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加赈四個月。
次貧自九月起。
普赈三個月。
又次貧自十月起。
普赈兩個月。
少壯以工代赈。
又寶應、宿遷、被水。
現在确勘。
一并題明。
得旨。
下部速議具奏。
尋議。
應如所請。
從之。
○湖北巡撫崔紀題報、鄖陽府屬之房縣。
入夏亢旸。
岡坡旱地。
全未下種。
請将該縣地丁錢糧。
暫停催徵。
先将倉貯給赈。
得旨。
下部速議具奏。
尋議。
應如所請。
從之。
○丙寅。
禁督撫擅調地方官幹谒宴會。
谕曰。
各省府州縣官員。
均有守土之責。
不宜輕離職守。
每聞督撫等。
遇有公事。
辄将地方官。
或調至省城辦理。
或調赴他府辦理。
動經數月。
不回本任。
且一府之中。
竟有将郡守牧令。
全行調辦者。
如此、則本地事務。
必至廢弛。
于守土之義。
大相乖缪。
嗣後督撫等。
各宜留心。
若遇緊要公事。
不得不調員辦理之時。
則酌量慎重。
然後檄委。
勿使守牧縣令等官。
全離本地。
緻有顧此失彼之慮。
再者閩廣向來風氣。
屬員之于上官。
以趨谒承奉為能。
而同寅之中又以宴會酬酢相尚。
以緻廢時失事。
耗費物力。
于無用之地。
此亦有關于吏治地方者。
朕屢經降旨訓饬。
聞馬爾泰到任之後。
粵省漸知悛改。
而閩省舊習。
則未全除。
為此再加訓谕。
嗣後倘有屬員無故赴省。
幹谒上司。
或流連宴集。
忽視政務者。
經朕訪聞。
必加以嚴譴。
○吏部尚書甘汝來故。
遺疏聞。
谕曰。
吏部尚書甘汝來。
持躬端謹。
辦事恪勤。
久曆外任。
賢聲素着。
自簡任尚書以來。
實心供職。
正資倚用。
今聞患病溘逝。
深為轸恻。
聞其家計寒素。
且無經理後事之人。
着賞帑銀一千兩。
派該部司官。
代為料理。
命散秩大臣一員。
帶領侍衛十員。
往奠茶酒。
其應得恤典。
着察例具奏。
該部知道。
○兵部議覆。
原任涼州鎮屬新城堡守備李蘭。
實系于康熙五十七年三月内。
随涼州總兵康海、進藏。
在喀喇烏素地方。
遇賊陣亡。
應請将伊嫡長孫李輝祖、蔭以衛千總。
照例推用。
從之。
○以閩浙總督郝玉麟、為吏部尚書。
調湖廣總督宗室德沛、為閩浙總督。
以兵部侍郎班第、為湖廣總督
○丁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吏部遵旨議叙。
雍正十年。
烏遜珠勒陣亡之土默特貝子哈木噶巴雅思呼朗圖旗分之管旗章京索諾木。
照護軍統領例。
授為騎都尉。
歸化城鎮守之土默特副總管鄂欽。
照參領例。
授為雲騎尉。
科爾沁王伊達木紮布旗分之護衛固裡格。
照骁騎校例。
授為雲騎尉。
佐領委署參領彥劄布。
土默特貝勒阿拉布坦旗分之佐領察漢扣。
科爾沁王阿拉布坦旗分之佐領丹巴。
俱照例授為雲騎尉。
行文理藩院。
準其承襲。
從之。
○又議覆。
安徽巡撫孫國玺疏稱。
亳州捐職州同王慶澤。
捐谷赈濟。
并書院義學等項、捐輸地畝房屋。
共計銀八千兩。
照例題請議叙。
應如所請。
以應得之缺。
不論雙單月即用。
從之。
○戊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吏部議覆。
直隸總督孫嘉淦疏陳。
三角澱通判等八員。
關防钤記。
題請鑄給。
應如所請。
移咨禮部。
鑄給永定河三角澱通判關防祁州管河通判關防。
祁州管河州同兼管博野縣河務關防。
武清縣三角澱管河縣丞關防。
蠡縣管河縣丞關防。
魏縣管河縣丞關防。
東安縣三角澱管河主簿钤記。
朿鹿縣管河主簿钤記。
從之。
○禮部議覆。
湖廣總督宗室德沛疏稱。
湖北施南府屬之宣恩、來鳳、利川、鹹豐、四縣。
在館肄業童生。
已有百餘名。
文義亦略通順。
請附入恩施縣文童内。
暫于宜昌府棚考試。
歲科兩考。
另編新字号。
擇文理稍優者。
四縣酌取一二名。
應如所請從之。
○工部等部議覆。
兩廣總督馬爾泰疏稱。
廣東連州三江界城垣。
經前任布政使薩哈諒奏請。
移建高良墟地方。
部咨查明确估具題。
又經右翼鎮總兵官王濤奏。
與其改建。
不若将舊城加高培厚。
添築子城。
奉旨交鄂彌達議奏。
經鄂彌達饬布政司刁承祖。
檄委理猺同知楊國棟等勘詳。
查有文子墩地方。
堪以建築。
咨準部覆。
将或應改築或應加築之處。
妥議具奏。
茲準司詳。
高良墟地勢湫隘三江舊城。
又逼近大山。
亦難添築子城。
惟文子墩地方。
四面平寬。
控八排之咽喉。
為三連之重鎮。
形勢扼要。
應于文子墩另建新城。
将副将、都司、把總、衙署。
軍器、火藥局。
俱建于新城之内。
至舊城附郭居民已久。
不便拆毀。
應仍令理猺同知、與把總駐劄。
其舊城都司衙署。
令協标千總移駐。
副将舊署。
留作文武往來栖息之所。
再千總所遺舊署。
并舊存火藥局。
示召居民價買。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左佥都禦史楊嗣璟、為太常寺卿。
○以副都禦史雅爾圖、為兵部侍郎。
内閣侍讀學士舒赫德、為副都禦史。
○己巳。
議政大臣工部尚書兼内務府總管來保。
以年老病衰、乞解任調理。
慰留之。
○安徽巡撫孫國玺題報。
宿州夏麥被雹情形。
得旨。
下部速議具奏。
尋議。
應如所題。
急為撫恤。
從之。
○陝西巡撫張楷奏。
西安省城城垣。
及四城門樓。
必須修葺。
下部議行。
○庚午。
谕大學士等。
據慶複、張允随、奏稱。
安南奸人自稱交江王。
現今棄衆投誠。
傾心。
向化。
彼在交國雖有應得之罪。
而天朝固無不遍之仁。
投訴即難盡信。
輸情自有可矜。
除安插頭目。
解散兵衆。
招撫乾塘餘黨。
及咨安南等一應事宜。
俟臣等審明、再行具摺恭請聖訓外。
理合先将交賊投誠情形奏聞等語。
朕思安南為我朝外藩。
素常恭順。
與内地無異。
今彼國奸人。
忽思構釁生亂。
且捏稱天朝有兵相助。
更為悖逆。
前次慶複等移文該