估計。
共銀三千七百四十七兩零。
動帑興修。
從之。
○貴州總督張廣泗奏。
遵義府屬綏陽縣、月亮岩地方。
産有鉛礦。
鐵星坪版坪、産有煤塊。
并無幹礙田園廬墓。
應請開采。
照例納課。
下部議行。
○建威将軍王常等奏報。
建築綏遠城城垣。
及衙署廟宇兵房倉廒堞樓橋梁工程告竣。
共銀一百三十萬兩有奇。
奏入、報聞。
○轉刑部右侍郎田懋為左侍郎。
調工部右侍郎韓光基。
為刑部右侍郎。
○壬寅。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八旗漢軍都統等議覆。
正藍旗漢軍都統永興奏稱。
骁騎校一缺。
漢軍旗分。
隻于佐領下領催内選補。
每不得其人。
查八旗有揀選馬兵備用之例。
但不帶領引見。
雖有揀選之名。
終無備用之實。
嗣後漢軍骁騎校缺出。
如領催内實無稱職之人。
請将效力年久馬兵。
揀選數人。
與領催等一同引見。
應如所請。
從之。
○癸卯。
以副都統銜卓鼐。
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緩徵陝西葭州、延川、綏德、米脂、清澗、吳堡、六州縣。
乾隆三年被旱成災應徵銀米。
○免甘肅口外赤金所屬地方乾隆三年被災應徵正耗糧草。
○甲辰。
吏部奏。
嗣後徒犯脫逃。
照軍流人犯在配脫逃例。
初參、該管官、罰俸六個月。
兼轄官、罰俸三個月。
限一年緝拿。
限滿不獲。
該管官、罰俸一年。
兼轄官、罰俸六個月。
如有賄囑故縱等弊。
仍照定例議處。
其軍流徒罪人犯私回。
不行查出之該管官。
亦仍照定例議處。
從之。
○刑部等部議覆。
福建巡撫王士任奏稱。
生員偶有過愆。
止應戒饬者。
地方官應照例不得擅行杖責。
至肆行不法等事。
應令地方官查拏申詳黜革。
如地方官挾私妄報。
查出參處。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
各屬得雨沾足。
得旨。
覽奏朕懷誠慰。
目今雨旸甚覺得宜。
若向前似此。
則秋成可望矣。
○又奏。
各屬得雨沾足。
并饬捕蝗漸盡。
得旨。
知道了。
竭力捕蝗。
莫作紙上空談。
夫能飛之蝗。
豈非前此未盡之餘孽耶。
○又奏。
請親查河澱緊要關鍵。
并漳河歸複故道情形。
得旨。
好、知道了。
孟子雲。
禹之行水也。
行其所無事也。
可見水性至平。
必以平心靜氣治之。
乃得其要。
若稍有穿鑿意見介乎其間。
則非矣。
○又奏。
長垣縣被水。
房舍淹塌。
請給一月口糧。
得旨。
知道了。
被災之人。
加意撫恤可也。
○直隸河道總督顧琮奏。
金門閘石壩、暨長安城草壩、引河挑竣。
得旨。
知道了。
此兩次雨頗大。
水勢若何。
堤岸若何。
可将情形備悉奏聞。
以慰朕念。
○兩江總督那蘇圖奏。
各屬得雨播種。
并蝗蝻撲滅。
得旨。
覽奏、朕懷誠慰。
但豫東二省。
皆有飛蝗自南來者。
此皆撲捕不力之所緻也。
卿其知之。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
河工平穩。
曹縣漫溢堤工。
搶護完竣。
又淮北連日蝗蝻俱滅。
得旨。
覽奏、朕懷誠慰。
所慮者、飛起之蝗。
恐不能速捕耳。
地方官若有奉行不力者。
可告之督撫。
俟其淨盡。
作速奏聞。
○又奏。
每歲漕運經由。
請開通舊河。
以免過閘牽挽之勞。
回空後、則酌看水勢。
因時啟閉。
請敕部議覆。
得旨。
此原系因時制宜之事。
何必如此拘執。
複求交部耶。
○又奏。
開放新閘水勢情形。
得旨。
覽奏。
曷勝欣慰。
此皆卿經理得宜之所緻也。
○江蘇巡撫張渠奏。
委員督捕三<?氵義>河、丹陽、太湖、一帶積匪。
并嚴緝供出之餘黨。
查拏懲究。
得旨。
此事可嘉之至。
竭力辦理可也。
○又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